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0日 星期六

案由:為就不服: 中院民二庭正股王銘\吳崇道\李慧瑜(101小上6號)、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100豐小418號)枉法裁判判決,茲提起再審之訴救濟之,鈞院(提再之訴之管轄再審法院\承審合議庭法官)應予實體審理裁判;並將個案之上訴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論述在案;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個案上訴之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對中院民二庭正股(101小上6號)、豐原簡易庭緯股(100豐小418號)枉法裁判判決於1010312日提起再審之訴救濟之.doc
二○一二年三月十一日星期日3:05:09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鈞鑑:

案由:為就不服: 中院民二庭正股王銘\吳崇道\李慧瑜(101小上6號)、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100豐小418號)枉法裁判判決,茲提起再審之訴救濟之,鈞院(提再之訴之管轄再審法院\承審合議庭法官)應予實體審理裁判;並將個案之上訴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論述在案;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個案上訴之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提起再審之訴人\原上訴人即是原起訴人\訴訟救助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詳卷)

1000526交通事故的肇事人、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  電話:04-25670575
第一審枉法裁判犯罪行為人: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100豐小418號)枉法裁判官
427
台中市潭子區豐興路二段139

第二審枉法裁判犯罪行為人:中院民二庭正股王銘\吳崇道\李慧瑜(101小上6號)枉法裁判官  403: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之提起再審之訴之訴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原第一審、第二審判決應予廢棄;並請准為本件的原上訴與提起再審之訴之聲明\聲請救濟各事項
2. 本件第一審、第二審、提起再審之訴之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應由相對人陳順全支付
3 .
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個案上訴之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4 .對於第一審枉法裁判犯罪行為人: 1 . 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100豐小418號)枉法裁判官 2 . 第二審枉法裁判犯罪行為人:中院民二庭正股王銘\吳崇道\李慧瑜(101小上6號)枉法裁判官,鈞院應踐行刑訴法241條之告發義務。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本件聲請調解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救濟部分:
引用: 1 . 原審之(100豐救6號)裁定之個案卷證相關事實理由證據
       2 . 拙愚夏興國100111024日向中院公證人白慧姿洽請認證之「夏興國債務證明」之個案卷證(夏興國債務約新台幣一千萬元整)
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聲59號)、中院豐原簡易庭(100豐救1號)、(100豐救6號)裁定案卷的事實理由證據.
拙愚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查:民訴法1071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依拙愚的不情陷狀,誠請
鈞院\承審法官鑑核,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與訴訟救濟權之憲至法治本旨!
請問:各級法院承審法官職權調查可有發現拙愚有任何財產可供繳納裁判費之用呢?~~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
請准予訴訟聲明5. 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個案上訴之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二、民事訴訟法496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
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一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一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
一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497
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或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資分項指摘原第一審判決(夏稱原一審)(第一審枉法裁判犯罪行為人: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100豐小418號)枉法裁判官)、第二審判決(夏稱原二審)(第二審枉法裁判犯罪行為人:中院民二庭正股王銘\吳崇道\李慧瑜(101小上6號)枉法裁判官),所做成個案裁判涉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枉法裁判等情事之,作為本件提起再審之訴知事實理由證據,請察鑑審辦:

中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法官1010220所為(101中救3號)裁定,主文:准許聲請人夏興國對相對人楊曉惠部分之訴訟救助、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應認有提起再審之訴之法定事由。

三、個案裁判不適用法則之違法:
查:民事訴訟法並無刑事訴訟法的「非常上訴」機制,是此,不適用法則之違法業經司法院大法官做成解釋得為提起再審之訴之事由理由,是此引據為提起再審之。
B . 關於上訴第二審之訴訟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之個案並未裁判之違法:
本人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依據民訴法107條、2項聲請訴訟救助在案,本件之被訴人王銘\李慧瑜\吳崇道枉法官卻不敢做成裁判、再者,依據民訴法109條之一規定(依據擴張解釋亦應適用於各審級個案裁判),第二審法院\承審法官並未就聲請訴訟救助個案事件做成裁判卻逕自做成「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一千五百元由上訴人負擔」云云,抵觸憲法第151624778081等條、(釋209)及民訴法相關規定。
四、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民訴法4422項、444條、22項規定參照,就算是上訴不合法定程式要式,原審法院、第二審法院亦應以裁定命補正;本件係經第一審法院審認上訴合法後檢卷送上訴,且本人的上訴理由狀及相關書狀均詳為指摘在案,符合上訴第二審的法定程式要式,第二審應予實體審理裁判卻是以不經裁定命補正程序,逕自認為上訴不合法為理由以判決「上訴駁回」云云,核為適用法則顯有錯誤之違法。
查:「審級利益」是屬於憲法保障人民訴送救濟權的核心內涵,然而卻在原二審的故為(101小上6號)枉法裁判中質變惡化成為「審級不利不益」,根本不讓本人有當庭陳述表達意見之機會、亦有違民訴程序之直接審理、憲法之正當法律程序之本旨!

二、判決五、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原審認定本人身體受有傷害,卻沒有針對民法第193條之規定予以審認以及應賠償之金額,此為理由與主文矛盾之違法。

六、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引用附加檔案所就:
1 . 第一審枉法裁判犯罪行為人: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100豐小418號)枉法裁判官
2 . 第二審枉法裁判犯罪行為人:中院民二庭正股王銘\吳崇道\李慧瑜(101小上6號)枉法裁判官 
提起個案訴願行政救濟\訴訟檢察與監察救濟之個案書狀及附件

七、

、為判決基七、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證八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所致作的正式現場圖涉犯刑法第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業於1001114提起訴訟救濟在案


、當事人發八、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497
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或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依據民訴法第282條之1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 民國 89 02 09 非現行法規
282-1
當事人因妨礙他造使用,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者,法院得
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前項情形,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345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
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前項情形,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367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三條至第三百四十
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七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及第三
百五十四條之規定,於勘驗準用之。
1001110的勘驗程序竟然沒有勘驗對造陳順全「未打右轉方向燈」、「當時車速係高速疾駛擬自平面第二車到快車道急切右轉衝入地下一樓道成汽車公司員工停車場」、「崑籐公司\加油站之間路口監視錄影光碟則是證明陳順全當時行經該路口仍在本人車後,卻在肇事路段超前本人之高速疾駛擬自平面第二車到快車道急切右轉衝入地下一樓道成汽車公司員工停車場」,如此的危險駕駛所肇事原一審、原二審竟然均不敢調查審酌裁判,應由提起再審之訴程序救濟之!


四、未合法調查之違法:
1 . 1001110日勘驗監視錄影帶時並未將對造陳順全駕駛車輛在急切右轉「並未打右轉方向燈」以節予以勘驗確認,本人夏興國陳述意見時聲請審判長再次勘驗確認,楊曉惠審判長依舊「執誤不悟」不予勘驗確認。
2 . 楊曉惠審判長有向警方調取「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間的路口監視錄影光碟」,警方卻魚目混珠以「民生路三段159號之道乘汽車公司員工地下室停車場的路口監視光碟」檢送到院(警方涉犯行事犯罪者業已依據刑事訴訟程序踐行個案救濟);是此,系爭「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間的路口監視錄影光碟」應該由原審依據「扣押留置」、「諭令交付」的強制處分為之卻不為。  是請第二審上訴法院准為本件所請事項
3 .
楊曉惠審判長審判長將機車零件以六千元計價,並以提列90%折舊予以扣抵,針對此節只准賠新台幣600元另加計修車工資云云。  惟查:審判長關於「提列折舊並予以扣抵」乙節,並未在審判程序囑諭兩造當事人陳述意見,有違審判長闡明權以及未合法調查之違法

五、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裁判之違法:
1 .1001110日的審理期日所提出「懲罰性賠償」(即是本訴求償金額10萬元之三倍\三拾萬元),原審並未調查審酌裁判
2 .本人當庭提出的「看病與交通在途的時間成本\每小時$150元」、「后里家宅往返醫院之路程之計程車車資計算交通成本」是交通法規之第三人責任險、意外險所規定的理賠項目\金額;對造陳順全是以駕駛其妻名下的自小客汽車肇事,「看病與交通在途的時間成本\每小時$150元」、「后里家宅往返醫院之路程之計程車車資計算交通成本」應列入裁判之列,原審並未調查審酌裁判。
只要有到醫院看病及附件就會有「「看病與交通在途的時間成本\每小時$150元」、「后里家宅往返醫院之路程之計程車車資計算交通成本」~~難道看病不用花時間、也沒有在途期間及旅費嗎? 復且此為交通法規之第三人責任險、意外險所規定的理賠項目\金額,原一、二審竟然均不敢調查審酌裁判之違法!
3 .本人夏興國因為對造陳順全1000526交通事故肇事所致的身體受傷害乙事,原審在理由三(二)4 .認為精神撫慰金以$25000為適當(此係民法第195條之認事用法),卻未將民法第193條之身體受傷的事實做成賠償的心證與應賠償金額,此亦屬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裁判之違法。

六、認定事實錯誤:
1 . 本件係在1000831日由本人親自到中院遞狀起訴在案,此觀卷證自明。  原審主文欄確是以「1000914日」為起訴日,認定事實與自然基本事實不合,應予更正及救濟

七、事實上理由矛盾之違法、抵觸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1 .楊曉惠審判長審判長將機車零件以六千元計價,並以提列90%折舊予以扣抵,針對此節只准賠新台
600元另加計修車工資云云。  惟查:該機車係家母8612月購買,991011月間因本人脫離冤獄狀態後需要交通代步工具而將該車過戶給本人使用;家母使用約13年僅騎乘不到2萬公里、本人騎乘一年多則騎了1萬多公里;家母騎乘期間並未出過任何交通事故、本人騎乘期間僅有1000526交通事故,核先陳明。    亦即,該機車雖是14年的舊車,然而騎乘人使用人相當小心謹慎,內外部均正常使用狀態,單單外部護件而論亦無任何燬損失常等情。(按:第二審審理訴訟期間可以勘驗原車外部護件VS1000527換裝的外部零件兩相比較之)
1000526交通事故陳順全所肇致的機車燬損部分均是機車外部護件,就當時的使用狀態而言,應該是以「重置成本」予以論列,不應扣除折舊,原審卻認列折舊90%,於法理情均違。
須知:系爭修復的零件只是讓機車回復到可以使用的原狀,此與民法侵權行為之回復原狀合致。  亦即,縱使若干外部護件加裝新的零件,也並未增加機車的市場價值(如:以二手機車讓售機車行或他人,並不會因會系爭外部護件零組件是新購新裝而增加車價數千元);若依據原審的認定,本人卻因此「增加損失$5400元」(按:修車款係本人0528向家姐所借用及支付機車行)~~民訴審判不但不能實現個案正義,反而成為加害被害人的二次兇手~~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民事法律之回復原狀之憲至法治本旨,亦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不合。
再者,審判長關於「提列折舊並予以扣抵」乙節,並未在審判程序囑諭兩造當事人陳述意見,有違審判長闡明權以及未合法調查之違法(前述)。 
復且陳順全的肇事所造成本人機車毀損等情,亦為刑法的毀損罪(按:另案追究刑責);就民事損賠責任而言,陳順全應該承負起將系爭機車修復至可以使用的原狀的相關費用,亦屬法理事理之當然。  進而本節之機車零件款與修車費,對造並無異議、本人亦主張依據$6930求償,原審卻加入「折舊扣抵90%」云云,亦有「訴外裁判」、「抵觸兩造當事人合意」之情事。
2 . 關於眼鏡原審僅以備用之$490作為認列,而不採本人求償$2000元的訴訟聲明云云。  惟查:
本人請求賠償眼鏡受損價值$2000,係依據民法第196條規定就「減損價額」所做之訴請救濟,係就當時的使用狀態與價額而言,應該是以「回覆原狀重置成本」予以論列,原審卻認列備用品的價額$490元云云,於法理情均違~~民訴審判不但不能實現個案正義,反而成為加害被害人的二次兇手~~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民事法律之回復原狀之憲至法治本旨,亦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不合。
關於眼鏡架乙節:本人並未有眼鏡架受損而請求賠償整付眼鏡(鏡架與鏡片),而僅就眼鏡架的當時應有價額予以求償;既然原審以備用品\次級品的$490認列乃屬違法,本節之眼鏡架則以對造陳順全向合法立案眼鏡商家洽購乙付「鈦合金、小型方框\符合夏興國臉型」的眼鏡架作為原物賠償夏興國之,符合回覆原狀\購物賠償之旨!
如果原一、二審審認應扣除90%折舊云云~~則本件應該由對造陳順全及保險公司(旺旺友聯豐原分公司)覓得或購得相關零組件予以更換;此修車期間的交通費用亦應由對造及保險公司負擔。
查:吾國東陽公司是世界知名從事汽車機車的各式鈑金鋼板製造銷售,就是因應汽機車車禍發生後的休補修理,交通事故發生後係以換新的防護版金剛鈑及護件為之,並未扣除折舊。
原一、二審扣除90%折舊乙節亦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有違、不符實務的現況,此乃「拖線」、「脫軌」的個案裁判,應予再審程序糾正救濟之!

再者:茲因拙愚1000526交通事故個案的訴訟救濟,日前買了一本<財產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練習題>,依據該書第153154182頁及附件之(汽機車強制險意外險)給付標準修改項目:
1 . 166題:「更換之零件須計算折舊」是錯誤的~~依據金管會1000622金管保品字第10002525611號公告、10002525616函修訂之「自用汽車保險定型畫契約範本」相關規定參照~~亦即原審(100豐小418號)將機車零件費6000元\六千元提列90%折舊之只判賠600元違反實務經驗法則及主管機關函示(按:雖說行政機關函示不能拘束承審法官自由心證、但是承審法官自由心證抵觸法令及憲法法律及其相關原理原則者即應依據上訴\抗告\提起再審之訴之法定程序辦理就計)
2 .
173題:「汽機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體傷責任理賠請求之範圍包括:醫療費、喪葬費用及精神慰藉金、交通費。~~依據金管會1000622金管保品字第10002525611號公告、10002525616函之「自用汽車保險定型畫契約範本」相關規定參照參照~~亦即原審(100豐小418號)並未將「交通費\往返醫療院所支計程車車資判賠,抵觸法令與實務,核為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裁判之違法。
3 . 174題:「汽機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財產損失責任理賠請求之範圍包括:運費、修護費用、補償費用~~依據金管會1000622金管保品字第10002525611號公告、10002525616函之「自用汽車保險定型畫契約範本」相關規定參照參照~~亦即原審並未將肇事責任人陳順全肇事致使夏興國LAU-899機車成為「事故車」的補償費用列入賠償,核為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裁判之違法。
326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規定,受害人因往返合格醫療院所門診之和裡交通費以新台幣二萬元為限~~依據金管會980227金管保四字第09702566512號、交通布料字第0980085004號令會銜發佈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二條規定參照~~亦即原審(100豐小418號)並未將「交通費\往返醫療院所支計程車車資判賠,抵觸法令與實務,核為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裁判之違法。
第一審之(100豐小418號)枉法裁判之上開違憲違法情事、第二審之(中院民二庭101小上6號)卻不敢糾正之駁回原告上訴云云,應該依據提起再審之訴程序辦理救濟之;是此,鈞院應該准予裁定:1 . 訴訟救助之暫免繳納再審之訴裁判費(按:第一審業已准為訴訟救助應擴張及於提其再審之訴)
2 . 開始再審

八、原審楊曉惠枉法官涉犯枉法裁判罪犯行:
本人善意並保留顏面中肯建議楊曉惠審判長切勿枉法裁判(引用1110以後的電子郵件傳送之相關書狀),然而楊曉惠枉法官依舊「執誤不悟」地採認其1110故意勘驗錯誤的事實做為裁判依據,本人當然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辦理救濟。(引用附件之附加檔案)
本人在1000831的民事損賠起訴狀就有將「分格畫面」的影印紙本附卷,並在1110以後以電子郵件傳送在案~~明明陳順全當時是在中間快車道就完成轉彎即是急切右轉60度,此觀該車出現監視錄影光碟時的右前輪(左前輪亦同)並無轉彎轉向的角度,當然證明陳順全是在中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肇致的交通事故,惟查:原審卻在理由三(一)\第三行20行以降以:「,之後被告駕駛上開自小客車接近路口時欲右轉時….」,此涉明知事實卻以「指鹿為馬」「故意枉法裁判」,當然應予指摘控訴!

九、聲請第二審法院調查證據,原二審竟然均不敢調查審理裁判:
1 . 楊曉惠審判長有向警方調取「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間的路口監視錄影光碟」,警方卻魚目混珠以「民生路三段159號之道乘汽車公司員工地下室停車場的路口監視光碟」檢送到院(警方涉犯行事犯罪者業已依據刑事訴訟程序踐行個案救濟);是此,系爭「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間的路口監視錄影光碟」應該由原審依據「扣押留置」、「諭令交付」的強制處分為之卻不為。  是請第二審上訴法院准為本件所請事項(待證事項:陳順全行經該路段時與夏興國騎乘機車的相對位置)
2 . 洽請交通鑑定機關\承辦人鑑定陳順全行經系爭肇事路段的時速
3 . 勘驗監視錄影光碟確認陳順全急切右轉(待證事項:1 . 陳順全駕駛自小客車出現在監視錄影範圍前輪並無轉向轉彎角度,證明已經在中間快車車急切右轉、  2. 陳順全急切右轉並未打右轉方向燈))

十、關於對造陳順全案發日的行車路徑所肇致本件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與直接犯行: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夏稱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0708將「夏興國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予以定格播放並影印黑白影印本交由當時的值勤員警交付本人;亦可從『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定格播放及察看後所得證與確認的事實,就0526交通事故之現場圖、研析表所證明的事實予以據實登載之:
1.          陳順全是從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
2.          「陳順全當時要右轉並無減速現象」、「陳順全並無打右轉方向登」,
3.          至於陳順全疾駛超越本人所騎機車,則請由崑藤公司\加油站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予   以溯證之
4.          陳順全上班遲到開快車所肇致的交通事故
(按:上開四款事實只要有一款就已構成危險駕駛及肇事責任~~若是當時只要其中一款能夠除去,就不會發生0526交通事故)
是請鈞院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十一、關於對造陳順全違犯的刑事犯罪與交通法規、民法侵權行為:
1.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2.           刑法第354條:燬損器物
3.           民法第184條:普通侵權行為、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第195條:侵害
身體、健康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43條:1 . 蛇行危險駕車、5 . 未依規定行使車道、 6 .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第45條: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48條:  . 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5.           其他(引用本人寄致台中市警察局及其轄制之交通大隊、大雅小隊的相關書狀所列述者)
陳順全的犯行乃重大明顯之「故意」(不可原諒的過失與上班遲到超車趕時間),應該予以懲罰性賠償,請准本件應有懲罰性賠償之救濟。

十二、、本件的民事提起再審之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0        0 3        1 2   日(植樹節誌記)

被 害 人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二年三月十一日星期日3:44:40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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