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9日 星期日

為對: 1 . 貴工商時報將拙愚夏興國應於80年10月15日申報勞保卻延遲至80年11\09為之之勞資爭議事件、2 . 拙愚夏興國84年08月被迫離職實尚未辦理福利金\離退金..之個案救濟,貴勞工保險局應依據行政救濟效能原則踐行個案救濟,並依據行政程序轉送管轄救濟機關之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辦理勞資爭議救濟程序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勞工保險局陳益民總經理、承保處公司行號科彭小姐(02.23961266#1728)、為民服務中心、勞委會
副本:工商時報蔡董事長衍明、人事部、福委會

案由:為對: 1 . 貴工商時報將拙愚夏興國應於801015日申報勞保卻延遲至801109為之之勞資爭議事件、2 . 拙愚夏興國8408月被迫離職實尚未辦理福利金\離退金..之個案救濟,貴勞工保險局應依據行政救濟效能原則踐行個案救濟,並依據行政程序轉送管轄救濟機關之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辦理勞資爭議救濟程序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鐵櫃E14之工商時報任職期間的個案\敬復勞工保險局1010106.保承行字第10010548560號函(工商時報對於夏興國申報勞保之延遲申報).doord Document (3).doc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星期一3:36:10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0220(一)郵寄
  勞工保險局陳益民總經理、承保處公司行號科彭小姐(02.23961266#1728)、為民服務中心、勞委會
副本:工商時報蔡董事長衍明、人事部、福委會

案由:為對: 1 . 貴工商時報將拙愚夏興國應於801015日申報勞保卻延遲至801109為之之勞資爭議事件、2 . 拙愚夏興國8408月被迫離職實尚未辦理福利金\離退金..之個案救濟,貴勞工保險局應依據行政救濟效能原則踐行個案救濟,並依據行政程序轉送管轄救濟機關之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辦理勞資爭議救濟程序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說明:

一、茲因1010217日(五)收悉  貴勞保局101021406.保承行字第10010038310號函,敬復如夏:

二、關於:1 . 工商時報將拙愚夏興國應於801015日申報勞保卻延遲至801109為之之勞資爭議事件:
本件之被訴機關工商時報之犯行重大明確,貴勞保局即應依據行政權能與勞工保險相關法規語法定程序,予以救濟之!
既然如此明確的違法事實,貴勞保局即應依據行政救濟程序函諭工商時報\工商財經數位公司應予補正與必要的補償或賠償救濟;此因本人自8799年冤獄劫難期間及99101年脫離冤獄狀態後多次函請工商時報的個案救濟均為獲致回函與救濟,才會函請貴勞保局踐行旨揭之行政救濟程序大正義行\正道行義,請察鑑並准救濟!
查:按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勞工保險之保險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但非歸責於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第19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第24條規定:「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本人夏興國係801015日到職(工商時報工商服務部中管中心),然而工商時報卻將申報勞保延遲至801109日~~延遲將近一個月\25~~此係重大明顯的勞工權益受損情事,應予補正與救濟之!

三、關於:2 . 拙愚夏興國8408月被迫離職實尚未辦理福利金\離退金..之個案救濟:
拙愚夏興國8408月被迫離職實尚未辦理福利金\離退金..,相關款項與權義請予補正與救濟之個案救濟。

四、聲請貴勞委會以及勞保局踐行適法的勞保業務\勞資爭議事件之監督查察與救濟:
行政罰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由行為地、結果地、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管轄。」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第11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第17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勞委會20日確定,依勞基法規定,雇主違反4情節,上網公告姓名 工商時報【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勞委會20日確定,依勞基法規定,凡屬專案勞檢、限期改善未改善、影響勞工權益重大及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等4種情況,違規雇主姓名及事業單位名稱將立即上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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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正式實施的勞基法修正案,對企業欠薪、未幫勞工投保、超時加班及不給加班費等違反勞基法情節,除加重處罰外,並新增公布廠商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條款。
但據了解,由於修法時採用文字是「得公告」而非「應公告」,再加上經建部門希望能替廠商爭取多些「緩頰空間」,因此,勞委會制訂細則時,一度考慮是否違規超過2次以上、才公佈企業姓名,引發勞團抗議,勞委會因此邀請地方縣市政府,期訂出合理規定。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孫碧霞指出,勞委會與地方政府代表達成共識,確認若屬於情節重大者,或要求限期改善未改善者,以及屬於專案勞動檢查,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公告者,地方政府就可以逕行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對象。
倘若工商時報對於所屬員工以「延遲申報勞保」成為通例,則貴勞委會\勞保局應予專案檢察督飭工商時報(中時報系)限時改善並提供被害\權益受損害之勞工權益救濟措施。

五、貴勞工保險局應依據行政救濟效能原則踐行個案救濟,並依據行政程序轉送管轄救濟機關之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辦理勞資爭議救濟程序大正義行\正道行義:(行政程序法第17條參照)
六、祈                 JUST  TIME  DO  JUSTICE 
                             
 
謹   誌


勞工保險局陳益民總經理、承保處公司行號科彭小姐(02.23961266#1728)、為民服務中心、勞委會
副本:工商時報蔡董事長衍明、人事部、福委會
                         
聲請人即是冤獄劫難苟存殘命浩劫餘生後我活著控訴! 夏興國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星期一3:41:43 PM二○一二年二月十二日星期日10:26:37 AM 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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