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4日 星期二

為就申請就申請人夏興國的全民健康保險費以辦理抒困貸款以暫時解緩倒懸危扼困境之個案救濟,請准延長貸款截止日期限或引介相關機構協助,以資救濟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基本人權卷\辦理抒困貸款繳納健保費.doc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星期三11:19:36 AM起寫、擬於0215(三)~郵寄或電傳電子郵件
檔案名稱:基本人權的雙願行政救濟、雙訴司法憲法救濟
                                    
  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業務組鄭小姐(分機6333、健保費抒困貸款承辦人)、周小姐(分機6379、董念足專員(分機6332      轉呈
中央健康保險局                                                             鈞鑑:
案由:為就申請就申請人夏興國的全民健康保險費以辦理抒困貸款以暫時解緩倒懸危扼困境之個案救濟,請准延長貸款截止日期限或引介相關機構協助,以資救濟事:
說明:
一、貴中央健保局去年准為拙愚抒困貸款,辦理期限10102月下旬將屆,惟因目前依舊是無資力\無收入\負債\負資產….不情陷狀,即使辦理健保費抒困貸款依舊無法按期繳費、復且貴健保局月前准為拙愚列入安心就醫濟助對象,是請准予以暫時解緩倒懸危扼困境之個案救濟,請准延長貸款截止日期限或引介相關機構協助,以資救濟事,合先陳明。

二、引用拙愚自9908月~~10002月的相關雙願行政救濟狀~~請先參閱990915者。。
三、憲法第15條的人民生存權的保障係屬國家隊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至少應做到:.禁止不足、2.禁止過度侵害的最低標準,更不能曲解為社會或家庭成員間的生存照護義務,必須辨析之!
憲治國之社會國/福利國早已發展出對弱勢人民『負稅賦』、『零稅賦』之國家對弱勢族群/人民之生存照護義務  弱勢人民不但不需負擔稅賦義務  甚至可以獲致津貼給付及濟助。
同理, 拙愚夏興國為了能夠平正冤獄,維持生存生活生命存續之最低標準及基本生活的支應,期能有所個案救濟,俾符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憲治法治本旨!
復且對於事實上無資力無收入/無資產….不情陷狀之弱勢族群(如:拙愚即是)則應有妥適及時的照護與救濟 亦屬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所應對於弱勢族群的生存照護義務之踐行!
查:社會救助法及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旨在於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對於人民\尤其弱勢人民應為生存照護義務,更不可將前述之國家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任意移轉成為系爭個案當事人家庭成員的義務~~須知:憲法對於人民的義務只有  1、依法律納稅、 2、服兵役、3、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系爭個案仍舊以家庭成員的生存照護義務等情;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然而:后里區公所、臺中市政府、內政部卻以雙親大人的財產收入等情作為推卸前述國家對人民生存照護與救濟義務云云,於憲於法有違。

四、引用10010月間的各件書狀(關於社會救助個案救濟的各項所請救濟事項)及附件相關證據,並將電子郵件附加檔案引用作為相關無收入\無資力\負債\負資產….不情陷狀的事實理由證據:
以法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_准為訴訟救助聲請個案裁判來看~~舉重明輕~~關於生存基本人權之低收入戶\無收入戶的資格應予照准,以符合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生存權之憲治法治本旨!(按:中院之:100豐救16號、100執事聲3759號等)
 
五、附件係拙愚夏興國冤獄劫難前\中\後~目前仍是不情陷狀現在進行式~積欠親情債\金錢債的債務證明書,佐以拙愚依舊是「無收入」、「無財產」、「負債」、「負資產」….不情陷狀,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生存權、居住遷徙自由之本旨、社會救助法關於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之救濟義務,誠請鈞所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資申請    貴后里區公所社會課\台中市政府社會局准以:
1 . 請准製發申請人夏興國符合貴后里區公所99100年度的社會救助\急難救助資格認定的證明書事,並溯自990813日至清償日止補發「無收入戶」社會救助金
2 . 關於: 后里區公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應為拙愚夏興國尋覓適當的住居所:
請准拙愚夏興國在貴公務機關及首長\承辦人協助,將拙愚戶口遷移至后里區公所或台中市政府或內政部或行政院或總統府之並遷入該處所,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之居住遷徙自由之基本權!  亦可讓系爭公務機關首長之邱文宏、胡志強、江宜樺、吳敦義、馬英九以法定代表人承負前述國家對人民生存照護與救濟義務,讓本人夏興國以國家主人『分享』公僕(公務機關首長、公務員)的薪俸收入,並請製發相關證明書事
3.  請認定夏興國為「無收入個別戶」資格及製發相關證明書事:1 . 獨立戶夏興國「無收入戶資格」並製發相關證明;
4 .
申請就拙愚\申請人夏興國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以全額補助方式救濟救助個案:
5 . 10010月間之個案書狀所請救濟事項亦請併為查辦及賜准之,以符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對於弱勢人民應以 DO  MOST BEST   恪盡生存生活生命照護義務之本旨!

六、關於:3 . 依據1000701日施行之新制社會救助法,將申請人\拙愚夏興國納入無收入\無財產之生活救住戶之列(引用:前開各項說明及相關附件。)
七、綜上,請准予本件所請各項救濟事項,以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八、容請貴座以同憲理(憲法的原理原則)同法心同理心同情心來看,憲法課責人民的義務有三  其中一項是「依法律納稅的義務」  惟依據憲治國之社會國原理  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旨在於:1.禁止不足  2.禁止過度侵害~~以國民年金為例   就算權利義務相互間倚附攸關  享受國民年金「未來」給付的權利之期待可能性  必須先行繳納若干其間之國民年金保險費之義務  然而亦應在被保險人有能力負擔的情況下才能為之啊!   再者  憲治國之社會國/福利國早已發展出對弱勢人民『負稅賦』、『零稅賦』之國家對弱勢族群/人民之生存照護義務  弱勢人民不但不需負擔稅賦義務  甚至可以獲致津貼給付及濟助。
同理, 全民健康保險與國民年金保險制度之存續與維持要靠穩定健全的財源支撐  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亦屬前述之權利義務倚附攸關的不可分關係  然而對於事實上無資力無收入/無資產….不情陷狀之弱勢族群(如:拙愚即是)則應有妥適及時的照護與救濟 亦屬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所應對於弱勢族群的生存照護義務之踐行。
  九、祈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業務組鄭小姐(分機6333、健保費抒困貸款承辦人)、周小姐(分機6379、董念足專員(分機6332      轉呈
中央健康保險局                       公鑑:                  OO              十五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星期三11:43:26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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