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9日 星期日

案由:為就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101年02\07所為之:(100中國簡13號)裁定,爰於裁定其間之五日期間內予以抗告救濟2 . 關於抗告救濟裁判費之訴訟救助聲明聲請救濟,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中院(100中國簡13號)之個案書狀(1001114民事國賠起訴事件\被訴人為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相關犯法瀆職違法失職警察者).doc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星期一10:13:09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

致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    鈞鑑:

案由:為就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1010207所為之:
1 . 100中國簡13號)裁定,爰於裁定其間之五日期間內予以抗告救濟
2 . 關於抗告救濟裁判費之訴訟救助聲明聲請救濟,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


抗告人即是起訴人、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詳卷)(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國賠義務機關:台中市政府警察局  407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598

相對人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的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 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  電話(0423274275
2 . 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臺中市大雅區中清路二段172
... 電話(042566205425680184
3 .刁建生局長: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2588  電話(0423274275
4 .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  電話(0423274275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茲因1010217(五)收悉向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1000207所為之:
1 . 100中國簡13號)裁定,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云云,狀末頁註明:「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云云,
爰於裁定法定期間之十日期間內予以陳報\聲明聲請救濟\抗告救濟,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抗告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引用前述之國賠請求事件卷證,容請拙愚引用之,聲請鈞院調卷審辦,請予踐行民訴事件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二、關於原起訴裁判費、抗告裁判費之聲請訴訟救助個案救濟:
**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聲59號)裁定案卷的事實理由證據.
拙愚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查:民訴法107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 依拙愚的不情陷狀 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卻是應裁判准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案卻是駁回聲請之不救不濟 於憲於法有違
請問:各級法院承審法官職權調查可有發現拙愚有任何財產可供繳納裁判費之用呢?~~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59號)裁定案的事實理由證據~~請准予訴訟聲明3. 之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茲將最高法院所為關於訴訟救助的相關判例判決意指列述如夏:
1.
29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粒支出訴訟費用
2
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3.其他(引用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相關判例及附件影印者)
本人夏興國在原聲請狀所提供的附件即是作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聲請訴訟救助之不情陷狀事實理由之證明與釋明,亦符合最高法院(88台聲582號)判例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身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須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為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亦有最高法院(91台聲108號)、台高院(96台聲321號)裁定可稽證之。:
前引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是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號)、台高院民事庭(96321號)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此係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職權依聲請調查聲請人當事人的資力狀況,以符合承審法官依法審判保障與救濟人民之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拙愚夏興國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關於本人夏興國引用:1.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據(91台聲108)裁定及2.台高院(96321號)裁定之旨係指:
A .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調查聲請人夏興國之無資力相關事實事證,此亦屬承審法官英合法調查證據作為認事用法裁判基準
B . 本人的無資力不情陷狀的事實依舊,且每況愈下….,應有飲用之必要,且應依據(釋2860)之旨,拘束性質相同(聲請訴訟救助個案)的各審級裁判規範效力
**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
**茲將無資力\負債\負資產..不情陷狀之事實理由證據列述如夏:
1 .
(附件一):后里區公所10101月之急難救助金(生活扶助)支票五千元之影印本
2 . (附件二):中央健保局1001216.健保中字第1004074109號函之將本人列入「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的協助對象
3.
(附件三):台中市厚里里黃金益里長1000618開具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繳納健保費但須醫療者清寒證明書」影印本
夏興國為獨立戶\個人戶,因為冤獄劫難12年,於990813日脫離冤獄狀態迄今年餘仍無法覓得工作,亦因前述冤獄劫難致使夏興國處於無資力\無工作收\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引用10011月中旬之申請無收入濟助之個案案卷)
具體說明案家目前遭遇的困難
·         依據「臺中市急難救助辦法」第 3 條:(節錄)
·         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急難扶助: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4
前條第一項之急難救助每案最高新臺幣一萬元,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每
案最高新台幣二萬元。但特殊困境個案最高新臺幣三萬元。
、依據「臺中市急難救助辦法」第 34 條之規定,急難救助的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復依據健保局中區業務組1001216日之健保中字第1004074109號函之旨:「台端及依附加保之眷屬是『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的協助對象」,說明一則以:「,符合近貧戶條件的家庭、特殊境遇之受扶助家庭,…….,雖然有欠繳健保費情形,仍可持健保IC卡以健保身份安心就醫。」,
是此,依據健保局所認定的事實(近貧戶\特殊境遇家庭受扶助戶),核予台中市政府急難救助辦法第三條第35款相符、另因前述之因為冤獄劫難夏興國名下房地產遭法院強制拍賣等情,亦符合台中市政府急難救助辦法第三條第4款相符、尋覓工作無著,請准為本件急難救助個案救濟,併請就本件申請急難救助的救助款項請依據台中市急難救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救濟,請准為急難救助個案救濟事,度過難過的年關。
前述可知拙愚夏興國脫離冤獄狀態後苦覓工作無著,包括在后里\豐原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104以及518人力資源網站主動求職、閱報分類「事求人」謀職….,均無法覓得工作,困頓危扼不情陷狀難以言喻。  另因拙愚冤獄劫難期間名下房地產遭法院強制拍賣(詐欺等案犯罪行為人彭榮義申請法院假扣押及強制執行拍賣者)(引用10011月中旬之無收入戶救濟個案卷證及100111024日向中院公證人白慧資聲請的夏興國債務認證書案卷))  再查:拙愚夏興國1001223日收悉  健保局中區業務組1001216日之健保中字第1004074109號函(附件一為影印本、1001226亦親遞乙份個案書狀至貴后里區公所之),該函主旨:「台端及依附加保之眷屬是『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的協助對象」,說明一則以:「,符合近貧戶條件的家庭、特殊境遇之受扶助家庭,…….,雖然有欠繳健保費情形,仍可持健保IC卡以健保身份安心就醫。」,拙愚上網查詢關於『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節錄如夏:(以斜體底線10號字註記之)
行政院衛生署表示,為保障弱勢民眾健保就醫權,約有37萬健保欠費的弱勢民眾,健保IC卡將可以解卡。衛生署進一步表示,該署係依照行政院吳院長指示,並參照二代健保修法精神,研訂「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使弱勢民眾健保就醫無障礙。
近貧戶、特殊境遇受扶助家庭及18歲以下兒少之就醫無障礙
衛生署表示「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所指的弱勢民眾為下列三種,弱勢民眾健保就醫將無障礙:
一、近貧戶,也就是全家每人每月所得未逾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1.5倍、全戶不動產未逾低收入戶標準及全戶利息收入未逾1萬元。
依據健保局所認定的事實(近貧戶\特殊境遇家庭受扶助戶),核予台中市政府急難救助辦法第三條第35款相符、另因前述之因為冤獄劫難夏興國名下房地產遭法院強制拍賣等情,亦符合台中市政府急難救助辦法第三條第4款相符,請准為本件急難救助個案救濟,度過難過的年關。
無資力繳納健保費~舉重明輕~當然亦無資力繳納訴訟裁判費,應依據民訴法107條、2項、憲法第1516條之憲治法治本旨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以資個案實體審判。
並將台中地方法院承審法官准為訴訟救助的個案引用之,列述案號如夏,請鈞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調取案卷參閱審辦准為本件訴訟救助聲請之:
1 . (豐原簡易股宴股)100年度豐救字第01
2 . (豐原簡易股緯股)100年度豐救字第06
3 . (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年度執事聲字第37
4 . (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年度執事聲字第59
憲法第15條的人民生存權的保障係屬國家隊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至少應做到:.禁止不足、2.禁止過度侵害的最低標準,更不能曲解為社會或家庭成員間的生存照護義務,必須辨析之!
憲治國之社會國/福利國早已發展出對弱勢人民『負稅賦』、『零稅賦』之國家對弱勢族群/人民之生存照護義務  弱勢人民不但不需負擔稅賦義務  甚至可以獲致津貼給付及濟助。
同理, 拙愚夏興國為了能夠平正冤獄,維持生存生活生命存續之最低標準及基本生活的支應,期能有所個案救濟,俾符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憲治法治本旨!
復且對於事實上無資力無收入/無資產….不情陷狀之弱勢族群(如:拙愚即是)則應有妥適及時的照護與救濟 亦屬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所應對於弱勢族群的生存照護義務之踐行!
查:社會救助法及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旨在於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對於人民\尤其弱勢人民應為生存照護義務,更不可將前述之國家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任意移轉成為系爭個案當事人家庭成員的義務~~須知:憲法對於人民的義務只有  1、依法律納稅、 2、服兵役、3、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系爭個案仍舊以家庭成員的生存照護義務等情;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是此,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生存權、居住遷徙自由之本旨、社會救助法關於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之救濟義務,誠請鈞所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綜上,請准予本件所請訴願\訴訟救助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以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JUST  TIME  DO  JUSTICE  !
                             
綜上,請准予本件所請各項救濟事項,以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謹誌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                      公鑑:
引用附件相關書證及相關個案卷證

三、關於國賠義務機關、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的明確無訛、原裁定卻以(刑124)枉法裁判犯行故作枉法裁判,違法侵害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局之違憲違法犯行:
查:國家賠償係源自於憲法第24條: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對於以上該等因國家公務員一時的過失所造成人民的損害,則人民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就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此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對於國家公務員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到底可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符合以下的要件:
(一) 必須是公務員的行為:亦即:非出於公務員的行為,國家原則上並不負責。
(二) 必須是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公務員必即就「客觀上」觀察,認為該公務員為該等行為是出於執行職務即可。
(三) 必須行為違法:違反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有效之判例及解釋等都包含這邊所謂的「法」。
(四) 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此乃就公務員主觀責任認定,且由賠償義務機關及公務員舉反證證明。
(五) 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在此不論是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權利受到侵害都可以請求。
(六) 須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亦即:必須是因為該違法行為導致損害發生,始可主張之。
依據(釋135271499535….)、(302838)釋示,個案處分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處分,因具有處分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引用本人1000830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提起的國家賠償..行政救濟狀個案及相關卷證。
茲因國賠義務機關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在法定期間一個月內並未踐行相關的國賠協議,本人於是在100114向鈞院提起民事國賠起訴事件(即是本件之100中國簡13號);是此,
國賠義務機關即是1001114民事國賠起訴狀之狀首頁之:(以斜體字註記)
國賠義務機關:台中市政府警察局  407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598

相對人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起訴狀上的被告姓名或名稱、法定代理人即是::
基於刑訴個案的告訴、公訴、自訴之別,拙愚將「原告VS.被告」係用於提起訴訟前的「告訴」或「告發」程序為之;至於提起憲法第7778條之民事\刑事\行政\懲戒\憲法訴訟的兩造當事人則以「起訴人VS.被訴人」稱之;復因本件的被訴人涉及相關刑事犯罪,另案訴追相關刑事責任在案,是此:
1001114民事國賠起訴狀之狀首頁之:(以斜體字註記)
相對人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的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 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  電話(0423274275
2 . 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臺中市大雅區中清路二段172
... 電話(042566205425680184
3 .刁建生局長: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2588  電話(0423274275
4 .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  電話(0423274275
即是本件個案的被告,其姓名、任職警察機關之地址電話亦載名在案可稽。

關於具體特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1001114民事國賠起訴狀之狀首頁:(以斜體字註計)
個案事件的侵權行為\犯法瀆職公務員違法侵害夏興國的系爭個案事件權利之違憲違法犯行:
²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對於「1000526日交通事故現場圖」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等)犯行、
²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對於「1000526日交通事故研判表」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等)犯行、
²         刁建生局長不敢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等違憲違法犯行,
²         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承辦該交通大隊1001004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20387號函涉犯刑法第138條隱匿公文書犯行
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1 . 旨揭各款之公務員違憲侵權行為,各款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十萬元整,合計新台幣$四十萬元,自1000830日具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 訴訟裁判費由相對人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負擔之
即是該民事國賠起訴事件之具體特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關於相對人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刁建生身為公務員卻違法侵害夏興國相關權利之侵權行為\犯罪犯行,引用狀文列述之相關個案書狀之指摘控訴,請予調查審酌查辦!
至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等犯行),則是依據刑事訴訟程序為之,並非民事法院管轄\民事法官審理裁判;基此,本人是以(附狀)方式影印呈庭,作為被訴人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的事實理由證據。

綜上所述,承審法官林慧貞應依據法定程序向國賠義務機關調取1000830國賠請求行政救濟案的卷證、本人1001114民事國賠起訴狀亦將相關書狀及附件影印呈庭在案可稽;然而,林慧貞枉法官卻是明知故犯以刑法124條犯行枉法裁判之,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四、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枉法官)1010207所為之(100中國簡13號)裁定,核有前述指摘之違背法令與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
1 . 抗告救濟辦理救濟;
並准為2 . 關於抗告救濟裁判費之訴訟救助聲明聲請救濟,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

五、祈予察鑑審辦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  轉呈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合議庭承審法官(抗告法院)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1       0 2            2 0   

被 害 人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星期一10:47:06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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