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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夜市生意的期日及相關事項\對李文成涉犯背信、詐欺、侵佔....等犯罪,踐行犯罪訴追隻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二年六月三日星期日11:11:56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並於06\04(一)到署遞狀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副本:
案由:對被訴人李文成~~李文成(音\夜市小火車攤販老闆)100年12\27收受夏興國一萬元之屏東縣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之攤位費卻遲至01\22除夕晚間約20:00才告知攤位號碼之涉犯背信罪及違反善良管理人誠實信用原則~~涉犯背信、詐欺、侵佔....等犯罪,踐行犯罪訴追隻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案由:對被訴人李文成~~李文成(音\夜市小火車攤販老闆)100年12\27收受夏興國一萬元之屏東縣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之攤位費卻遲至01\22除夕晚間約20:00才告知攤位號碼之涉犯背信罪及違反善良管理人誠實信用原則~~涉犯背信、詐欺、侵佔....等犯罪,踐行犯罪訴追隻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聲請人檢察官協助自訴人或以告訴人者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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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 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 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 ( 04 )
25586646 、 25581147 (前者為主、後者為輔)、(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 3G\GSM
: ( 0975 ) 05447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李文成(音)(詳卷:
夜間正職為「夜市小火車攤販老闆」、日間兼職為佳愛食品餐盒公司兼職司機(按:台中簡易庭悅股之101司中調527號案卷,關於相對人李文成的送達地址請以其陳報的通訊地址為之,可向相對人李文成電話查詢確認之)
夜間正職為「夜市小火車攤販老闆」、日間兼職為佳愛食品餐盒公司兼職司機(按:台中簡易庭悅股之101司中調527號案卷,關於相對人李文成的送達地址請以其陳報的通訊地址為之,可向相對人李文成電話查詢確認之)
相對人李文成(音)的手機行動電話:0980390566 0933382528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緣:茲因101年06\02(六)晚間23:00以後,本人專程自后里家宅親赴相對人李文成(音)設攤之豐原葫蘆夜市,原擬將潮州鎮公所在系爭民事調解事件、民事國賠事件所提出的書狀與書狀提供相對人李文成影印或參閱並詢問其是否有意願和解…等情,惟因李文成不領情、認為沒有必要云云;是此,本件應以刑事訴訟犯罪訴追檢察救濟、民事訴訟的實體調查審理裁判程序為之對治。
引用台中簡易庭悅股(101司中調527號)、101年04月18日提起民事損賠起訴司法救濟事件之個案書狀及卷證,資不贅述。
二、關於聲請鈞院親為或囑託方式傳喚證人調查證據
因證人均在屏東縣的鄉鎮,聲請鈞院以遠距訊問或囑託潮州簡易庭民事法官或潮州警分局訊問之,核先陳明@!
A .. 關於傳喚證人即是原參與抽籤人:
1 . C2區之10之黃淳哲(音\因為另案相對人李文成並未將C2區之10之報名表及收據影印本交付本人,本人以李文成所告知之黃淳哲(音)為之,另因潮州鎮公所所提供之資料亦無C2區之10之黃淳哲的通訊地址;詳請鈞院向另案相對人\即是國賠義務機關之潮州鎮公所調取C2區之10之相關資料以資傳喚。
待證事項:C2區之10之黃淳哲所繳納給潮州鎮公所費用新台幣五千元是否為本件相對人李文成(音)於100年12月28日所交付者、抑或該款項為黃淳哲的自有資金
2 .
C2區之12之黃柏雄(依據相對人王建元04\17提出的卷證,黃柏雄的通訊地址:屏東縣萬丹鄉灣內路197巷26號 身份證字號:T122821797 電話:08 . 7062126 行動電話:0913303013)以資傳喚。
待證事項:C2區之12之中籤人黃柏雄是否在除夕當日(國曆101年01月22日期間)經本件相對人李文成(音)接洽,同意與C2區之10攤位互換之
3 . C2區之13之薛澤川(依據相對人王建元04\17提出的卷證,薛澤川的通訊地址:屏東縣潮州鎮富春里田新路71號 身份證字號:T101840407 電話:08 .
7884373 行動電話:0933382726)以資傳喚。
待證事項:C2區之13之薛澤川所繳納給潮州鎮公所費用新台幣五千元是否為本件相對人李文成(音)於100年12月28日所交付者、抑或該款項為薛澤川的自有資金
茲因相對人李文成(音)100年12\27午間囑託當時任職公司之佳愛食品公司人員收受本人一萬元,雖說李文成當時告知是擬以用於「100年12\28抽籤之用~~潮州鎮公所101年春節假日市集~~然而,李文成卻連應交付的「攤位繳費收據」迄今101年06月了尚未交付本人;基此,必須確認李文成的上開「說法」是否真實?? 必須依據證人的證述與書證予以證實之~~證人證述證明李文成
「果真」將系爭一萬元用作100年12\28抽籤繳費的C2區之10、C2區之13的攤位費,本件比較單純,李文成的侵權行為較輕微,亦不涉及刑事犯罪,請鈞署予以不起訴處分之;同理,證人證述證明李文成「並未」將系爭一萬元用作100年12\28抽籤繳費的C2區之10、C2區之13的攤位費,則李文成涉犯刑事詐欺、侵佔、背信…等犯行,請鈞署依據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予以偵查公訴、抑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
當然本件會經由鈞署調查審理後所得心證與事實認定,請察鑑之!
按: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5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三、拙愚即是被害人夏興國信任相對人李文成(音)(夏稱:相對人、李文成)的長年經驗,選擇在春節期間在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設攤「小火車」,並在100年12\27午間將一萬元款項經由佳愛便當公司人員轉交李文成之,讓李文成12\28南下潮州時的攤販位置抽籤繳款之用。 亦即,本人即應在台端12\28繳款後就知道攤位位置號碼及收到相關繳款收據(詳參後述),然而幾經詢問台端,李文成支吾其詞並未正面答覆之、直到除夕晚間才告知攤位位置號碼為:
「C2區之12以及C2區之13攤位」。
惟查:『C2區』本身即是不適合設置攤位的區域,此係李文成去年就已經知道的情事,且經01\22(除夕當日)的攤位老闆進場來看,『C2區』已經質變惡化成為停車場,此亦李文成在01\22除夕當日所知悉的情事,相對人李文成竟然還為拙愚安排在「C2區之12以及C2區之13攤位」云云,以致本人01\23(初一)凌晨時分專程南下,發現上情(整個C2區計有142個攤位,進駐者不到10個,進駐者係因鄰近交管處所有助生意營業等情、其他均成為空為讓租、甚至是停車場),根本不可能擺設「小火車」;對此,本人在01\23、01\24業已電話向李文成反映在案、101年02、03月以後亦以民事調解程序、民事損賠起訴司法救濟事件救濟在案。
本人01\23當日即時向『C2區』擬讓租攤位的老闆留電詢問,均以極大折扣的價格讓租,甚至免費使用;據此,李文成01\22除夕所取得的「C2之12以及C2之13攤位」即屬「明知不適合設置小火車的攤位」卻誤導本人專程南下,所造成的攤位費損失與來回車資….等情,若是涉及旨揭的刑事犯罪,應由鈞署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應由被訴人李文成承負刑事責任之。
資以具狀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協助自訴法律扶助之檢察救濟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必行與踐行!
請察鑑審辦並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四、資指摘被訴人李文成所涉犯行:
1 . 繳費收據說明二最後一句:『….。本收據請於市集活動期間隨時攜帶,以備查驗。』。
然而李文成根本沒有提供繳費收據給予本人;對於系爭一萬元攤位費的流向是本件的關鍵事實,必須查明之!
2 . 依據潮州鎮公所101年05\21 . 潮鎮建字第1010007550號函所檢送潮州簡易庭子股之(101潮國簡1號)個案事件之民事答辯狀及其附件,爰予指摘批駁如夏:
另案相對人即是潮州鎮公所建設課長王建元在101年04\17調解期日提及會針對C2區之12、13之中籤繳款人之黃柏雄、薛澤川,並非是本人夏興國,據以否認夏興國具有當事人適格性云云; 易言之,若是否認本人夏興國在本件民事損賠個案訴訟之當事人適格性,那麼本人夏興國100年12\27將系爭一萬元交付李文成以及系爭一萬元的流向就是有人涉犯詐欺罪或背信罪犯行、若是流入潮州鎮公所的公庫(亦即C2之10、C2之13者;經過李文成交涉交換而成為C2之12、C2之13者),則本件被訴人李文成並未涉及旨揭之刑事犯罪,請鈞署予以不起訴處分;同理,若經前開之證人證述、鈞署調查,系爭一萬元並未流入潮州鎮公所公庫(C2區之10、C2區之13之攤位費)被訴人李文成涉及詐欺、背信、侵佔…等刑事犯罪的刑事責任!
3 . 另案相對人即是潮州鎮公所建設課長王建元在101年04\17調解期日陳述:『….,我們知道外面有攤位申請人私下轉賣攤位權利,這部分有人檢舉我們查證屬實,會取消該申請人之資格。』(按:王建元當時有提及:查證屬實後該申請人三年內不得在參與抽籤之褫奪抽籤權利行政罰),請查明:
李文成是否將本人夏興國100年12\27將系爭一萬元交付李文成、李文成用於囑託黃淳哲、薛澤川抽籤並逾100年12\28繳費流入潮州鎮公所的公庫(亦即C2之10、C2之13者;經過李文成交涉交換而成為C2之12、C2之13者),則本件被訴人李文成並未涉及旨揭之刑事犯罪,請鈞署予以不起訴處分;同理,若經前開之證人證述、鈞署調查,系爭一萬元並未流入潮州鎮公所公庫(C2區之10、C2區之13之攤位費)被訴人李文成涉及詐欺、背信、侵佔…等刑事犯罪的刑事責任!
五、是此,本人所請檢察救濟事項乃於法有據,事實事理合致,請予查明被訴人李文成是否涉犯旨揭之刑事犯罪,並依據狀文所請踐行檢察救濟,是請
鈞署鑑核,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鈞署鑑核,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件的刑事訴訟檢察救濟事件是鈞署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檢察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六、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程序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七、被害人夏興國依據法定成許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權,是請
鈞署(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刑事訴訟法第343、228、232…等條、法院組織法第60條、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協助自訴法律扶助之檢察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鈞署(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刑事訴訟法第343、228、232…等條、法院組織法第60條、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協助自訴法律扶助之檢察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八、祈予察鑑審辦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6 月 04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六月三日星期日11:46:45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夜市生意的期日及相關事項\對李文成涉犯背信、詐欺、侵佔....等犯罪,踐行犯罪訴追隻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星期三1:21:53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並於08\08(三)期日為之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珠股吳婉萍檢察官(101他3591號) 鈞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河股呂麗玉承審法官(101中小954號)鈞鑑:
案由:對被訴人李文成~~李文成(音\夜市小火車攤販老闆)100年12\27收受夏興國一萬元之屏東縣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之攤位費卻遲至01\22除夕晚間約20:00才告知攤位號碼之涉犯背信罪及違反善良管理人誠實信用原則~~涉犯背信、詐欺、侵佔....等犯罪\侵權行為犯行~~聲請鈞院\鈞署調查證據傳喚證人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案由:對被訴人李文成~~李文成(音\夜市小火車攤販老闆)100年12\27收受夏興國一萬元之屏東縣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之攤位費卻遲至01\22除夕晚間約20:00才告知攤位號碼之涉犯背信罪及違反善良管理人誠實信用原則~~涉犯背信、詐欺、侵佔....等犯罪\侵權行為犯行~~聲請鈞院\鈞署調查證據傳喚證人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聲請人檢察官協助自訴人或以告訴人者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李文成(音)(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聲請鈞院\鈞署調查證據以及傳喚證人:
緣:茲因本件的關鍵事實在於:
1 . C2區之10之黃淳哲(音\因為另案相對人李文成並未將2區之10之報名表及收據影印本交付本人,本人以李文成所告知之黃淳哲(音)為之,詳請鈞院向本件相對人\即是國賠義務機關之潮州鎮公所調取C2區之10之相關資料以資傳喚。)
所繳納給潮州鎮公所費用新台幣五千元是否為本件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李文成於100年12月28日所交付者、抑或該款項為黃淳哲的自有資金?
為何未將繳費收據交由本件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李文成?
2 . C2區之12之黃柏雄(依據相對人王建元04\17提出的卷證,黃柏雄的通訊地址:屏東縣萬丹鄉灣內路197巷26號 身份證字號:T122821797 電話:08 . 7062126 行動電話:0913303013)以資傳喚。
C2區之12之中籤人黃柏雄是否在除夕當日(國曆101年01月22日期間)經(另案相對人)李文成接洽,同意與C2區之10攤位互換之
3 . C2區之13之薛澤川(依據相對人王建元04\17提出的卷證,薛澤川的通訊地址:屏東縣潮州鎮富春里田新路71號 身份證字號:T101840407 電話:08 . 7884373 行動電話:0933382726)以資傳喚。
所繳納給潮州鎮公所費用新台幣五千元是否為本件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李文成於100年12月28日所交付者、抑或該款項為黃淳哲的自有資金?
為何未將繳費收據交由本件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李文成?
A. 聲請傳喚證人即是原參與抽籤人:
1 . C2區之10之黃淳哲(音\因為另案相對人李文成並未將2區之10之報名表及收據影印本交付本人,本人以李文成所告知之黃淳哲(音)為之,詳請鈞院向本件相對人\即是國賠義務機關之潮州鎮公所調取C2區之10之相關資料以資傳喚。
待證事項:
(1 . ) 為何未將繳費收據交由本件訴外人即是另案被訴人李文成?
(2 .) C2區之10之黃淳哲所繳納給潮州鎮公所費用新台幣五千元是否為(另案相對人)李文成於100年12月28日所交付者、抑或該款項為黃淳哲的自有資金?
(2 .) C2區之10之黃淳哲所繳納給潮州鎮公所費用新台幣五千元是否為(另案相對人)李文成於100年12月28日所交付者、抑或該款項為黃淳哲的自有資金?
2 . C2區之12之黃柏雄(依據相對人王建元04\17提出的卷證,黃柏雄的通訊地址:屏東縣萬丹鄉灣內路197巷26號 身份證字號:T122821797 電話:08 . 7062126 行動電話:0913303013)以資傳喚。
待證事項:
(1 .)C2區之12之中籤人黃柏雄是否在除夕當日(國曆101年01月22日期間)經(另案相對人)李文成接洽,同意與C2區之10攤位互換之
3 . C2區之13之薛澤川(依據相對人王建元04\17提出的卷證,薛澤川的通訊地址:屏東縣潮州鎮富春里田新路71號 身份證字號:T101840407 電話:08 . 7884373 行動電話:0933382726)以資傳喚。
待證事項:
(1 . ) 為何未將繳費收據交由本件訴外人即是另案被訴人李文成?
(2 .) C2區之10之黃淳哲所繳納給潮州鎮公所費用新台幣五千元是否為(另案相對人)李文成於100年12月28日所交付者、抑或該款項為黃淳哲的自有資金?
(2 .) C2區之10之黃淳哲所繳納給潮州鎮公所費用新台幣五千元是否為(另案相對人)李文成於100年12月28日所交付者、抑或該款項為黃淳哲的自有資金?
茲因相對人李文成(音)100年12\27午間囑託當時任職公司之佳愛食品公司人員收受本人一萬元,雖說李文成當時告知是擬以用於「100年12\28抽籤之用~~潮州鎮公所101年春節假日市集~~然而,李文成卻連應交付的「攤位繳費收據」迄今101年08月了尚未交付本人;基此,必須確認李文成的上開「說法」是否真實?? 必須依據證人的證述與書證予以證實之~~
證人證述證明李文成「果真」將系爭一萬元用作100年12\28抽籤繳費的C2區之10、C2區之13的攤位費,那又為何C2區之10之黃淳哲、C2區之13之薛澤川:
(1 . )
為何未將繳費收據交由本件訴外人即是另案被訴人李文成? 並由李文成交付被害人夏興國之?
此為本件的關鍵事實,聲請鈞院\鈞署調查證據以及傳喚證人;同理,證人證述證明李文成「並未」將系爭一萬元用作100年12\28抽籤繳費的C2區之10、C2區之13的攤位費,則李文成涉犯刑事詐欺、侵佔、背信…等犯行,請鈞署依據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予以偵查公訴、抑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鈞院判准如訴訟聲明各事項!
當然本件會經由鈞署\鈞院調查審理後所得心證與事實認定,請察鑑之!
按: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5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三、拙愚即是被害人夏興國信任相對人李文成(音)(夏稱:相對人、李文成)的長年經驗,選擇在春節期間在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設攤「小火車」,並在100年12\27午間將一萬元款項經由佳愛便當公司人員轉交李文成之,讓李文成12\28南下潮州時的攤販位置抽籤繳款之用。 亦即,本人即應在台端12\28繳款後就知道攤位位置號碼及收到相關繳款收據(詳參後述),然而幾經詢問台端,李文成支吾其詞並未正面答覆之、直到除夕晚間才告知攤位位置號碼為:
「C2區之12以及C2區之13攤位」。
惟查:『C2區』本身即是不適合設置攤位的區域,此係李文成去年就已經知道的情事,且經01\22(除夕當日)的攤位老闆進場來看,『C2區』已經質變惡化成為停車場,此亦李文成在01\22除夕當日所知悉的情事,相對人李文成竟然還為拙愚安排在「C2區之12以及C2區之13攤位」云云,以致本人01\23(初一)凌晨時分專程南下,發現上情(整個C2區計有142個攤位,進駐者不到10個,進駐者係因鄰近交管處所有助生意營業等情、其他均成為空為讓租、甚至是停車場),根本不可能擺設「小火車」;對此,本人在01\23、01\24業已電話向李文成反映在案、101年02、03月以後亦以民事調解程序、民事損賠起訴司法救濟事件救濟在案。
本人01\23當日即時向『C2區』擬讓租攤位的老闆留電詢問,均以極大折扣的價格讓租,甚至免費使用;據此,李文成01\22除夕所取得的「C2之12以及C2之13攤位」即屬「明知不適合設置小火車的攤位」卻誤導本人專程南下,所造成的攤位費損失與來回車資….等情,若是涉及旨揭的刑事犯罪,應由鈞署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應由被訴人李文成承負刑事責任之。
資以具狀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協助自訴法律扶助之檢察救濟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必行與踐行!
請察鑑審辦並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四、資指摘被訴人李文成所涉犯行:
1 . 繳費收據說明二最後一句:『….。本收據請於市集活動期間隨時攜帶,以備查驗。』。
然而李文成根本沒有提供繳費收據給予本人;對於系爭一萬元攤位費的流向是本件的關鍵事實,必須查明之!
2 . 依據潮州鎮公所101年05\21 . 潮鎮建字第1010007550號函所檢送潮州簡易庭子股之(101潮國簡1號)個案事件之民事答辯狀及其附件,爰予指摘批駁如夏:
另案相對人即是潮州鎮公所建設課長王建元在101年04\17調解期日提及會針對C2區之12、13之中籤繳款人之黃柏雄、薛澤川,並非是本人夏興國,據以否認夏興國具有當事人適格性云云; 易言之,若是否認本人夏興國在本件民事損賠個案訴訟之當事人適格性,那麼本人夏興國100年12\27將系爭一萬元交付李文成以及系爭一萬元的流向就是有人涉犯詐欺罪或背信罪犯行、若是流入潮州鎮公所的公庫(亦即C2之10、C2之13者;經過李文成交涉交換而成為C2之12、C2之13者,那麼C2區之10之中籤人黃淳哲、C2區之13之中籤人薛澤川卻又:
為何未將繳費收據交由本件被訴人李文成呢?
此為本件關鍵事實,必須查明追究之;同理,若經前開之證人證述、鈞署調查,系爭一萬元並未流入潮州鎮公所公庫(C2區之10、C2區之13之攤位費)被訴人李文成涉及詐欺、背信、侵佔…等刑事犯罪的刑事責任!
五、是此,本人所請檢察救濟事項\民事司法訴訟聲明各事項乃於法有據,事實事理合致,請予查明被訴人李文成是否涉犯旨揭之刑事犯罪\侵權行為犯行,並依據狀文所請踐行檢察救濟,是請
鈞署\鈞院鑑核,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鈞署\鈞院鑑核,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件的刑事訴訟檢察救濟事件是鈞署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檢察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六、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程序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七、被害人夏興國依據法定成許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權,是請
鈞署(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刑事訴訟法第343、228、232…等條、法院組織法第60條、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協助自訴法律扶助之檢察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鈞署(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刑事訴訟法第343、228、232…等條、法院組織法第60條、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協助自訴法律扶助之檢察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八、祈予察鑑審辦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珠股吳婉萍檢察官(101他3591號)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河股呂麗玉承審法官(101中小954號)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8 月 0 8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星期三1:47:29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夜市生意的期日及相關事項\對李文成涉犯背信、詐欺、侵佔....等犯罪,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即是台中地檢署珠股吳婉萍檢察官偵辦之(101偵16074號)案件者.doc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一11:01:25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並於08\21(二)抑或08\22(三)到署遞狀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珠股吳婉萍承辦檢察官(101偵16074號)轉呈 台中高分檢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河股呂麗玉承審法官(101中小954號)鈞鑑:
案由:為對不服台中地檢署(101偵16074號)不起訴處分,爰予聲請再議救濟事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並對證人鄭淳哲、薛澤川則偽證『有將收據交給李文成』,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犯行,應依據相牽連案件併為偵查訴追公訴之;且應查明被訴人李文成是否涉犯「勾串證人」(羈押法定事由)、「教唆偽證」..等犯行:
案由:為對不服台中地檢署(101偵16074號)不起訴處分,爰予聲請再議救濟事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並對證人鄭淳哲、薛澤川則偽證『有將收據交給李文成』,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犯行,應依據相牽連案件併為偵查訴追公訴之;且應查明被訴人李文成是否涉犯「勾串證人」(羈押法定事由)、「教唆偽證」..等犯行:
聲請人、告訴人者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詳卷) (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李文成(音)(詳卷:
證人應是偽證罪犯罪行為人:
鄭淳哲:(詳卷)
薛澤川:(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緣:茲因** 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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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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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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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偵160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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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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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婉萍
|
告訴人即是被害人夏興國先生與被訴人李文成間因侵佔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不起訴處分,資敘述理由如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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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就:不服鈞署(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珠股吳婉萍承辦檢察官)偵辦之(101偵16074號)案件,法定期間內聲請再議,踐行檢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並對證人鄭淳哲、薛澤川則偽證『有將收據交給李文成』,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犯行,應依據相牽連案件併為偵查訴追公訴之;且應查明被訴人李文成是否涉犯「勾串證人」(羈押法定事由)、「教唆偽證」..等犯行:
:
二、關於中檢(101偵16074號)案件之不起訴處分(夏稱:原處分)的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核有違背法令事實錯誤之具體事例,爰予分項指摘列述如夏:
三、關於吳婉萍檢察官辦案程序違背法令:
@@ 依據被訴人李文成在101年08月03日早上之中院台中簡易庭河股呂麗玉承審法官承審之(101中小954號),在等候開庭期間,李文成告知本人:
『中檢吳婉萍檢察官在07月上旬有傳喚薛澤川、鄭淳哲兩人、我(李文成)當時在外面等、薛澤川當天有將收據交給我李文成』云云。 事實上,李文成在前開08\03中院訊問期日時亦有將系爭收據影印本庭呈附卷之,據此,有夏列程序上與實體上違背法令具體事例:
查: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河股呂麗玉法官承審之(101中小954號)之101年08月03日早上調查訊問期日,在等候庭訊期間,本人夏興國有與被訴人李文成短暫交談,李文成提及:
『七月上旬,(吳婉萍)檢察官有傳喚證人薛澤川、鄭淳哲證述,….,我(李文成)在偵查庭外等候,沒有進去,….,薛澤川有將2區之13號攤位的繳款收據交給我(李文成)….』云云;
資指摘如夏:
1 . 吳婉萍檢察官101年07月上旬的偵查訊問期日沒有傳喚本人夏興國到庭,違法剝奪在場權、告訴人\被害人VS.證人的對質詰問權、亦是違法侵害告訴人協助發現實體真正事實之情事
2 . 李文成是本案的被訴人,卻是知悉證人薛澤川、鄭淳哲的到署證述,且全程「督戰」、復且證人薛澤川將系爭C2區之13號攤位繳費收據交付李文成等情,可以證明:李文成VS.證人薛澤川、鄭淳哲之間有「勾串」、「通謀」…等情,至少如此行徑,令人起疑竇。
3 .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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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有數人者,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非經許可,不得在場。
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證人與他證人或被告對質,亦得依被告之聲請,命與證人對質。
若是吳婉萍檢察官偵查訊問期間,證人薛澤川、鄭淳哲兩人同時全程在偵查庭,抵觸刑訴法第184條之分別隔離訊問之規定。 既然,證人鄭淳哲是被訴人李文成的妻舅(按:李文成事證純折的姊夫、原處分理由三揭露者)、證人薛澤川亦是李文成的友人,按照情理當然會對李文成作「有利的陳述」等情,當然應該讓被害人夏興國對於兩人證述表示意見,必要時得為對質詰問之;此為吳婉萍檢察官辦案違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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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刑事訴訟法18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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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問證人,應先調查其人有無錯誤及與被告或自訴人有無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之關係。
證人與被告或自訴人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之關係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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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鄭淳哲是被訴人李文成的妻舅(按:李文成事證純折的姊夫、原處分理由三揭露者);吳婉萍檢察官若未有調查第185、180條之事項者,亦屬辦案程序違背法令。
5 . 李文成卻是當天全程在台中地檢署,惟庭訊期間李文成是在偵查庭外等候云云,顯證吳婉萍檢察官並未傳喚李文成,,應是證人薛澤川或鄭淳哲告知李文成者~~證人鄭淳哲、薛澤川與被訴人李文成之間應有「勾串」、「教唆偽證VS.受唆偽證」之合理確信,應以「待證事項」予以詳查之!(73台上3892號判例參照)
三、原處分理由二引據最高法院(52台上1300號)、(30上816號)、(43台上251號)判例等情,作為:「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事實上,即令是被告的答辯、證人的證述亦應予以進一步核實查證,俾符刑訴案件採行實體真正事實發現原則;
亦即,即使被告的答辯、證人的證述「一致」、「相符」,亦有可能是「卸責之詞」、「偽證罪犯罪事實」,此觀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屬於刑事訴訟法第7條之相牽連案件,應該依據同法第265條規定併同偵辦起訴之,核先陳明!
1 .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李文成涉犯侵佔罪犯行:
查:台中地檢署(101偵16074號)不起訴處分(夏稱:原處分)理由三稱:「(李文成)伊是用薛澤川跟鄭淳哲名義去抽,薛澤川跟鄭淳哲有將收據給伊,但已經不見了,…」證人鄭淳哲、薛澤川亦證述:「攤位繳費收具有交給李文成」~~倘若上開陳述為真,李文成是侵佔「C2區之10、C2區之13之繳費收據」之侵佔罪犯行。 查:繳費收據是證明繳費的書證、也是101年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攤位使用權利之證明書,查:該繳費收據說明二最後一句:『….。本收據請於市集活動期間隨時攜帶,以備查驗。』,,然而李文成根本沒有提供繳費收據給予本人;對於系爭一萬元攤位費的流向是本件的關鍵事實,必須查明之!
李文成100年12月27日收受本人夏興國的一萬元,卻連應交付的「攤位繳費收據」迄今101年08月了尚未交付本人;被訴人李文成核有侵佔繳費收據之侵佔罪犯行。
2 . 查:101年08\03早上之中院台中簡易庭河股呂麗玉承審法官承審之(101中小954號),在等候開庭期間,李文成告知本人:「中檢吳婉萍檢察官在07月上旬有傳喚薛澤川、鄭淳哲兩人、我(李文成)當時在外面等、薛澤川當天有將收據交給我李文成」云云。 事實上,李文成在前開08\03中院訊問期日時亦有將系爭收據影印本庭呈附卷之(附件一、二)(擬於08\22早上另行到署具狀呈附附件一、二之);亦即,證人鄭淳哲、薛澤川在100年12\28抽籤後的繳費收據根本沒有交付給李文成,李文成卻捏造『但已經不見了』、證人鄭淳哲、薛澤川則偽證『有將收據交給李文成』,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犯行,應依據相牽連案件併為偵查訴追公訴之;且應查明被訴人李文成是否涉犯「勾串證人」(羈押法定事由)、「教唆偽證」..等犯行。
按: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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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3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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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四、關於原處分理由三即是被告李文成答辯內容涉及「不符實體真正事實」、「捏造事實之卸責」之犯行:
1 . 茲因被訴人李文成(音)100年12\27午間囑託當時任職公司之佳愛食品公司人員收受本人一萬元,雖說李文成當時告知是擬以用於「100年12\28抽籤繳費之用~~潮州鎮公所101年春節假日市集~~然而,李文成卻在101年06\25偵查期日辯稱:『有收到夏興國給的一萬元,於100年12月22日去繳費、12月28日抽籤….』云云;亦即,李文成意圖將將『李文成自身所有之款項用於100年12月22日去繳費』
乙節,捏造成系爭款項係「夏興國者」;亦即,本人夏興國100年12\27交付的款項,不可能是同年月22日的繳費款項,然而李文成卻是意圖混淆視聽、捏造事實等情
2 . 以:民法第348~378條《買賣契約-效力篇》相關規定證明李文成的背信等情:
|
民法第348條:「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民法第353條:「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民法第355條:「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356條:「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民法第357條:「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 民法第358條:「買受人對於由他地送到之物,主張有瑕疵,不願受領者,如出賣人於受領地無代理人,買受人有暫為保管之責。前項情形,如買受人不即依相當方法證明其瑕疵之存在者,推定於受領時為無瑕疵。送到之物易於敗壞者,買受人經依相當方法之證明,得照市價變賣之。如為出賣人之利益,有必要時,並有變賣之義務。買受人依前項規定為變賣者,應即通知出賣人,如怠於通知,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
李文成明知101年01\22除夕午間之C2區業已淪為停車場,卻在該日晚間電話通知本人C2區之12、C2區之13之攤位號碼、侵佔2區之10、C2區之13支繳費收據,鈞署違法。
五、拙愚即是被害人夏興國信任相對人李文成(音)(夏稱:相對人、李文成)的長年經驗,選擇在春節期間在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設攤「小火車」,並在100年12\27午間將一萬元款項經由佳愛便當公司人員轉交李文成之,讓李文成12\28南下潮州時的攤販位置抽籤繳款之用。 亦即,本人即應在台端12\28繳款後就知道攤位位置號碼及收到相關繳款收據(詳參後述),然而幾經詢問台端,李文成支吾其詞並未正面答覆之、直到除夕晚間才告知攤位位置號碼為:
「C2區之12以及C2區之13攤位」。
惟查:『C2區』本身即是不適合設置攤位的區域,此係李文成去年就已經知道的情事,且經01\22(除夕當日)的攤位老闆進場來看,『C2區』已經質變惡化成為停車場,此亦李文成在01\22除夕當日所知悉的情事,相對人李文成竟然還為拙愚安排在「C2區之12以及C2區之13攤位」云云,以致本人01\23(初一)凌晨時分專程南下,發現上情(整個C2區計有142個攤位,進駐者不到10個,進駐者係因鄰近交管處所有助生意營業等情、其他均成為空為讓租、甚至是停車場),根本不可能擺設「小火車」;對此,本人在01\23、01\24業已電話向李文成反映在案、101年02、03月以後亦以民事調解程序、民事損賠起訴司法救濟事件救濟在案。
本人01\23當日即時向『C2區』擬讓租攤位的老闆留電詢問,均以極大折扣的價格讓租,甚至免費使用;據此,李文成01\22除夕所取得的「C2之12以及C2之13攤位」即屬「明知不適合設置小火車的攤位」卻誤導本人專程南下,所造成的攤位費損失與來回車資….等情,若是涉及旨揭的刑事犯罪,應由鈞署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應由被訴人李文成承負刑事責任之。
資以不服原不起訴處分,爰予具狀踐行犯罪訴追之聲請再議之檢察救濟個案救濟並對證人鄭淳哲、薛澤川則偽證『有將收據交給李文成』,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犯行,應依據相牽連案件併為偵查訴追公訴之;且應查明被訴人李文成是否涉犯「勾串證人」(羈押法定事由)、「教唆偽證」..等犯行:
請察鑑審辦並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四、資指摘被訴人李文成所涉犯行:
1 . 繳費收據說明二最後一句:『….。本收據請於市集活動期間隨時攜帶,以備查驗。』。
然而李文成根本沒有提供繳費收據給予本人;對於系爭一萬元攤位費的流向是本件的關鍵事實,必須查明之!
2 . 依據潮州鎮公所101年05\21 . 潮鎮建字第1010007550號函所檢送潮州簡易庭子股之(101潮國簡1號)個案事件之民事答辯狀及其附件,爰予指摘批駁如夏:
另案相對人即是潮州鎮公所建設課長王建元在101年04\17調解期日提及會針對C2區之12、13之中籤繳款人之黃柏雄、薛澤川,並非是本人夏興國,據以否認夏興國具有當事人適格性云云; 易言之,若是否認本人夏興國在本件民事損賠個案訴訟之當事人適格性,那麼本人夏興國100年12\27將系爭一萬元交付李文成以及系爭一萬元的流向就是有人涉犯詐欺罪或背信罪犯行、若是流入潮州鎮公所的公庫(亦即C2之10、C2之13者;經過李文成交涉交換而成為C2之12、C2之13者),則本件被訴人李文成並未涉及旨揭之刑事犯罪,請鈞署予以不起訴處分;同理,若經前開之證人證述、鈞署調查,系爭一萬元並未流入潮州鎮公所公庫(C2區之10、C2區之13之攤位費)被訴人李文成涉及詐欺、背信、侵佔…等刑事犯罪的刑事責任!
3 . 另案相對人即是潮州鎮公所建設課長王建元在101年04\17調解期日陳述:『….,我們知道外面有攤位申請人私下轉賣攤位權利,這部分有人檢舉我們查證屬實,會取消該申請人之資格。』(按:王建元當時有提及:查證屬實後該申請人三年內不得在參與抽籤之褫奪抽籤權利行政罰),請查明:
李文成是否將本人夏興國100年12\27將系爭一萬元交付李文成、李文成用於囑託黃淳哲、薛澤川抽籤並於100年12\28繳費流入潮州鎮公所的公庫(亦即C2之10、C2之13者;經過李文成交涉交換而成為C2之12、C2之13者),則本件被訴人李文成並未涉及旨揭之刑事犯罪,請鈞署予以不起訴處分;同理,若經前開之證人證述、鈞署調查,系爭一萬元並未流入潮州鎮公所公庫(C2區之10、C2區之13之攤位費)被訴人李文成涉及詐欺、背信、侵佔…等刑事犯罪的刑事責任!
六、是此,本人所請檢察救濟事項乃於法有據,事實事理合致,請予查明被訴人李文成是否涉犯旨揭之刑事犯罪,並依據狀文所請踐行檢察救濟,是請
鈞署鑑核,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鈞署鑑核,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件的刑事訴訟檢察救濟事件是鈞署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檢察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程序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七、被害人夏興國依據法定成許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權,是請
鈞署(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刑事訴訟法之聲請再議與第343、228、232…等條、法院組織法第60條、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案由之檢察救濟個案事項之憲治法治義務
鈞署(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刑事訴訟法之聲請再議與第343、228、232…等條、法院組織法第60條、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案由之檢察救濟個案事項之憲治法治義務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八、祈予察鑑審辦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珠股吳婉萍承辦檢察官(101偵16074號)轉呈 台中高分檢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珠股吳婉萍承辦檢察官(101偵16074號)轉呈 台中高分檢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河股呂麗玉承審法官(101中小954號)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8 月 2 1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二00:30:42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夜市生意的期日及相關事項\對李文成涉犯背信、詐欺、侵佔....等犯罪,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即是台中地檢署珠股吳婉萍檢察官偵辦之(101偵16074號)案件者.doc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二00:38:38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08\21(二)郵寄抑或08\22(三)到署遞狀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珠股吳婉萍承辦檢察官(101偵16074號)轉呈 台中高分檢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河股呂麗玉承審法官(101中小954號)鈞鑑:
案由:將(附件一、二)以郵寄或親自到署遞狀為之~~為對不服台中地檢署(101偵16074號)不起訴處分,爰予聲請再議救濟事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並對證人鄭淳哲、薛澤川則偽證『有將收據交給李文成』,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犯行,應依據相牽連案件併為偵查訴追公訴之;且應查明被訴人李文成是否涉犯「勾串證人」(羈押法定事由)、「教唆偽證」..等犯行:
案由:將(附件一、二)以郵寄或親自到署遞狀為之~~為對不服台中地檢署(101偵16074號)不起訴處分,爰予聲請再議救濟事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並對證人鄭淳哲、薛澤川則偽證『有將收據交給李文成』,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犯行,應依據相牽連案件併為偵查訴追公訴之;且應查明被訴人李文成是否涉犯「勾串證人」(羈押法定事由)、「教唆偽證」..等犯行:
聲請人、告訴人者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詳卷) (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李文成(音)(詳卷:
證人應是偽證罪犯罪行為人:
鄭淳哲:(詳卷)
薛澤川:(詳卷)
謹 誌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珠股吳婉萍承辦檢察官(101偵16074號)轉呈 台中高分檢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珠股吳婉萍承辦檢察官(101偵16074號)轉呈 台中高分檢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河股呂麗玉承審法官(101中小954號)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8 月 2 1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二00:40:34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夜市生意的期日及相關事項\對李文成涉犯背信、詐欺、侵佔....等犯罪,踐行犯罪訴追隻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星期日9:22:13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之11\26(一)期日親自到署送達(中院者)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案由:為對被訴人李文成涉犯詐欺罪之告發、侵佔罪之告訴,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事;並請調取卷證與調查證據事:
告發人、告訴人即是被害人:夏興國(詳卷)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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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 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 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 ( 04 )
25586646 、 25581147 (前者為主、後者為輔)、(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 3G\GSM
: ( 0975 ) 05447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李文成(詳卷)
夜間正職為「夜市小火車攤販老闆」、日間兼職為某食品餐盒公司兼職司機(按:台中簡易庭河股之101中小954號案卷,關於相對人李文成的送達地址,請鈞署調卷或函查之,亦可向相對人李文成電話查詢確認之) 相對人李文成的手機行動電話:0980390566
0933382528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被訴人李文成侵佔一萬元\兩個攤位繳費收據之侵佔罪犯行:
茲因相對人李文成(音)100年12\27午間囑託當時任職公司之佳愛食品公司人員收受本人一萬元,雖說李文成當時告知是擬以用於「100年12\28抽籤之用~~潮州鎮公所101年春節假日市集~~然而,李文成卻連應交付的「攤位繳費收據」迄今101年11月了尚未交付本人;基此,必須確認李文成的上開「說法」是否真實??
繳費收據說明二最後一句:『….。本收據請於市集活動期間隨時攜帶,以備查驗。』。
然而李文成根本沒有提供繳費收據給予本人;對於系爭一萬元攤位費的流向是本件的關鍵事實,必須查明之!
李文成明知101年01\22除夕午間之C2區業已淪為停車場,卻在該日晚間電話通知本人C2區之12、C2區之13之攤位號碼、侵佔C2區之10、C2區之13之繳費收據,均屬違法。
必須依據證人的證述與書證予以證實之~~證人證述證明李文成
「果真」將系爭一萬元用作100年12\28抽籤繳費的C2區之10、C2區之13的攤位費,卻未將繳費收據交給被害人夏興國,李文成蹈犯侵佔罪犯行(侵佔系爭一萬元\兩個攤位的繳費收據);同理,李文成「並未」將系爭一萬元用作100年12\28抽籤繳費的C2區之10、C2區之13的攤位費,則李文成涉犯刑事詐欺罪、背信罪..等犯行,請鈞署依據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予以偵查公訴、抑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
當然本件會經由鈞署調查審理後所得心證與事實認定,請察鑑之!
按: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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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二、關於被訴人李文成涉犯(釋143號)、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犯行之告發事:
依據潮州鎮公所101年05\21 . 潮鎮建字第1010007550號函所檢送潮州簡易庭子股之(101潮國簡1號)個案事件之民事答辯狀及其附件,爰予指摘批駁如夏:
另案(屏東地方法院101國簡上2號)元在101年04\17調解期日提及會針對C2區之12、13之中籤繳款人之黃柏雄、薛澤川,並非是本人夏興國,據以否認夏興國具有當事人適格性云云; 易言之,若是否認本人夏興國在本件民事損賠個案訴訟之當事人適格性,那麼本人夏興國100年12\27將系爭一萬元交付李文成以及系爭一萬元的流向就是有人涉犯詐欺罪或背信罪犯行、若是流入潮州鎮公所的公庫(亦即C2之10、C2之13者;經過李文成交涉交換而成為C2之12、C2之13者),則本件被訴人李文成並未涉及旨揭之刑事犯罪,請鈞署予以不起訴處分;同理,若經前開之證人證述、鈞署調查,系爭一萬元並未流入潮州鎮公所公庫(C2區之10、C2區之13之攤位費)被訴人李文成涉及詐欺、背信、侵佔…等刑事犯罪的刑事責任!
另案相對人即是潮州鎮公所建設課長王建元在101年04\17調解期日陳述:『….,我們知道外面有攤位申請人私下轉賣攤位權利,這部分有人檢舉我們查證屬實,會取消該申請人之資格。』(按:王建元當時有提及:查證屬實後該申請人三年內不得在參與抽籤之褫奪抽籤權利行政罰),請查明:
李文成是否將本人夏興國100年12\27將系爭一萬元交付李文成、李文成用於囑託黃淳哲、薛澤川抽籤並逾100年12\28繳費流入潮州鎮公所的公庫(亦即C2之10、C2之13者;經過李文成交涉交換而成為C2之12、C2之13者),則本件被訴人李文成並未涉及旨揭之刑事犯罪,請鈞署予以不起訴處分;同理,若經前開之證人證述、鈞署調查,系爭一萬元並未流入潮州鎮公所公庫(C2區之10、C2區之13之攤位費)被訴人李文成涉及詐欺、背信、侵佔…等刑事犯罪的刑事責任!
2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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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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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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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中小9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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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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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美鶯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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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12\14上午11:30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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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另案被訴人(台中簡易庭河股101中小954號者)李文成在100年12月22、28日至少兩次專程自台中南下潮州參與系爭「潮州鎮公所主辦之100年春節假日市集」之登記\繳費\抽籤等程序,且據其告知係準備了十五萬元\找了2、30為人頭代為抽籤(云云);然而乙案被訴人李文成在01\22(除夕)晚間約20:00打電話給被害人夏興國時:「告知2區之12、13的攤位」同時並稱「我李文成過年不在潮州設攤、而是在南投縣竹山鎮設攤」云云。
資聲請鈞署調取卷證與調查證據:
A . 被訴人李文成在「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抽中的攤位區域與號碼(請向潮州鎮公所函查與調卷)
B . 李文成至少兩次專程南下潮州參與前開活動的登記繳費抽籤,是為了『轉賣營利』、抑或『自己設攤營業』? 若是前者,則有(釋143)、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鈞院應踐行刑訴法第241條之義務告發;若為後者,為何變卦成為「我李文成過年不在潮州設攤、而是在南投縣竹山鎮設攤」
C . 李文成自己先是引誘被害人夏興國過年期間南下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設攤,其後卻是改在南投縣竹山鎮設攤,可見李文成自知前者C2區乃是無法設攤營業之處所,卻是詐騙誘騙夏興國為之,李文成亦有刑法之背信罪與詐欺罪犯行
三、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程序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是此,本人所請檢察救濟事項乃於法有據,事實事理合致,請予查明被訴人李文成是否涉犯旨揭之刑事犯罪,並依據狀文所請踐行檢察救濟,是請
鈞署鑑核,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鈞署鑑核,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件的刑事訴訟檢察救濟事件是鈞署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檢察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察鑑審辦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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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星期日9:39:56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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