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一11:08:34 PM起寫 擬於03\29(二)青年節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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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分則要項 : @吳志聰\李採蓮捏造A君逃逸路徑(刑法169條2項之准誣告罪)@
@,冤獄偵審卻採信及用作故鑄夏興國冤獄的判決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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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謂犯罪\縱火行為人的逃逸路徑只有夏列三種情形其中之一才可以證明與證實之:
1.犯罪\縱火行為人自承且自白供述畫押
1.犯罪\縱火行為人自承且自白供述畫押
2.犯罪\縱火行為人逃逸在途期間遭到各道路與重要地點的監視錄影帶或沿線的商家監視錄影帶所拍攝存錄存錄,經勘驗鑑定後發現系爭逃逸路徑的行蹤,進而辨別犯罪行為人的面貌及其他特徵
3. 犯罪\縱火行為人逃逸在途期間遭到目擊證人現場目擊等情
3. 犯罪\縱火行為人逃逸在途期間遭到目擊證人現場目擊等情
所謂目擊證人係就其所親身見聞的事項予以真實供述及其他法定方式表示,就關於案情的事實予以言詞供述或書面或其他法定方式為之;同理,若是目擊證人並未親身目擊,卻是憑空捏造等情,則為刑法168、169….等條犯罪犯行,合先陳明。
二、關於A君逃逸路線:吳志聰李採蓮所繪製之A君逃逸路線有三條以上,所製作的期日就有87年08月13、17、26….等日~~所謂證人證述係指就其親身見聞事項作真實不偽造的證述~~吳志聰87年10\21之冤獄一審審理期日證稱:『因關心女朋友李採蓮的安危,只追逐A君追到渡賢橋就回頭去找李採蓮,…..沒有看到A均是否下河堤?』;亦即,吳志聰李採蓮所繪製A君逃逸路徑乃是刑法169條、171條項、168條之偽證罪、偽造證據誣告罪犯行
再者,A君的逃逸路徑勘驗鑑定”政治” 大學校園內及從政大到慈光寺的監視錄影帶即明真實;然而政警之被訴人卻隱匿湮滅上開支監視錄影帶、冤獄偵審也不敢調取上開監視錄影帶,涉犯刑法124、125、138…..等條犯罪犯行。
三、君可見:偵查卷第89頁之文山一分局87年08\17(案發後第四日)之北市警文一刑博字第8761099601號函將『證人李採蓮\吳志聰第二次筆錄二份,暨犯罪嫌疑人逃逸路線是意圖乙份,報請(台北地檢署)鑑核』云云。 惟查:
吳志聰在87年10\21之冤獄一審審理期日證稱:『因為關心女朋友李採蓮的安危,只追逐A君追到渡賢橋就回頭去找李採蓮,…..沒有看到A均是否下河堤?』;亦即,吳志聰李採蓮所繪製A君逃逸路徑乃是刑法169條、171條項、168條之偽證罪、偽造證據誣告罪犯行~~為合適案發後四天、十三天之17、26日又捏造若干且戶不相同的A君逃逸路線呢?為何在本人質疑後卻又在87年10\21之冤獄一審時供述稱:『因為關心女朋友李採蓮的安危,只追逐A君追到渡賢橋就回頭去找李採蓮,…..沒有看到A均是否下河堤?』,可見所謂『逃逸路線』乃是捏造的犯罪事證
謹 誌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星期二10:14:10 PM 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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