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7日 星期六

案由:為就不服 鈞院(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第三庭盺股趙雪瑛承審法官)101年03\08所為之(100救306號)裁定,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民事抗告救濟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予對訴訟裁判費以及抗告裁判費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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