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9日 星期三

為請 鈞院審理(100豐小418號)之個案民訴事件,就100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所庭呈的個案書書狀論述意旨;並將擴張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論述在案: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1001110日庭呈之書狀.doc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星期四1:40:33 AM起寫    擬於1110(四)庭訊期日呈庭

致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承審法官(100豐小418號)

案由:為請  鈞院審理(100豐小418號)之個案民訴事件,就1001110日言詞辯論期日所庭呈的個案書書狀論述意旨;並將擴張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論述在案: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詳卷)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  電話:04-25670575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本人即是被害人夏興國給予對造陳順全「和解」機會,陳員不但不願意「談和解」~~明明0607聲請警方「送調解」且在0609傳簡訊回覆並誘騙本人「談和解」、0615再傳簡訊稱「警方已經送調解」的兩面手法:(引用0615所寫的個案書狀)(0616分別遞致大雅調解會、郵寄陳順全)
甚至本人因雙訴救濟案太多(四位數以上),不想在本件(0526交通事件)耗費時間,才會在0528~~是發第二天~~在手痛無力的狀況下繕打三份文件,於0530(一)親自交付陳順全員,系爭三份書狀書面文件均有提及「夏興國主動讓陳順全主導和解」等情,摘錄內容如夏:
²         案由:資就1000526日早上約0840分之交通事件洽請台端審酌參辦:
四、關於和解書的條款內容,請台端亦提供相關擬議論述供參,只要本人可以接受、保險公司及貴公司不反對,就依照兩造合意做成合解協議之~~讓事件早日落幕!
²         ***  和解書擬議草稿  ***
案由:為對1000526日早上約0840分之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撞倒被害人夏興國(LAU-899機車)致使機車受損及夏興國手腳及鼻梁處之皮肉擦傷事件之合解書擬議草稿:
然而,陳順全卻是一方面在0607向警方聲請送調解、另一方面還在060706090610分別以簡訊傳遞予本人,內容詳參六月十五日所撰的書狀表列各事項~~自06070615~~甚至本人在0610撰寫的書面文件提及:

二、陳順全聲請警方送調解、警方送調解之前並未徵得被害人夏興國同意、陳順全甚至不願意補正調解聲請書:
沒錯,陳順全有權利聲請調解~~陳順全只有針對民事損害賠償的內容有權利聲請調解~~此觀警員陳志達05261020在道成汽車公司營業廳交付兩造當事人之NO0152583號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的「交通事故處理當事人須知」第三點:….民事賠償警察機關不受理、不干涉』、『車輛毀損或財物損失案件,請自行協調理賠,或逕向發生地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或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這也是本人0630(四)調解期日多次洽請陳順全依據調解條例第15條之法定程序「補正」關於聲請人陳順全應將調解聲請書經由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夏稱大雅調解會)送達本人夏興國的程序。
然而陳順全還是不願意補正、如果第二次調解期日仍不補正,是代表調解程序不合法定程序,即使調解成立送請法官核定也照樣「駁回來」,本人沒有時間耗費如此的無益又無意義的不合法調解程序,也不可能進入實體的調解理賠程序,特此聲明。

三、0630調解期日的記實:
不論是自0526事故當日至0630調解期日,本人均堅持認為「陳順全係從中間車道急切右轉所肇致本件0526交通事故」,在0621由大雅小隊提供現場檔案相片及影印黑白相片亦如此的證實上情(車體與白線係60度、前輪沒有轉彎角度)、0630調解期日,陳順全仍然堅持是從右車道右轉,本人基於尊重法治與事實當場提出『勘驗錄影帶來溯證之』竟然想不到,保險公司(旺旺友聯)的賴逸祥說出『這是夏興國挖陷阱給陳順全跳』~~錄影帶是道成汽車公司(陳順全任職的公司)所錄製者,藉由勘驗錄影帶還原事實竟然會從專業的保險從業人員賴逸祥口中說出『這是夏興國挖陷阱給陳順全跳』~~這是什麼盜理?!  天理道理何在?
0630調解期日,陳順全是在賴逸祥的同意下「確認道成公司還保存系爭錄影母帶後」將該監視錄影光碟片當場交付本人、本人亦在0630晚間拷貝後於0701親自交付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再次由警方拷貝之、0701郵寄台中市交通車禍鑑定委員會聲請勘驗鑑定之,本人多次審閱該錄影帶後更加確認陳順全是自「中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肇致的0526交通事故」
陳順全一方面堅持其「真實的謊言」、另一方面對於保險公司賴逸祥的前開說法時,面對本人的質疑與質問卻「緘默」、「閉口不語」~~難道這是刑訴法的保持緘默權嗎?  真的要依據刑訴法的罪刑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辦理救濟嗎?!

五、本人會如此堅持需要確認與查證事實的理由:
1.          陳順全在06月上中旬的一方面佯裝和解、另一方面請警方送調解(詳參說明一)
2.          本人在05260527跟賴逸祥通了兩通電話,賴逸祥一直強調「陳順全右轉、你夏興國直行,我們保險公司最多理賠70%」、「要我們保險公司理賠100%,需證明是被保險人陳順全的100%肇事責任」。
3.          本人主動放手洽請陳順全主導和解的最大善意竟然是由陳順全主動放棄、竟然要本人夏興國被動走調解程序,本人當然依據調解條例第2123條之「勘驗」、「審究事實真相」、「必要之調查」辦理救濟;然而陳順全連調解聲請書也不補正,那只好本人夏興國0830撰狀踐行民事損害賠償司法救濟(即是本件個案)

六、茲因陳順全、賴逸祥的上開事實事例,本人夏興國「不得已」、「不得不」之際會踐行以正當正確正義之刑訴法的罪刑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辦理救濟來對治之:
查: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既然對造陳順全一直堅持其當時的行車路徑是自『慢車道\右側車道右轉』云云~~那麼,本人聲請審判長諭令對造陳順全以事實證據來證明其所主張的事實(其行車路徑);只要陳順全可以證明證實其所主張堅持的行車路線,本人願意:
1 .
撤回本件的民事訴訟事件-
2 . 不得另行踐行其他的刑事訴訟、行政罰的相關救濟程序
3 . 就陳順全參與兩次調解期日(06300719)、兩次到院(10071110)的請假導致
的薪水收入減少,爰致上補償金新台幣一萬元整。
同理,陳順全無法證明其所主張的行車路徑者,本人亦以:
1 . 本件的民事訴訟事件擴張訴訟聲明:『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引用0930書狀)-
2 . 本人另行踐行其他的刑事訴訟、行政罰的相關救濟程序
七、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八、祈予察鑒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承審法官(100豐小418號)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0        1 1        1 0    

被 害 人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星期四2:19:43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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