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0日 星期一

為就 鈞署101年02\14之台興字第1010002364號函,敬復如夏,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1010206日元宵節至寄的個案資料夾\函覆最高檢1010214之台興字第1010002164號函.doc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星期一4:30:06 PM起寫、擬於0220(一)遞寄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興股檢座大德      

案由:為就  鈞署1010214之台興字第1010002364號函,敬復如夏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鈞署1010214之台冬字第1010002164號函說明一:復台端1010245日聲請狀」~~係指本人的句狀日抑或撰狀日??~~0205係星期日\禮拜天,並未具狀、至於本人0207(二)北上親自到院到署具狀,關於最高檢者則是有十件,其中一件並有光碟片檔案,亦即,請問鈞署1010214之台冬字第1010002164號函說明一:復台端1010245日聲請狀」,究竟是指本人哪些書狀呢?請予查復!

二、關於拙愚冤獄個案,以「中山門大審判」系統資料匣內各資料匣\檔案為論述,請鈞署依據個別檔案予以查辦審核,並依據法定程序辦理:
管轄檢察官署(檢察一體之台北地檢署、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台高檢)應予踐行:
1 . 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刑訴法441442條)
2 .
檢察總長指揮監督管轄檢察官署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檢察救濟之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檢察官協助拙愚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刑訴法228319、法組法60、法扶法4..
3 .
檢察總長指揮監督管轄檢察官署(最高檢、台高檢)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刑訴法427430
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願行政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 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 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 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三、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興股檢座大德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書狀以及光碟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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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害 人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星期一4:40:25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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