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1日 星期日

案由:為申請:1 . 獨立戶夏興國「無收入戶資格」並製發相關證明;. 2 . 申請就拙愚\申請人夏興國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以全額補助方式救濟救助個案,茲將電子郵件附加檔案引用作為相關無收入\無資力\負債\負資產….不情陷狀之補充事實理由證據: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基本人權卷\1001107日申請[無收入戶]資格\並請准為全民健保費及國民年金保險費全額公費補助.doc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星期一00:36:15起寫、   擬於0312(一)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或親自遞致\植樹節誌記
                                    
  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社會課(無收入\低收入資格申辦之業務承辦人黃小姐、大姊頭頭陳念慈)  轉呈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
副本:台中市政府社會局、內政部社會司、監察院人權不保不障不救不濟委員會

案由:為申請:1 . 獨立戶夏興國「無收入戶資格」並製發相關證明;. 2 . 申請就拙愚\申請人夏興國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以全額補助方式救濟救助個案,茲將電子郵件附加檔案引用作為相關無收入\無資力\負債\負資產….不情陷狀之補充事實理由證據:

說明:
一、查(附件一)係10102電費收據,係以「夏興國」為獨立戶(按:電費並非本人負擔~~超過拙愚的能力負荷範圍內);此係證明原申請人即是申復人夏興國是「無資力的獨立戶」,
 
二、再查:依據1000701日施行之新制社會救助法,就連「遊民」也有安置輔導的機制。(該法第17條),本人多次洽請后里區公所社會課大姊頭頭即是頭目陳念慈、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安排尋覓適當的住居所,前開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卻不做安排、申請擬遷入后里區公所或台中市政府或內政部或行政院或總統府亦未得到協助遷徙及濟助。
本人申請后里區公所提供住居所作為遮風避雨之處;然而后里區公所社會課竟然以「次遊民」的歧視性差別錯待,連依法提供「遊民」安置給養方案也捨不得為之,至於來函提及:『后里區公所1000720日后區社字第100011381號函』早經本人嚴厲批判駁斥在案~~難道還要再來一次試試看嗎?  難道后里區公所的相關公務員都是睜眼說瞎話的活瞎盲者嗎?

三、茲因本人無工作收入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即令健保局准予本人「貸款及分期清償」,本人目前的無資力\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依舊無法在申貸後如約如數分期繳納,是此,關於:為申請就拙愚\申請人夏興國之: 1 .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 2 . 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請准以全額補助公費繳納方式救濟救助事: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生存權之本旨、社會救助法關於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之救濟義務之本旨(引用國家對人民保護與生存照護義務之相關論述)
此係社會救助的不救不助、對弱勢人民救濟的不救不濟,然而前開的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均不救不濟不作為等情,亦即,抵觸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一五二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第一五五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等憲治法治義務之本旨!
於憲於法有違。
拙愚目前暫居后里係因台北的雙訴救濟個案尚在不救不濟不敢正當正確正義救濟義務之不憲反憲不義反義陷狀,暫居后里一方面整理案卷(每天工作超過14小時)、一方面吃父母的老本也可以陪伴雙親大人且花費最少,是目前不情陷狀的權宜權衡之計,但不代表尊親屬有撫養以成年卑親屬的義務~~尤其近年因若干民事財產繼承個案,立法院以修法改為限定繼承、相對性責任義務;亦不能據以解釋雙親大人必須負擔任何強制性的社會保險保險費的義務,畢竟憲法第15條的人民生存權的保障係屬國家隊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至少應做到:.禁止不足、2.禁止過度侵害的最低標準,更不能曲解為社會或家庭成員間的生存照護義務,必須辨析之!
綜上,后里區公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應為拙愚夏興國尋覓適當的住居所;若是仍舊不做不為不救不助不救不濟,拙愚夏興國目前暫住后里家宅的原因業已前述在案,且因超過四位數的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案的送達處所等情,本人不能作「遊民」,是此,貴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辦理及審查本件社會救助申請救濟事項,應把「獨立戶夏興國」列為審查對象,不應將雙親大人的財產與資力收入列入審查之,以符合「周延」、「戶斥」原則。

四、關於:3 . 依據1000701日施行之新制社會救助法,將申請人\拙愚夏興國納入無收入\無財產之生活救住戶之列(引用:前開各項說明及相關附件。)
五、綜上,請准予本件所請各項救濟事項,以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六、                   JUST  TIME  DO  JUSTICE  !
                             

 

  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社會課(無收入\低收入資格申辦之業務承辦人黃小姐、大姊頭頭陳念慈)  轉呈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
副本:台中市政府社會局、內政部社會司、監察院人權不保不障不救不濟委員會  公鑑:
                1 0 1        0 3      1 2    日(植樹節誌記)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後之被害人~~我活著控訴!    夏興國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星期一00:44:10 AM  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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