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8日 星期日

案由:為就不服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第二庭儒股王銘、吳崇道、李慧瑜承審法官 (101救31)、(101國簡抗1號)101年03\07所為之(101救31號)、(101國簡抗1號)裁定,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民事抗告救濟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予對訴訟裁判費以及抗告裁判費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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