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1日 星期日

案由:為對陳順全肇致100年05\26交通事故違法情事,管轄救濟機關之豐原警分局(交通組)及其轄制之大雅交通小隊、豐原監理站(裁決股)卻不敢開立交通裁罰單之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101年02\29依據憲法第十六條、民事訴訟法、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向管轄法院之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提起本件交通事件聲明異議\行政訴訟起訴事件,惟因鈞院(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宇股郭瑞祥承審法官)101年03\07所為(101交聲919號)裁定,以被害人即是系爭100年05\26交通事故被害人夏興國並非適格起訴人,爰以裁定之主文:異議駁回,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個案救濟之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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