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1日 星期日

案由:為就不服 : 1 .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簡股黃裕仁承審法官)審理(101救13號、101訴230號)(即是對造當事人A員~~不名又不明人士向台中市政府檢舉夏興國涉犯詐欺…等犯行之檢舉人\以A員稱之~涉犯刑法之誣告罪及妨害名譽\毀謗罪犯行…等犯行,提起民事侵權行為起訴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於101年03\05做成(101救13號、101訴230號)爰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聲明救濟;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各級法院駁回訴訟救助裁定之抗告救濟\台中地方法院者\中院101230號及10113號(民二庭簡股黃裕仁法官\A員個案).doc
二○一二年三月十一日星期日4:16:41 PM起寫、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0312週一之植樹節誌記期日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簡股黃裕仁承審法官:

案由:為就不服 1 .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簡股黃裕仁承審法官)審理(10113號、101230號)(即是對造當事人A員~~不名又不明人士向台中市政府檢舉夏興國涉犯詐欺等犯行之檢舉人\以A員稱之~涉犯刑法之誣告罪及妨害名譽\毀謗罪犯行等犯行,提起民事侵權行為起訴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於1010305做成(10113號、101230號)爰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聲明救濟;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二○一二年三月十一日星期日4:23:46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0312植樹節誌記期日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簡股黃裕仁承審法官(10113號、101230號)  轉呈
         
台中高分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鈞鑑:  

案由:為就不服   1 .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簡股黃裕仁承審法官)審理(10113號、101230號)(即是對造當事人A員~~不名又不明人士向台中市政府檢舉夏興國涉犯詐欺等犯行之檢舉人\以A員稱之~涉犯刑法之誣告罪及妨害名譽\毀謗罪犯行等犯行,提起民事侵權行為起訴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於1010305做成(10113號、101230號)爰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聲明救濟;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詳卷及參閱附件夏興國之名片者)

對造當事人:
A員(不名又不名人士向台中市政府檢舉夏興國涉犯詐欺等犯行之檢舉人\以A員稱之)(詳請向:台中市政府社會局承辦人陳怡如調取,電話:042228911137803、地址:台中市西屯區台中港路二段89號)

聲請訴訟救助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原裁定廢棄;原審法院或抗告法院應准為抗告救濟事項以資救濟
2. .請准為訴訟救助以及抗告救濟訴訟費用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本件抗告事件裁判費之聲請訴訟救助救濟部分:
引用拙愚對:
 1 . 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裁定案卷的事實理由證據、
 2 . 台高院民事庭(96321)裁定案卷的事實理由證據
 3 . 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聲59號)裁定案卷的事實理由證據.
4 . 中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豐救1號)裁定案卷的事實理由證據
5 . 中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豐救1號)裁定案卷的事實理由證據 、。
關於用於證明拙愚即是聲請訴訟救助之聲請人夏興國無資力\負債\負資產…不情陷狀事實的相關書證,引用附件影印者及光碟片內的同名(聲請訴訟救助的書證)檔案,資不贅述。
拙愚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是請鈞院(中院民二庭簡股黃裕仁承審法官(10113號、101230號)1010222日所為(10113號、101230號)應依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之抗告裁判費訴訟救助救濟程序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查:民訴法107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 依拙愚的不情陷狀 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卻是應裁判准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案卻是駁回聲請之不救不濟 於憲於法有違
請問:各級法院承審法官職權調查可有發現拙愚有任何財產可供繳納裁判費之用呢?~~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59號)裁定案的事實理由證據~~請准予訴訟聲明3. 之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茲將最高法院所為關於訴訟救助的相關判例判決意指列述如夏:
1.
29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粒支出訴訟費用
2
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3.其他(引用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相關判例及附件影印者)
本人夏興國在原聲請狀所提供的附件即是作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聲請訴訟救助之不情陷狀事實理由之證明與釋明,亦符合最高法院(88台聲582號)判例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身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須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為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亦有最高法院(91台聲108號)、台高院(96台聲321號)裁定可稽證之。:
前引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是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號)、台高院民事庭(96321號)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此係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職權依聲請調查聲請人當事人的資力狀況,以符合承審法官依法審判保障與救濟人民之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拙愚夏興國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關於本人夏興國引用:1.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據(91台聲108)裁定及2.台高院(96321號)裁定之旨係指:
A .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調查聲請人夏興國之無資力相關事實事證,此亦屬承審法官英合法調查證據作為認事用法裁判基準
B . 本人的無資力不情陷狀的事實依舊,且每況愈下….,應有飲用之必要,且應依據(釋2860)之旨,拘束性質相同(聲請訴訟救助個案)的各審級裁判規範效力
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
綜上所述,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憲法第1516條、法律扶助法42等相關規定,准為本件之抗告救濟,藉由實體審判\裁判訴訟救濟個案,實現個案正義,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摘錄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107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108
對於外國人准予訴訟救助,以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在其國得受訴訟救助者為限。

109
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

109-1
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

110
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
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
前項第一款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

111
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之規定: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
是此,本件之聲請訴訟救助個案尚未確定,原審卻以1010305所為(101230號)、(10113號)做成系爭裁定,即屬違法~~本人就是因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等不情陷狀,如何有錢繳納系爭個案的裁判費呢?

四、關於相對人\被訴人『 A 員』之人別姓名身份:
1010113(五)收悉  貴台中市政府1010106.府授社團字第1010002478號函之主旨及理由三以「莫名其妙」理由諭令本人夏興國『爰此請即日起將公開勸募網址撤除,如有收益,仍請依照上開條例第22條規定返還捐款人』云云,茲認為系爭個案檢舉人即是本件對造當事人A員涉犯刑法之誣告罪及妨害名譽\毀謗罪犯行,資以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訴究民事損賠責任、刑事責任則另案刑事訴訟為之!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以「檢舉密行」、「不公開檢舉人姓名身份」….等情,本人夏興國當然無法查究『關於相對人\被訴人『 A 員』之人別姓名身份:』,原審身為承審法官竟然不敢向台中市政府查詢A員之身分姓名聯絡方式,核為刑法124條之枉法裁判犯行。
以具體個案為例: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第五庭林依倫(風股)承審(1003737號)、(100224號)個案裁定,透過電信警察查詢被訴人對造當事人之以網路代名「黑色貓咪」之身分姓名為查為「沈宣昀」)
是此,對造A員以「網路」、「市長信箱」(市長信箱信件處理表單案號100-(市信)0186685者)方式在檢舉文提及:「….以三個網站訴說自己冤獄來騙取大眾同情,恐除涉及違反公益勸募條例外,另涉詐欺。」,並將「現今詐騙橫行」用語藉以影射本人涉及詐騙詐欺行止,向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檢舉本人夏興國涉及違法公益勸募條例及詐欺罪情事云云。
本人只好依據法定程序訴究A員即是該檢舉人涉犯誣告罪與妨害名譽罪的民事\刑事責任之!  鈞院身為承審法官當然應該依法調查審理裁判,向台中市政府社會局查詢A員的身份姓名人別以資救濟!

五、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謹誌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簡股黃裕仁承審法官(10113號、101230號)  轉呈
台中高分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1       0 3         1 2   日(植樹節誌記)

被 害 人\聲 請 人即是 拙 愚  夏 興國                        敬筆 

二○一二年三月十一日星期日4:38:4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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