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二9:39:13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踐行個別的國家之法扶\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義務相關法定程序
致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序~~實體審判)、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最高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副本:1.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審查委員會、
2.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3.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及相關仁人大德、
2.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3.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及相關仁人大德、
4. 台北市政府郝市長龍斌、國賠會、訴願會、人審會 、
5. 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國賠會\教職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
6.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檢察長請檢諭承辦檢察官、
5. 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國賠會\教職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
6.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檢察長請檢諭承辦檢察官、
7.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監察業務處、
8.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9.司法院賴浩敏大法官兼院長\訴願會\國賠會\人審會、
10.法務部曾部長勇夫、訴願會、國賠會、檢審會、檢察司、、、
10.法務部曾部長勇夫、訴願會、國賠會、檢審會、檢察司、、、
案由:為對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不是本人夏興國,政治大學校方及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警方的被訴人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之三不『魔』具地栽贓構陷嫁禍夏興國冤獄、冤獄偵查之北檢陳維練對犯罪行為人之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濫權不訴追、卻對無辜無罪之夏興國濫權訴追、冤獄一、二、三審故鑄夏興國冤獄之枉法官亦明知夏興國為無辜無罪卻對夏興國濫權審問處罰、盧仁發等檢察總長不敢依據(釋43、178、256…..)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踐行罪行罰定主義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98年09\28之C件)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04)25581147、25586646(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0975—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按:100年03\01已申辦中華電信的如意卡,3G\GSM: 0975—054474)
倘承蒙不棄 誠請與拙愚聯絡為禱
夏興國寃獄實錄~我活著控訴~~! 堅持的理念與資訊自由'言論自由平等原則之旨---讓全世界都知道~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F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對造當事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 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製作該工作紀錄之員警、趕赴慈光寺的員警與目擊證人
1 . 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製作該工作紀錄之員警、趕赴慈光寺的員警與目擊證人
2 . 政治大學校方的鄭丁旺….等被訴人
3. 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之李平生、胡義明….等被訴人
4 . 冤獄偵查濫訴的被訴人:陳維練(北檢87偵16906、18193號之濫訴人)
5. 冤獄一審故鑄冤獄的被訴人:劉坤典(北院 87訴1503號之故鑄冤獄犯罪行為人)
6. 冤獄二審故鑄冤獄的被訴人:吳敦、吳明峰、何菁莪(台高院 87上訴5294號之故鑄冤獄犯罪行為人)
7. 冤獄三審故鑄冤獄的被訴人:黃劍青、劉敬一、林增幅、劭燕玲、張清俾(最高法院 88台上5411號之故鑄冤獄犯罪行為人
8. 87年~~100年之檢察總長盧仁發、吳英昭、陳聰明、黃世銘,代理檢察總長曾勇夫、林偕得
9. 其他:引用98年09\28C件聲請協助自訴案的被訴人
訴 訟 救 濟 事 項 :
為對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不是本人夏興國,政治大學校方及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警方的被訴人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之三不『魔』具地栽贓構陷嫁禍夏興國冤獄、冤獄偵查之北檢陳維練對犯罪行為人之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濫權不訴追、卻對無辜無罪之夏興國濫權訴追、冤獄一、二、三審故鑄夏興國冤獄之枉法官亦明知夏興國為無辜無罪卻對夏興國濫權審問處罰、盧仁發等檢察總長不敢依據(釋43、178、256…..)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踐行罪行罰定主義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
….
被 訴 人 的
犯 罪 事
實 、 理
由 與 證
據 及
所 犯 法
條 :
一、關於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不是本人夏興國:
被告\被訴人沒有舉出反證之義務,惟被告\被訴人所提出反證係證明自身的清白無罪無涉該案,參與該案刑事偵查審判的公務員即應有調查義務。
偵查卷98頁(指南派出所~~距離政大校門口約100公尺~~員警工作紀錄簿),本人在87年08/13凌晨03:40以前尚不知政大中山館發生火案(BLUE TERROR藍色鬼火\恐怖),本人在萬壽橋(秀明路進動物園)下河濱運動公園運動,98頁的”夏興國”不是本人夏興國
偵查卷98頁(指南派出所~~距離政大校門口約100公尺~~員警工作紀錄簿),本人在87年08/13凌晨03:40以前尚不知政大中山館發生火案(BLUE TERROR藍色鬼火\恐怖),本人在萬壽橋(秀明路進動物園)下河濱運動公園運動,98頁的”夏興國”不是本人夏興國
請向(02)29393091轉51506陳蕙馨教授查證之 此證明本人不是「98頁之“夏興國”」 亦證明「98頁之“夏興國”」/政魔/警賊係以三魔一體之刑法169、173條構陷嫁禍哉贜本人冤獄3.本人87年08/13約05:50在慈光祀在政魔、警賊多人眼同下打電話給政大法律系陳蕙馨教
二、關於政大校方及警方的被訴人構陷夏興國冤獄:
本人在87年08/13約05:50在慈光寺之政大與警方的若干位被訴人眼同下打電話至政大陳惠馨教授家宅,06:00赴文山一分局(距離政大約1.2公里) 冤獄偵查卷98頁”夏興國”係87年08/13凌晨01:20已在指南派出所(距離政大100公尺)接受偵訊,亦即偵查卷98頁”夏興國”不是本人夏興國~~惟因政魔警賊98頁夏興國縱放藍色鬼火構陷本人夏興國、冤獄偵審故鑄夏興國冤獄~
難道董保城、蕭敬義、胡義明、黃天祥..等政魔警賊就是冤獄偵查卷98頁之目擊證人嗎?
三、關於冤獄偵查之北檢陳維練對犯罪行為人之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濫權不訴追、卻對無辜無罪之夏興國濫權訴追:
查(73台上3982)判例:偵查程序以發現真正犯罪行為人為目的,如某甲不屬於犯罪之人時,應繼續發現何人(乙或丙甚或丁)為犯罪行為人;但審判程序時法院只需判斷已被起訴之被告是否為真實之犯罪行為人,若經過必要之調查,其所獲得之證據資料仍不足為該被告有罪之論證時即應為無罪之諭知….。 被告\被訴人沒有舉出反證之義務,惟被告\被訴人所提出反證係證明自身的清白無罪無涉該案,參與該案刑事偵查審判的公務員即應有調查義務。
關於98頁的情形,冤獄偵審均不敢調查,此係本人將系爭枉法官、賤賊官(犯法瀆職之法官檢察官)列為N件訴願\訴訟個案的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惟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均不救不濟極盡能事包庇到底,此亦拙愚冤獄12年仍不能獲致救濟之主因
負責偵查本案之北檢陳維練濫訴官明知:犯罪行為人之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卻是濫權不訴追、卻對無辜無罪之夏興國濫權訴追,分別蹈犯刑法125條1項3款後段、前段的濫權不訴追與濫權訴追罪的犯罪:
關於98頁的情形,冤獄偵審均不敢調查,此係本人將系爭枉法官、賤賊官(犯法瀆職之法官檢察官)列為N件訴願\訴訟個案的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惟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均不救不濟極盡能事包庇到底,此亦拙愚冤獄12年仍不能獲致救濟之主因
負責偵查本案之北檢陳維練濫訴官明知:犯罪行為人之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卻是濫權不訴追、卻對無辜無罪之夏興國濫權訴追,分別蹈犯刑法125條1項3款後段、前段的濫權不訴追與濫權訴追罪的犯罪:
四、冤獄一、二、三審故鑄夏興國冤獄之枉法官亦明知夏興國為無辜無罪卻對夏興國濫權審問處罰:
查(73台上3982)判例:偵查程序以發現真正犯罪行為人為目的,如某甲不屬於犯罪之人時,應繼續發現何人(乙或丙甚或丁)為犯罪行為人;但審判程序時法院只需判斷已被起訴之被告是否為真實之犯罪行為人,若經過必要之調查,其所獲得之證據資料仍不足為該被告有罪之論證時即應為無罪之諭知….。 被告\被訴人沒有舉出反證之義務,惟被告\被訴人所提出反證係證明自身的清白無罪無涉該案,參與該案刑事偵查審判的公務員即應有調查義務。
(73台上3892)判例將偵查目的與審判目的詳為論述,(釋178、256理由書)及若干判例釋示刑訴法是確認國家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之程序法;亦即,行為人辨別為首要之務~~98頁的”夏興國”就是犯罪行為人,不是本人夏興國,冤獄偵審為了故鑄夏興國冤獄而不敢調查,如此的冤獄乃是跨世紀、超越古今中外的超級大冤獄~~龐涓陷害孫矉、滿清皇太極借刀殺人之藉由明崇禎帝誅殺袁崇煥、蘇建和案、竇娥淵、東海孝婦、法國德雷福斯事件…等著名冤獄的集大成 我活著控訴是人生必雪之恥、也是個案能不能正義的檢證試金石!
關於98頁的情形,冤獄歷審均不敢調查審酌裁判,明知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不是本人夏興國,卻是故鑄夏興國冤獄,蹈犯刑法125條1項3款前段的濫權審問處罰犯罪。
(73台上3892)判例將偵查目的與審判目的詳為論述,(釋178、256理由書)及若干判例釋示刑訴法是確認國家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之程序法;亦即,行為人辨別為首要之務~~98頁的”夏興國”就是犯罪行為人,不是本人夏興國,冤獄偵審為了故鑄夏興國冤獄而不敢調查,如此的冤獄乃是跨世紀、超越古今中外的超級大冤獄~~龐涓陷害孫矉、滿清皇太極借刀殺人之藉由明崇禎帝誅殺袁崇煥、蘇建和案、竇娥淵、東海孝婦、法國德雷福斯事件…等著名冤獄的集大成 我活著控訴是人生必雪之恥、也是個案能不能正義的檢證試金石!
關於98頁的情形,冤獄歷審均不敢調查審酌裁判,明知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不是本人夏興國,卻是故鑄夏興國冤獄,蹈犯刑法125條1項3款前段的濫權審問處罰犯罪。
五、87年~~100年之檢察總長盧仁發、吳英昭、陳聰明、黃世銘,代理檢察總長曾勇夫、林偕得
不敢依據(釋43、178、256…..)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
(釋43)釋示:…,如全案關係人中別有張四其人而未經起訴者,其判決自屬違背法令,應分別情形依據非常上訴及再審各程序糾正之。
~如此個案比起「蘇建和案」還要冤,還要冤到何時日呢?
北院(88自16、795)~(99自97)、最高檢檢察總長以降系爭個案檢察官則是以刑法125條1項3款後段之犯行直接違法侵害本人之人身自由權、訴訟救濟權、名譽權….等違憲違法犯行
六、刑訴法是對犯罪發生後所踐行的程序法正當法律程序(釋178、256、384…理由書參照) 刑法及刑事實體法只有極少數處罰預備犯(如:叛亂罪、擄人勒索罪、殺人罪.._)~~即使是犯罪訴追機關之檢警調破獲某某犯罪組織預備從事某某犯罪,也是接獲線報或檢舉後才發動偵查訴追犯罪(按:極少數有誤打誤撞之例),以87年02/14之ST BT為例,燒了一個多小時才燒掉吳烟村研究室的外殼、邵宗海研究室的門面燻黑;為何87年08/13之ND BT卻是有兩組計有四位的證人在第一時間的00:30、00:35之竊案、火案的報案遭湮滅、指南派出所尚未接獲報案就知道00:35政大中山館2、3樓遭人縱火? 再查:火案是救人為先、救火次之、抓人其後~~ND BT卻是積壓與湮滅第一時間的竊案與火案的報案,蕭敬義胡義明演雙簧之栽贓構陷嫁禍夏興國冤獄,遲至00:57才通報消防局滅火,其目的是燒掉政魔警賊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移入燃燒客體的犯罪事證!
七、所謂「星星之火足以燎原」~~要從星星之火達到燎原之火的程度必須要有燃燒時間即燃燒三要素之火源、燃燒客體、空氣之缺一不可。
以附件之(蘋果日報100年0103A16版為例):密閉的興建中高雄事前金郵局大樓因施工不慎引燃,及時報警及消防人員火速救災,僅造成雜物燬損滅失;政大中山館87年0214之1STBT是延燒約一個小時(參政大自強報87年3月) 只燒掉吳烟村研究室的外殼、邵宗海研究室的門面(按:政大魔頭鄭丁旺、吳與邵之兩隻吊頸嶺瘋狗均未踐行告訴或自訴,本人在87年02月中下旬卻受到文山一分局任翔及徐某警賊在政大中正圖書館、四維堂走道圍堵之);那麼,87年08/13之ND BT有目擊證人第一時間的竊案、火案報案均遭湮滅,藍色鬼火燒到00:57才通報消防人員出動救火~~由果遡因~~01:04消防人員抵達中山館現場時是『現場無濃煙、三樓一片火海、二樓亦冒出火舌』 要燒多少時間、多少的燃燒客體及其種類數量….才燒到如此情狀呢? 就是因為要構陷夏興國冤獄及湮滅政魔警賊將研究室內物件遷異他處、宜入燃燒客體的真正自然事實,才會有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湮滅00:30、00:35之竊案/火案之報案 稍的徹底來嫁禍栽贓構陷夏興國冤獄~~勘驗錄影帶之火焰顏色與多寡遡究燃燒客體即知真正事實
以附件之(蘋果日報100年0103A16版為例):密閉的興建中高雄事前金郵局大樓因施工不慎引燃,及時報警及消防人員火速救災,僅造成雜物燬損滅失;政大中山館87年0214之1STBT是延燒約一個小時(參政大自強報87年3月) 只燒掉吳烟村研究室的外殼、邵宗海研究室的門面(按:政大魔頭鄭丁旺、吳與邵之兩隻吊頸嶺瘋狗均未踐行告訴或自訴,本人在87年02月中下旬卻受到文山一分局任翔及徐某警賊在政大中正圖書館、四維堂走道圍堵之);那麼,87年08/13之ND BT有目擊證人第一時間的竊案、火案報案均遭湮滅,藍色鬼火燒到00:57才通報消防人員出動救火~~由果遡因~~01:04消防人員抵達中山館現場時是『現場無濃煙、三樓一片火海、二樓亦冒出火舌』 要燒多少時間、多少的燃燒客體及其種類數量….才燒到如此情狀呢? 就是因為要構陷夏興國冤獄及湮滅政魔警賊將研究室內物件遷異他處、宜入燃燒客體的真正自然事實,才會有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湮滅00:30、00:35之竊案/火案之報案 稍的徹底來嫁禍栽贓構陷夏興國冤獄~~勘驗錄影帶之火焰顏色與多寡遡究燃燒客體即知真正事實
八、關於冤獄偵查卷98頁者,本人亦是有數拾件釋憲按、自訴案、告訴案,迄今超過10多年了,冤獄偵審不敢調查審酌裁判之故鑄夏興國冤獄、非常上訴與再審之特別救濟程序亦不救不濟~~只要本人依據對質詰問方式對該報告書至做人之指南派出所員警、系爭目擊證人予以對質詰問就知道真實了
刑事訴訟法是確認國家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之程序法,首重人別的辨別(73台上3892號判例、釋字第178、256號理由書)、林鈺雄教授發表在<月旦法學雜誌>66期的大文提及:人證、物證、勘驗、鑑定是刑訴法之法定的四種證據證明方法,須經合法調查才能作為任適用法判決基礎(刑訴法154、155條以降)。又以<蘇建和案>為例:辯方及若干社會人士指責原審判決違反合法調查的正當法律程序~~一審之審判長湯美玉南下軍事看守所詢問已受死刑判決定讞的王文孝,卻未將王文孝以證人借提(按:許玉秀大法官在黃東雄教授65大壽紀念論文及之刑事訴訟的運作一書中所發表的大文亦詳為在學理實務論述批判),有違法官依法公平審判及程序正義、剝奪蘇建和等三人的受公平審判權(引用96年08/13拙愚冤獄九年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
同理,單單98頁為例:
1人證:撰寫該工作紀錄簿的員警、目擊證人
2.物證:指南派出所系爭時段期間的監視錄影帶、98頁之夏興國所做的警訊筆錄及錄音
3.勘驗:勘驗前述之物證
4.鑑定:前述之人證物證是否遭偽造變造動手腳並發現實體真正事實
其他待證事項亦同樣未經過正當法律程序(釋384、392、582….等參照)
剝奪人民之訴訟實施權與受公平審判權(本項單指98頁者)就抵觸憲法八條一項、十六、二四、七七、八十、八依條、刑訴法一條…..等規定,然而冤獄偵審故鑄夏興國冤獄在先,國家救濟義務之不救不濟在後
~~難道正義已經遲到了還要繼續遲遲不到下去嗎?
同理,單單98頁為例:
1人證:撰寫該工作紀錄簿的員警、目擊證人
2.物證:指南派出所系爭時段期間的監視錄影帶、98頁之夏興國所做的警訊筆錄及錄音
3.勘驗:勘驗前述之物證
4.鑑定:前述之人證物證是否遭偽造變造動手腳並發現實體真正事實
其他待證事項亦同樣未經過正當法律程序(釋384、392、582….等參照)
剝奪人民之訴訟實施權與受公平審判權(本項單指98頁者)就抵觸憲法八條一項、十六、二四、七七、八十、八依條、刑訴法一條…..等規定,然而冤獄偵審故鑄夏興國冤獄在先,國家救濟義務之不救不濟在後
~~難道正義已經遲到了還要繼續遲遲不到下去嗎?
本人夏興國在87年08\13案發日之約05:50在慈光寺寺務處的公用電話,有政大\警方的被訴人多人在場演同下打電話到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的府邸;亦即,陳惠馨教授能就本人在案發日(87年08/13)約05:50在慈光寺的公用電話打電話到老師府邸,先由顧老師接電話,其後由陳惠馨教授接電話之證明『此係就98頁的夏興國不是本人夏興國的人別辨別』,鈞院應予傳喚陳惠馨教授到院蒞庭作證之!
九、引用87~100年N件雙訴救濟案之指訴證明!
九、引用87~100年N件雙訴救濟案之指訴證明!
十、這個國家的司法初嚐獨立審判的不受干涉的時空,就以獨裁審判來遂行體制殺人故鑄冤獄的政治*司法的迫害,那群被訴人/犯罪行為人還享有逍遙法外的豁免權,只要是夏興國的訴願/訴訟救濟案就一律不受理之不司不法、不偵不查之不檢不察之吃案大公開,此乃盜治國大道之行之體制內的群魔群盜是也!。
綜上所述,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年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
本人與98頁之「夏興國」係屬不同人,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上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本人與98頁之「夏興國」係屬不同人,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上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謹誌
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3
月 2
1 日 ( 凡
慈 仙 子
誕 生 日
)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星期三10:33:12 PM寫畢
**** 補 充 ****
一、88年06\23冤獄二審調查期日李酉潭證述:『沒有人看見夏興國犯罪』,佐以前述之台北看守所的相關書證(A君的內部、外部特徵與本人夏興國不符合),根本沒有本人的在場證明與事實,卻是由政警之被訴人構陷夏興國冤獄、冤獄偵審接力賽之故鑄夏興國冤獄
本人夏興國以提出反證的方式,在冤獄偵審期間以言詞、書狀為之,然而冤獄偵審(包括警方)不但不敢查,甚至不敢據實登載筆錄,不擇手段不問是非不濟代價地故鑄夏興國冤獄~~比起江國慶、岳飛、袁崇煥的莫須有兼政治*司法的構陷栽贓嫁禍冤獄還要冤的跨世紀冤獄集大成!
二、勘驗上開期間的政治大學校園內之自自強六社福利社~~還山道~~中山館~~政大校園、以及自政治大學~~慈光寺的監視錄影帶就知道本人是87年08\13約凌晨03:00時分『走回慈光寺』,並非是01:00(凌晨一時時分)『逃回』慈光寺,更不是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
君可見:政警之被訴人一方面說第一次到慈光寺(約一時時分)臨檢時,本人夏興國尚未回到慈光寺、另一方面卻又有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在上開期間自慈光寺帶回指南派出所接受偵訊;據此可證明本人夏興國根本不是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本人是政警之被訴人及98頁之「夏興國」三魔一體以太子換狸貓方式所構陷嫁禍栽贓的冤獄受難人
君可見:政警之被訴人一方面說第一次到慈光寺(約一時時分)臨檢時,本人夏興國尚未回到慈光寺、另一方面卻又有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在上開期間自慈光寺帶回指南派出所接受偵訊;據此可證明本人夏興國根本不是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本人是政警之被訴人及98頁之「夏興國」三魔一體以太子換狸貓方式所構陷嫁禍栽贓的冤獄受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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