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8日 星期日

案由:.不服法扶台中分會101年03\09之不予法扶決定之聲明覆議救濟: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法扶救濟\1010309之法扶台中分會不予法扶之覆議救濟.doc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星期一00:30:38 AM、擬於0319(一)期日遞寄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法扶審查小組  轉呈
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審查委員會審查小組大律師   鈞鑑:
案由:.不服法扶台中分會1010309之不予法扶決定之聲明覆議救濟:
 說明:

一、關於獨立戶即是拙愚夏興國1 . 無資力之個案與證明書證、,引用附件之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豐原簡易庭宴股與緯股准予訴訟救助裁定的個案卷證與其理由,資以證明拙愚夏興國的無資力事實理由證據。  另引用100111024日向中院白慧姿公證人聲請「夏興國債務證明」認證書,夏興國的債務約有新台幣一千萬元,對照無資力\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請准予以「無資力」法扶對象審查本件法扶救濟聲請案,以利個案能夠早日進入法院實體審判程序,藉以實現個案正義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體用與踐行!
拙愚夏興國係「獨立戶」,目前雖是與雙親大人「暫住」后里家宅,此係因為戶籍所在地之后里區公所以及台中市政府遲遲不敢安排拙愚之適當住居所所致的不得以\不得不之不情陷狀,是此雙親大人的財產不會作為鈞會法扶審查的法扶聲請人資力財產之列。  @@查:貴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第三條第1款:申請人為單身戶(以夏引用附件影印本)。  本人夏興國目前為單身戶\獨立戶(詳參日前所附的戶籍謄本),貴台中分會應以單身戶作為審查基準,以資個案救濟。
再查:家君夏宗璠公目前高齡86歲(民國14年生),政戰少校退伍,有每半年發給之終身俸,本人不知詳細金額,惟因退休俸是照顧退休銀髮身涯的社會安全照護給養,不能移做法扶的相關審查資力與財產、至於家母夏葉秀卉則是因超過65歲,每個月有支領后里區公所每個月三千元的敬老年金,亦是照顧退休銀髮身涯的社會安全照護給養,不能移做法扶的相關審查資力與財產;亦即,雙親大人的財產收入資產價值等情,陳報如上,請予就系爭法扶救濟申請案實體審查並准為法扶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以利被害人能夠接近使用法扶救濟之程序。(引用拙愚10005月中旬書狀說明二~~說明四)

二、@@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對於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法律地位實質平等….之相關釋示。
查:法律扶助法第14123  、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26條訂有『申請法律扶助無須審查其資力』之法定事由(按:後者係移植自前者、前者是法律、後者是行政命令)
,依據憲法第716條、(釋476477)釋示之旨,至少應將被害人\自訴人有刑事訴訟法第31條之犯罪被害的個案,亦為前述之無須審查其資力之列;亦即只要在前述之法律及行政命令系爭法條中增加第四款的上開情形者即可。  前者需以立法院修法或司法院大法官釋憲方式為之、後者則由貴法扶基金會依據法規修正程序為之即可,拙愚均以依據法定程序踐行上開的程序在案。
再查: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第三條第2款將『自訴代理』列為不予扶助之範圍,雖說第2項有以『前項各款所列情形如確有給予扶助之必要者,審查委員會得經分會會長同意後准予扶助。』云云,然而在<法律扶助>雜誌第32期(201104月號)第10頁之「刑事訴訟代理或辯護案件結案情形分析」之對受扶助人有利計有三項:
1 .  受扶助人為告訴人
2 .  受扶助人為被告\被訴人(後者係本人加註)
3 .  其他(按:其他之詳細情形,本人無法從該文中查知)
很諷刺地是:依據目前實務與相關規定,被害人必須放棄刑事自訴救濟權、改以「告訴」為之,才有可能獲致法扶救濟之可能即可行;明明告訴無須律師強制代理,貴法扶基金彙集各分會以「錦上添花」准予列為法扶救濟之列,卻是對於自訴律代(自訴案件律師強制代理)違憲法律的現行現制下,自訴律代卻是『不與法扶救濟之列』,竟然連法扶基金會及各分會也對被害人要行使刑事自訴救濟權棄置不理云云,連『雪中送炭』也不為,提筆至此,油生歌手羅大祐歌曲之「現象72變」、「FOR  謀殺」….等批判性強烈的歌曲意境。
是此,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第三條第2款將『自訴代理』列為不予扶助之範圍應予刪除之,以符合法扶救濟義務應為被害人\自訴人救濟  DO  BEST    MOST !之憲治法治本旨!
引用(27792)判例:『…..。但該項自訴如因不合程序經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確定者,即因以回復未自訴前之狀態,仍得由被害人依法告訴。』(按:被害人亦得為續為自訴救濟)
89台非219)判例:『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程序案件,仍得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再者,自訴人於自訴時既以具備其訴訟條件,為保障其享有之訴訟救濟權,自不得因嗣後法律之更易而否定其已經合法取得之訴訟實施權』、『又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乃屬於人民在司法上受益權(按:應正名實稱之『救濟權』),包括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及實施訴訟之制度性保障;人民已經依法取得之訴訟權即屬其合法正當之信賴利益,自不得因嗣後法律之修正而予以剝奪』(附狀一參照)
依據刑訴法31912項之旨,得為自訴的部分係屬於較重之罪者,全部得為自訴之列。
本人8808月的自訴案就被訴人的犯罪事實計有刑法124125165168169173213304….等條,其中第173169…等條之犯罪是比第124125條還重的罪,參引(90台上8005)判例之旨,應是全部得為自訴之列
3. 原裁定核有「以受請求事項未予裁判」、「認定事實錯誤」、「理由矛盾」等違背法令情事
查:已受請求事項未予裁判」、「認定事實錯誤」、「理由矛盾」核為刑事訴訟法第3791214款之違背法令,合先陳明。
引用前述之第2款的指摘與控訴。

三、@@憲治國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刑報復,即使受到犯罪行為人犯罪犯行直接違法侵害時 被害人亦祇能依憲法16條、行訴法之刑事訴訟救濟權之行使,訴請國家救濟義務之檢察/刑事司法/法扶救濟義務(參引法扶法42項)遵依法定程序踐行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如今卻是以『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自訴律代案件非法扶救濟範圍抵觸憲法與法律扶助法之違憲違法行政命令』,直接違法侵害本人的人身自由權、訴訟救濟權等基本人權;惟因「自訴律代」「自訴不受理」的箝制下,  誠請
貴法扶基金會准為法扶救濟,才能進行實質審判,證明實體真正事實。
@@刑法124125126127….等條之犯罪應准為自訴救濟之列:
.
依實務見解, 刑法125條項12款、2項、第126條之犯罪得為自訴之列,至於第124條枉法裁判罪、125條項3款後段濫權不訴追不審判處罰罪則係行駛犯罪訴追檢察權之檢察官、犯罪審判決定處罰刑事司法審判權之刑事法官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第127條之犯罪,卻以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公務員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依憲法816247780…等條意旨 應准為自訴之列; 至於  刑法125條項3款前段之濫權訴追審判處罰罪者則是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違濫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權、生命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參引刑法3334條之主刑、從刑)亦應認為准為自訴之列,裨符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權之旨  此亦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按:引用拙愚「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

四、關於彭榮義詐騙欺誘家君夏公宗璠新台幣125餘萬元、致使夏興國名下的房地產遭致中院民執處的三拍定讞:
引用:自1000411日親赴中檢遞狀、1001019日親赴大甲分局報案的卷證,然而台中地檢署確是以「一開始就不偵查」之吃案大公開\不偵不察不檢不察不救不濟的違憲違法犯行(引用附件之中檢吃案書函);另擇關於彭榮義個案,民事損賠起訴事件的訴訟裁判費新台幣萬4千餘元(參閱附件)請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之!

五、關於100年交通事故之刑事訴訟救濟以及民事國賠起訴(警員犯法瀆職犯行之國賠不協議所踐行之民事國賠起訴): 引用:自1001114日親赴中院、中檢遞狀、1001202日親赴大雅分駐所報案的卷證,然而台中地檢署確是以「一開始就不偵查」之吃案大公開\不偵不察不檢不察不救不濟的違憲違法犯行(引用附件之中檢吃案書函);另擇關於警員就1000526日交通事故所涉犯的違憲違法犯行,1001114日民事國賠起訴(警員犯法瀆職犯行之1000831日國賠不協議所踐行之民事國賠起訴),訴訟裁判費約四千元(訴訟標的新台幣40萬元),請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之!

六、關於 A 員妨害名譽等犯行:
中檢在偵查不公開吃案大公開~~絕大多數將夏興國的個案予以吞吃~~本件既然屬於很明確的違法侵害名譽權等犯行,單純的民事裁判費的法扶救濟只需提供台中分會出具的證明書籍可~~舉手之勞,為何不為?

七、關於提起再審之訴者(中院101小上6號、100豐小418號):
此涉及「審級利益」、「中院王銘、吳崇道、李慧瑜、楊曉惠等枉法官枉法裁判」、「李彥文院長應為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等情事,具有原則重要性;復且為單純的民事裁判費的法扶救濟只需提供台中分會出具的證明書籍可~~舉手之勞,為何不為?
八、本人的民事起訴狀很多~~法扶台中分會不提供電子郵件,以致無法電傳電子郵件附加檔案;以                郵寄為之,又是直接違法退回~~如此刁難,有何意義?  抑或針對夏興國所為的歧視性錯待?!
九、民事國賠起訴事件符合憲法第81624條之規範,原決定所稱:『依據申請人所述,與國賠要件不符,是認申請顯無理由。』~~本人夏興國所述的哪一點不符合「國賠要件」呢?原審查決定亦未有具體指明,應是理由矛盾之違法!

十、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 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 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 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
犯罪行為人(犯罪行為人)(按:實務上誤稱被告 拙意:被告應用於起訴前之偵查/准偵查階段 起訴後以被訴人稱之)亦享有憲法 8 條各項各句、 1 6 條及刑訴法的訴訟救濟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的程序保障,但不因此受到包庇之免受國法正義制裁~~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受到憲法 8 0 條、刑訴法 2 6 8 條不訴不理(實務上誤稱不告不理 檢方係不告也要理),在自訴律代違憲法律之不情陷況,基於法扶基金會為弱勢被害人踐行法扶救濟義務之本旨, 亦應對於犯罪被害人的法扶救濟之准行與踐行 此亦係憲法、1516條、刑訴法3條之當事人平等原則,ACCESS TO JUSTICE!之接近使用訴訟救濟權!
錦上添花易VS.雪中送炭難~~現行實務之法扶基金會及各分會否准自訴律代法扶救濟案件的違憲違法實然面:
從貴會<從貴法扶基金會<法扶雜誌>的法扶案件統計資料,「自訴律代」案件為『0件』,所謂:分會法扶審查小組認為自訴律代案件有法扶必要,經分會會長同意後准予法扶云云,乃是到目前為止還不見實體生效的個案~~或許有,至少本人若干自訴律代按均在程序上否准之。
是此,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第三條第2款將『自訴代理』列為不予扶助之範圍應予刪除之,以符合法扶救濟義務應為被害人\自訴人救濟  DO  BEST    MOST !之憲治法治本旨!

十一、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十二、綜上所述, 誠請
貴法扶基金會台中分會分會長\法扶審查委員會鑑核,准為本件聲請法扶救濟個案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法扶審查小組  轉呈
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審查委員會審查小組大律師     公鑑: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節後餘生我活著控訴!之夏興國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星期一00:51:10 AM寫畢







案由:為對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往股101年03月08日所為101年度刑補字第七號裁定,依舊是不救不濟之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爰予依據法定程序踐行訴訟救濟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提審與冤獄賠償者\北院101刑補457號裁定之補正與聲明聲請救濟.doc
二○一二年三月十八日星期日6:13:29 PM起寫、擬於寫好後之0319(一)期日電傳電子郵件送達及郵寄遞寄

致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鈞鑑:  
副本: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承審法官、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檢座大德、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北檢楊治宇檢察長\檢座大德
案由:為對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往股1010308日所為101年度刑補字第七號裁定,依舊是不救不濟之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爰予依據法定程序踐行訴訟救濟之:
A . 民事司法訴訟救濟(民事國賠起訴)
B . 刑事司法訴訟救濟(聲請法律扶助之指請律師協助自訴)
C . 犯罪訴追檢察救濟(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
D . 監察救濟(對於犯法瀆職公務員提起彈劾懲戒訴訟)   

  (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請參照表列者)


管轄救濟機關
    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1.
最高檢、台高檢、北檢
檢察總長檢諭及指揮監督最高檢及台高檢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檢諭及指揮監督北檢或親自處理踐行犯罪訴追之法律扶助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
2.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立案調查提起彈劾懲戒訴訟;依據憲法972項及法扶法、刑訴法相關規定,就犯罪訴追之指請律師協助自訴(提起自訴與實施自訴)
3 .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合議庭及承辦股受命法官
依據法律扶助法第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協助實施法律扶助義務之指請律師協助被害人夏興國自訴~應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實體審判,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踐行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實現個案正義及夏興國平正冤獄聲請再審\提起再審之訴之證明與證實)
4.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合議庭及承辦股受命法官
依據法律扶助法第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之准予訴訟救助、協助實施法律扶助義務之指請律師協助被害人夏興國民事國賠起訴事件之個案救濟~應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民事國賠起訴訴訟事件個案之實體審判,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踐行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實現個案正義及夏興國平正冤獄聲請再審\提起再審之訴之證明與證實、民事國賠救濟之踐行,請求賠償金額:新台幣十二億元整,並自870813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參引北院101刑補7號案卷)



訴訟救濟提起權人、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盡所能\鞠躬盡瘁!
  其他 詳卷及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參與違法逮捕\拘提本人夏興國之政治大學校方的被訴人:董保城、蕭敬義….等人
2.
參與違法逮捕\拘提本人夏興國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警方的被訴人:李平生、胡義明、黃天祥、徐姓員警(87年二月中旬在政大中正圖書館前偕同任翔圍堵本人之員警)、並勘驗文山一分局的監視錄影帶溯究參與本項違法逮捕\拘提本人夏興國之其他員警
3. 冤獄偵查濫訴的被訴人:何俊英、陳維練(北檢870813之違法聲請羈押之被訴人))
4. 870813決定違法羈押的被訴人:王佳惠(北院870813之執夜法官)
5. 冤獄一審違法羈押的被訴人:劉坤典(北院 871503號之870928~~871216之違法羈押罪之被訴人)
6. 冤獄二審違法羈押的被訴人:李得灶、吳敦、吳明峰、何菁莪(台高院 88上訴5294號之871216~~880901之違法羈押罪之被訴人)
6. 冤獄三審違法羈押的被訴人:黃劍青、劉敬一、林增幅、劭燕玲、張清俾(最高法院 88台上5411號之違法羈押罪犯罪行為人\被訴人)及880901未經訊問本人就遂行違法羈押之最高法院枉法官\違法羈押罪之被訴人
7 . 台高檢劉永詮檢察官(違法行刑犯罪行為人)
(其他:詳參附件之北院101刑補字第7號裁定及該案案卷)
        : 

一、緣:本人夏興國1010207(二)北上具狀,關於北院冤獄賠償聲請案(刑事補償聲請案)計有六件,北院承審法官卻在很短期間做成系爭裁定:
**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

項次
公務機關全銜名稱或簡稱
發文期日
案號\函號
承辦股\合議庭或業務承辦單位
承辦公務員(姓名或辨別職務
           
09.
台北地方法院
1010307
101刑補7
刑三庭往股
法官江春瑩
聲請人夏興國聲請刑事補償案件,本院決定如夏    主文:請求駁回(違法逮捕拘提羈押拘禁者)。
12.
台北地方法院
1010307
101刑補4
刑三庭子股
法官姚水文
聲請人夏興國聲請刑事補償案件,本院決定如夏    主文:請求駁回(冤獄偵審濫訴官、枉法裁判官故鑄夏興國冤獄者)
13.
台北地方法院
1010307
101刑補5
刑九庭辰股
法官古瑞君
聲請人夏興國聲請刑事補償案件,本院決定如夏    主文:請求駁回(冤獄劫難12年期間迭受最高級無限期恐怖凌虐者)。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二○一二年三月十八日星期日12:10:05 PM節錄
獨立審判的刑事法官竟然質變惡化成為「聯合串供」、「有志一同」地做成系爭裁判云云。

三、現行刑事補償法第十條第四款核有抵觸憲法第八、十六、二十四條、(釋471630號)解釋、刑事補償法第一條第七款之違憲法律:
查:刑事補償法第 十 條 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
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三、請求補償之標的。
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五、管轄機關。
六、年、月、日。
十六條 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依據刑事補償法(應正名實為冤受刑事處罰特別賠償救濟法)第一條規定:
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
一、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裁定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
二、依再審、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程序裁判無罪、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聲請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
三、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經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或收容。
四、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依重新審理程序裁定不付保護處分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收容或感化教育之執行。
五、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或刑罰之執行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
六、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逾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確定判決所定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期間。
七、非依法律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
亦即,刑事補償法第一條第七款是依據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23句、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為法源憲理,只要有旨揭之違憲侵權行為者就應該依據刑事補償法(冤受刑事處罰賠償特別救濟法)辦理救濟;再查:刑事補償法第三十七條 受害人有不能依本法受補償之損害者,得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再者,刑事補償法第 十 條第四款之『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應包括要證明系爭刑事訴訟程序不能開始或續行(即是刑訴法第4202項之再審事由之證明及其相關判例)、聲請人指出證明的方法、個案案卷、出處.,此部分業已在原聲請狀及本件抗告狀列述自87~~101年的國家救濟義務不救不濟之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等違憲違法犯行在案,業已符合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四款所揭之『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原裁定卻是認事任適用法違背法令與事實錯誤,應依據抗告程序救濟之!
87年~~101年之國家救濟義務不救不濟違憲違法犯行之不情陷狀~~以北院為例:
1 .
8816795)個案,以刑法124125條之犯行不敢開始實體審判
2 .
96189號、….9876114號、9924394456):聲請承審法官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指請律師協助自訴,卻以自訴案之未委任律師到院之程序上「自訴不受理」裁判
3 . 100
103115件個案,聲請承審法官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指請律師協助自訴,卻以聲再案之未附具判決書繕本之程序上「聲再駁回」裁判(如:100聲再6166號者)
4 . 100
12\下旬之15件民事國賠起訴事件,迄今仍不敢實體審判
5 .
其他:不勝枚舉
綜上所述,國家救濟義務之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即應視為「再審事由已證明」、「無罪之證明」,資依據狀首頁的訴訟救濟程序辦理旨揭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以明真實\以資救濟!

二、自990813脫離冤獄狀態業已一年五個月了~~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依舊是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依舊如故~~即令如此,依舊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1.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2.          憲法第16條的訴願\訴訟救濟權係屬國家對人民的權利受到違法侵害後的「救濟」義務,至少應做到:.禁止不足、2.禁止過度侵害的最低標準,更不能曲解為可以利用「程序問題」來拖延冗宕個案救濟之進行,必須辨析之!
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江國慶冤死案」、「蘇建和等三人差一點冤死案」、「盧正案」…..均給吾國吾民很大的啟示與震撼~~拙愚夏興國的跨世紀冤獄比前開個案更冤~~還要冤到何時日呢?  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3 . 平正拙愚的冤獄是拙愚的人生大辱(刑餘辱先)及必雪之恥,拙愚當然知道以一己之力是孤掌難鳴、孤木難撐天,而拙愚以書信書狀及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找了三位數以上的律師均未准予法扶救濟及協助本人雙訴救濟,老師是本人尋覓多年多人後之少數(甚至是唯一一位)願意聆聽本人傾訴自85100年的N件個案劫難且無私地鼎助,如此的大恩大德,本人只能日後有能力時以『 DO  BEST    MOST !』答報之!
1010112(四)收悉  師尊\國中導師陳本松寄來的賀年卡~~以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的年度賀卡,名為「玉山天下美」,設計非常精美,可以找出至少四種不同風貌景致,堪稱卡片中的「變形金剛」、「七巧板」,以陳師尊一路走來始終如一之用心良苦對待學生晚被的熱誠,相信該賀卡是  陳師尊的「不言而教」、「不語而授」以及對拙愚殷切的期待。
事實上,看到該賀卡隨即想起台中商專時代的校歌(按:台中技術學院、日前升格改制台中科技大學):『玉山聳立雲天外,好似青年氣愾,埋首研究專心學習、孜孜不倦,要商場稱雄
我們雙肩責任多麼重  努力前進  商專光輝和玉山一樣高聳!』(註1
1:這也是拙愚在冤獄劫難12年漫漫迢遙期間及脫離冤獄狀態後忍入苟存我活著控訴! 血恥復義之必行!
4 . 沒錯,就算國家救濟義務依舊是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依舊如故,拙愚還是要「忍辱含垢」、「臥薪嘗膽」、「眾人不相信自己時還是要自己相信自己」地堅持「我活著控訴!」踐行「中山門大審判」\「正義一定贏大審判」一步一步走夏去!
要平正夏興國冤獄,拙愚雙肩責任多麼重  努力前進  夏興國衡陽理(后里併寫、垕之口加上+\CROSS十字架)光和熱  比玉山還要高聳!』(同註1

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針對雙訴救濟權所做成的解釋略有:
1.包括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議審判權
2.
是人民在司法(按:應擴張及於前述之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義務,以符合憲法第16777880…..等條之旨)上的受益權。(按:仍應以救濟權稱之為恰適)
3.
雙訴救濟權既然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其目的在於人民有ACCESS(接近使用)雙訴救濟權的權利權益~~法治國嚴禁人民\被害人私行私刑報復、被害人行使雙訴救濟權時,國家(前述之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就應Do Best & Most!恪盡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4.
引用國家保護義務之.禁止不足、.禁止過度侵害等原則,導入為國家救濟義務的基本原則
5.
任何法律或決議或命令、措施、處分….與前述14款所述內容相反或悖違或不足或過渡侵害者,均應認為抵觸前述憲法相關規定、亦是抵觸憲法171條項、172條之違憲法律或命令,當然無效。
事實上,無資力的被害人\自訴人因犯罪被害而行使自訴救濟權時,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只要依據法律扶助法第四條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規定,從寬認定並恪盡協助實施法律扶助義務為手段,指請律師協助被害人自訴,讓人民(被害人\自訴人)得以接近使用自訴救濟權,經由正當法定程序(參引拙文之罪行罰定主義)調查審酌裁判,實現個案正義為目的,就能讓目前的自訴制度與機能至少能保障弱勢(即拙愚之無資力且洽請法扶救濟、洽請律師與檢察官協助自訴均不救不濟之不憲不法不理不情陷況)接近使用訴訟救濟權,國家救濟義務之及時救濟與效能性救濟之旨在此間落實,個案正義在憲治法治的正當正確正義程序中實現.
查: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二項如是規定:『各級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及律師負有協助實施法律扶助事務之義務。』、律師法第20條第1項:『律師受當事人之委託或法院之指定,得辦理法律事務。』、第三項:『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如有違反,應依有關法令辦理。』、第22條:『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法院指定之職務。』,當然是指具體的訴訟個案應該由前開法定之協助法律扶助義務人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踐行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憲治法治義務,亦是憲法第16777880….等條之交互作用(INTERACTION),據以實現個案正義為目的所應踐行的適法性作為與義務之本旨!
再查:法律扶助基金會簡介之節本:  (一)轉介制度:目前本會(法律扶助基金彙集各分會)與法院及社會團體均建立有轉介制度,如法院或社會團體發現有需要法律扶助之個案,即可填寫轉介單至本會。  如本會發現有需要非法律扶助之特殊協助之個案亦會主動聯絡相關單位,請該單位協助處理。  (二)受委託執行法律扶助工作:本會亦受理政府機關或其他團體委託執行法律扶助工作;目前本會已有台北律師公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辦理法律扶助工作。    扶助律師之義務:(依)於起訴後或起訴同時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依據法律扶助法第六二條之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案件,法院應准其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9467次刑事庭會議所做成<關於自訴案件律師代理的相關決議,直接以法官造法方式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一第2項的規定准用與適用於『具有律師資格的自訴人/被害人』;那麼,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一~第466條之四是為了因應民事訴訟提起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所增修的配套措施,,其中第466條之二第12項則是針對無資力之上訴人得依據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應是指定)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第三審法院對於聲請訴訟救助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的聲請案件係以最優先的程序上先決個案,由第二審法院應先將卷證送交第三審法院審理裁判之。  那麼,無資力的被害人/自訴人是否亦能有准用前引之民訴法第466條之二第12項的相關規定呢?
前述之最高法院9467次刑事庭會議所做成<關於自訴案件律師代理的相關決議,直接以法官造法方式之實際准用引用及適用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一第2項的規定准用與適用於『具有律師資格的自訴人/被害人』;那麼依據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當事人法律地位實質平等,不具律師資格且無資力支被害人\自訴人亦應有事用准用引用前引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解以行使訴訟救濟權。  再者,民訴事件乃是涉及私權\侵權行為等之各案,刑訴案件則是涉及刑事犯罪個案,每一件刑訴個案均涉及法益\人權與個案正義\社會正義\國法正義(即前述之憲治法治正義),手段應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參照),國家(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該『DO  BEST    MOST !』對於弱勢無資力之被害人\自訴人行使自訴救濟權時給予最大的支持與協助(參引釋364號之接近使用(ACCESS)傳播媒體之權利,改寫為被害人\自訴人接近使用刑事自訴救濟權之權利),此亦屬於憲法第80條、(釋154…理由書)、法律扶助法第四條 1 2 項之依法審判裁判與協助實施法律扶助義務之本旨。
事實上,只要承審法官依據前述之法扶法第四條2項、律師法20條~~22條之規定,依據職權或依據被害人\自訴人之聲請,指請律師協助當事人自訴~~就連民訴法也針對無資力當事人的訴訟救助制度與機能,讓無資力的當事人就由訴訟救助法律扶助順利行使民事訴訟救濟權~~那麼涉及公義正義的刑訴案件更應該『DO  BEST    MOST !』依據前引民訴法、法扶法、律師法相關規定提供無資力的被害人\自訴人藉由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制度與機能,達致接近使用刑事自訴救濟權,義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序所應為的刑事司法效能性及時救濟性的憲治法治救濟義務
再從刑訴法條、憲法7條之當事人平等原則,刑訴法31條之強制辯護案件與審判長\合議庭法官認為有必要之案件者、公設辯護人條例之被訴人聲請強制辯護之相關案件者,審判長\合議庭法官就應該依據職權或依據聲請指請公設辯護人或義務律師協助被訴人辯護;那麼,自訴人被害人就該自訴案件涉及前述規定定者亦應有所示用准用引用之,才符合當事人平等原則,進一步藉由刑事自訴救濟權之犯罪訴追的行使、刑事司法審判權的審問裁判與國家刑罰權的執行據以實現個案正義~~每一件個案正義匯聚鞏固社會正義國法正義憲治法治正義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再從憲理、法理、情理抒論:刑事犯罪的發生已經是對被害人的違法侵害憲法所保障的自由、權利、法益,憲治國法治國之人民應遵守前引之法治國原則之嚴禁私行私刑報復,只能依據刑事訴訟的法定程序行使訴訟救濟權;既然是權利的行使,就不應該讓被害人/自訴人繼續承受忍受因為自訴律代、自訴狀繕本….所造成財產權、訴訟救濟權的不利益或限制甚至剝奪的違憲實然實況,當然應予宣告違憲,以釋憲案闡明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之真義,犯罪訴追的成本不應該由被害人/自訴人負擔之!
參引刑事法學與實務個案的分類:將犯罪性質分類為「告訴乃論罪」、「非告訴乃論罪」之二分法;
依據刑事實體法與刑事程序法的學理法理憲理及刑事訴訟實務,將犯罪區分為「告訴乃論罪」、「非告訴乃論罪」云云。  前者應正名實成為『被害人訴究乃論罪』(如:妨害名譽罪、毀損罪、侵佔罪….),大體上違法侵害個人法益的特定犯罪且是輕微罪行者才是『被害人訴就乃論罪』之列,只有當被害人表示訴究之告訴或自訴(刑訴法232319條參照)之訴訟救濟權踐行時,國家救濟義務之檢察救濟\刑事司法救濟之實施刑訴程序公務員,如:司法警察、檢察官、刑事法官才能據以踐行檢察權與刑事司法審判權;後者則在學理與實務上誤稱為『公訴罪』者,往往會遭到『刁筆吏』的曲解誤解成為『非告訴乃論罪』等同『公訴罪』者,亦因此『不得自訴』之列云云,事實上,非告訴乃論罪之個案亦多有得為自訴之列者,如:誣告罪、公文書登載不實罪、違法逮捕羈押罪、….等等,故應正名實為『必訴罪』或『必罰罪』,只要一有發生系爭之被害人訴究罪之經被害人訴究者(告訴或自訴、刑訴法232319條參照)、非告訴乃論罪\必訴罪\必罰罪者,即使被害人不願(如:被害人願意原諒犯罪行為人、被害人不願意讓自己曝光在刑事偵審訴訟程序的訟累….)或不能(如:被害人遭殺害或喪失行為能力者)行使刑事訴訟救濟權者,檢察機關\檢察官亦應恪盡主動積極檢舉查察之不告也要理的檢察權義、管轄法院\承審刑事法官則應嚴格遵守不訴不理\訴了就應實體審理依法裁判( 8
綜上所述,關於刑訴個案的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法裁判審判為被害人\自訴人救濟『 DO  BSET    MOST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指請律師或洽請檢察官協助拙愚夏興國自訴)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開立法扶轉介單或指請律師\移請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
個案正義之本旨!
8:不論是刑訴實務、刑事法學界、社會上的認知,均對刑事訴訟法第268條:『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稱之為「不告不理原則」,並以刑法第128條之濫權受理訴訟罪、刑訴法第37912款之未受請求事項予以裁判之違背法令….等相關的規定與規範。是此,應該以:1. 在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對於非告訴乃論罪\必訴罪\必罰罪者應以『主動積極不告也要理、告了更應理』的犯罪訴追機關\公務員的檢察\警察救濟義務之踐行、刑事法院\承審法官則應以『不訴不理』、『訴了就應實體審理訊問裁判』,恪盡憲法第81677….等條、(釋154…理由書)釋示之應依法裁判\依據法定程序審理訊問裁判之憲治法治義務之踐行。
綜上,刑訴法第268條應正名實為『不訴不理原則』,並且應該就『訴了就應實體審判』據以保障救濟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9:改寫制度性保障保護為制度性救濟
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
犯罪行為人(犯罪行為人)(按:實務上誤稱被告 拙意:被告應用於起訴前之偵查/准偵查階段,起訴後以被訴人稱之)亦享有憲法8條各項各句、16條及刑訴法的訴訟救濟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的程序保障;但不因此受到包庇之免受國法正義制裁~~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受到憲法80條、刑訴法268條不訴不理(實務上誤稱不告不理 檢方係不告也要理) 在自訴律代違憲法律之不情陷況 基於法扶基金會為弱勢被害人踐行法扶救濟義務之本旨, 亦應對於犯罪被害人的法扶救濟之准行與踐行 此亦係憲法、1516條、刑訴法3條之當事人平等原則,ACCESS TO JUSTICE!之接近使用訴訟救濟權!
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訴訟之權。』,拙愚將訴願\訴訟權伸義為雙訴救濟權,國家之管轄公務機關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負有效能性與及時救濟性的應為實體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須知,對人民而言,雙訴救濟權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就國家之管轄公務機關\公務員而言則是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引用夏列相關拙文及相關雙訴救濟案,本件拙文則以概略論述或以引用為之:
1. 犯罪訴追成本不應由被害人負擔與忍受~~自訴律代、自訴狀繕本支批判論述
2.
自訴人被害人行使刑事自訴權是應享有法扶救濟之權利  抑或  忍受自訴律代之訴訟救濟權與
  
財產權之重大限制\剝奪\不利益的義務?     
3.
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  
4.
聲請踐行犯罪訴追之指請律師\洽請檢察官協助聲請人夏興國提起自訴實施自訴之用
5.
國家救濟義務
6. 自訴律代~~自訴案件應委任律師強制代理~~為違憲法律,以940808釋憲案約30萬字
      
之旨摘批判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再提自訴且應依據8788年間夏興國已經取得的自訴權踐行中山門大審判實體審判,就被訴人涉犯本件個案訴究的各項犯罪….  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刑事司法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管轄救濟機關
    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1.
最高檢
檢察總長檢諭及指揮監督最高檢及台高檢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檢諭及指揮監督北檢或親自處理踐行犯罪訴追之法律扶助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
2.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立案調查提起彈劾懲戒訴訟;依據憲法972項及法扶法、刑訴法相關規定,就犯罪訴追之指請律師協助自訴(提起自訴與實施自訴)
3 .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合議庭及承辦股受命法官
依據法律扶助法第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協助實施法律扶助義務之指請律師協助被害人夏興國自訴~應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實體審判,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踐行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實現個案正義及夏興國平正冤獄聲請再審\提起再審之訴之證明與證實)(開立法扶轉介單或指請律師\移請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4.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合議庭及承辦股受命法官
依據法律扶助法第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之准予訴訟救助、協助實施法律扶助義務之指請律師協助被害人夏興國民事國賠起訴事件之個案救濟~應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民事國賠起訴訴訟事件個案之實體審判,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踐行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實現個案正義及夏興國平正冤獄聲請再審\提起再審之訴之證明與證實、民事國賠救濟之踐行,請求賠償金額:新台幣十二億元整,並自870813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參引北院101刑補7號案卷)


四、江國慶冤死冤魂案件所引發的全國民怨激盪沸騰、馬英九總統親赴江國慶靈排前及江宅上香道歉、相信隱藏在冰山角落的相關個案會一個一個炸彈開花爆開出來~~本案(夏興國冤獄案)亦是跨世紀的超級冤獄,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監察救濟/檢察救濟大正義行!

五、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冤獄賠償聲請救濟案,俾符冤獄賠償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訴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謹誌

狀首頁列述之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  公鑑

        1 0 1      0 3        1 9    319不明槍擊案八週年誌記
拙愚即是犯罪被害人\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踐行中山門大審判\冤獄賠償之
被害人  夏 興 國 
二○一二年三月十八日星期日7:49:38 PM 寫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