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9日 星期六

為申請:1. 弱勢無助之冤獄被害人夏興國為平正冤獄卻因無資力無收入等情無法委任律師協助自訴與繳納訴訟裁判費等不情陷狀,請依據憲法保障人民\弱勢無助夏興國之訴訟救濟平等原則,請予依據憲法第15、16條及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1、2項之規定,聲請以社會救助之資助律師酬金及系爭個案訴訟裁判費以資踐行訴訟救濟權,准為以公費\社會救助經費委任律師協助自訴與繳納訴訟裁判費方式救濟救助個案,以符合國家救濟義務之為被害人救濟應為 DO BEST & MOST !之憲治法治本旨: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基本人權卷\訴訟救濟平等原則之洽請台中市政府社會局后里區公所社會課以社會救濟救助方案就訴訟個案裁判費之公費挹注與資助之.doc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星期日11:15:45 AM起寫、   擬於1121(一)遞寄
                                    
  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社會課    轉呈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
副本:、內政部社會司、監察院人權不保不障不救不濟委員會

案由:為申請:1. 弱勢無助之冤獄被害人夏興國為平正冤獄卻因無資力無收入等情無法委任律師協助自訴與繳納訴訟裁判費等不情陷狀,請依據憲法保障人民\弱勢無助夏興國之訴訟救濟平等原則,請予依據憲法第1516條及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12項之規定,聲請以社會救助之資助律師酬金及系爭個案訴訟裁判費以資踐行訴訟救濟權,准為以公費\社會救助經費委任律師協助自訴與繳納訴訟裁判費方式救濟救助個案,以符合國家救濟義務之為被害人救濟應為  DO  BEST  &  MOST !之憲治法治本旨:

申請人即是弱勢無助之被害人夏興國:
夏興國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1147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之聯絡方式與處所)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被訴機關\被訴人之個案,引用:
1 . 1001119日之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及最高法院書記廳1001110日的各件民事廳通知書(均應本人夏興國無資力繳納訴訟裁判費卻遭致最高法院以降各級法院程序上駁回聲請救濟各事項\各個案)
2 . 中院(100169號)裁定
3 .
中院(1001042號)裁定
二、引用拙愚夏興國夏列拙文:(均可在網路找得到)
1 .  犯罪訴追之成本不應由被害人負擔
2 .  罪刑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3 .  國家救濟義務
4 . 
聲請犯罪訴追之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
5 .  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
6 .  其他

三、憲法第15條的人民生存權的保障係屬國家隊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至少應做到:.禁止不足、2.禁止過度侵害的最低標準,更不能曲解為社會或家庭成員間的生存照護義務,必須辨析之!
憲治國之社會國/福利國早已發展出對弱勢人民『負稅賦』、『零稅賦』之國家對弱勢族群/人民之生存照護義務  弱勢人民不但不需負擔稅賦義務  甚至可以獲致津貼給付及濟助。
同理, 拙愚夏興國為了能夠平正冤獄,維持生存生活生命存續之最低標準及基本生活的支應,期能有所個案救濟,俾符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憲治法治本旨!
復且對於事實上無資力無收入/無資產….不情陷狀之弱勢族群(如:拙愚即是)則應有妥適及時的照護與救濟 亦屬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所應對於弱勢族群的生存照護義務之踐行!
查:社會救助法及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旨在於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對於人民\尤其弱勢人民應為生存照護義務,更不可將前述之國家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任意移轉成為系爭個案當事人家庭成員的義務~~須知:憲法對於人民的義務只有  1、依法律納稅、 2、服兵役、3、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系爭個案仍舊以家庭成員的生存照護義務等情;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然而:后里區公所、臺中市政府、內政部卻以雙親大人的財產收入等情作為推卸前述國家對人民生存照護與救濟義務云云,於憲於法有違。
查: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12項規定如夏:『….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及財力,對設籍於該地之低收入戶提供夏列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     九、其他必要之救助及服務。』、『前項特殊項目救助或服務之內容、申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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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月間,貴台中市政府社會局因為涉及十多年前之台中市太平洋廣三SOGO百貨公司槍擊案之嫌疑人陳姓男子押解回國後,在眾多新聞媒體的見證與在場提出:『台中市政府會全額負擔被害人莊佳慧的律師酬金及其他必要的生活扶助….』(概意);
貴台中市政府社會局亦針對勞資爭議事件就弱勢勞工涉訴的個案提供訴訟救助的個案救濟。
是此,依據前開說明之意旨,資向  貴台中市政府社會局申請准以依據憲法第1516條及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12項之規定,聲請以社會救助之資助律師酬金及系爭個案訴訟裁判費踐行訴訟救濟權,以符合國家救濟義務之為被害人救濟應為  DO  BEST  &  MOST !之憲治法治本旨!(按:各個案均有聲請訴訟救助\指請律師協助自訴等個案救濟,惟因承審法官故意枉法裁判,不敢依據民訴法第107條、2項、法律扶助法42項准為所請救濟事項,是有本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后里區公所、臺中市政府申請之)

四、綜上所述,系爭個案的違憲違法犯行必須依據法定訴訟救濟程序辦理個案救濟,貴后里區公所、臺中市政府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罪刑罰定主義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必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依據法定成許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請
貴公務機關\貴座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辦理雙訴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以符合憲治國法治國之為被害人救濟應為  DO  BEST  &  MOST !之本旨!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致  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 
副本:后里區邱文宏區長  轉呈  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社會局    公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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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愚即是系爭個案被害人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星期日11:50:23 AM寫畢 
三、憲法第15條的人民生存權的保障係屬國家隊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至少應做到:.禁止不足、2.禁止過度侵害的最低標準,更不能曲解為社會或家庭成員間的生存照護義務,必須辨析之!
憲治國之社會國/福利國早已發展出對弱勢人民『負稅賦』、『零稅賦』之國家對弱勢族群/人民之生存照護義務  弱勢人民不但不需負擔稅賦義務  甚至可以獲致津貼給付及濟助。
同理, 拙愚夏興國為了能夠平正冤獄,維持生存生活生命存續之最低標準及基本生活的支應,期能有所個案救濟,俾符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憲治法治本旨!

三、憲法第15條的人民生存權的保障係屬國家隊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至少應做到:.禁止不足、2.禁止過度侵害的最低標準,更不能曲解為社會或家庭成員間的生存照護義務,必須辨析之!
憲治國之社會國/福利國早已發展出對弱勢人民『負稅賦』、『零稅賦』之國家對弱勢族群/人民之生存照護義務  弱勢人民不但不需負擔稅賦義務  甚至可以獲致津貼給付及濟助。
同理, 拙愚夏興國為了能夠平正冤獄,維持生存生活生命存續之最低標準及基本生活的支應,期能有所個案救濟,俾符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憲治法治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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