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6日 星期一

為就請准為踐行「為被害人救濟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犯罪訴追協助自訴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法扶救濟\寄至眾城國際法律事務所王炳輝所長\律師團會議.doc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星期二00:04:42 AM起寫、  擬於0117(二)遞寄


    眾城國際法律事務所王大律師兼所長炳輝、律師團會議鈞鑑:
副本:政治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陳惠馨君閣   鈞鑑:

案由:為就請准為踐行「為被害人救濟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犯罪訴追協助自訴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說明:

一、附件係拙愚夏興國向學生時代的導師\師尊稟述脫離冤獄狀態後一年多的個案救濟及相關情事,副寄  貴眾城國際法律事務所王大律師兼所長炳輝、律師團會議之旨係因在地緣之便最具規模的律師事務所、王所長是中檢檢察長轉任律師,敬悉  貴所律師道長深具正義感,緣拙愚夏興國冤獄平正之必行,茲將資料先行寄致洽請參閱,容拙愚與貴座確認後,請准在農曆春節過後約定時間當面洽談之~~期能洽請貴所『為就請准為 為被害人救濟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犯罪訴追協助自訴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敬述如夏:
倘若貴所願意審閱拙愚關於『自訴律代~~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強制代理~~違憲法律的箝制』的釋憲案及相關卷證(均需寄返本人,貴所可以影印存閱),拙愚會寄致貴所審閱查辦之!  期能導正目前實務上違憲不情陷狀等情,致使被害人\自訴人遭受犯罪行為人違法侵害在先、刑事自訴救濟權不救不濟在後,應予導正及救濟之!
二、茲因『自訴律代~~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強制代理~~違憲法律的箝制』,被害人\自訴人之自訴提起權與實施權完全淪落到受任律師手上,若是找不到律師道長願意接受委任、抑或被害人\自訴人無資力等情事實上不可能委任律師,刑事自訴救濟權等同完全剝奪殆盡,應認核為抵觸憲法的違憲法律,故有上開擬議(引用940808釋憲案~~990921誌記釋憲狀之系列書狀);復因法律扶助基金會總會所『自訂』行政命令將「自訴律代案件」原則上不屬於法扶範圍,以致於各分會對於本人的法扶救濟申請案均以上開違憲違法的行政命令作用下予以否准法扶救濟申請案;另則則是法律扶助法第四條2項之檢察官、法官並未確實恪盡協助被害人\自訴人法律扶助的憲治法治義務~~法院組織法第60條、刑訴法第343條准用246249條及關於公訴之相關規定,檢察官負有犯罪訴追檢察權之協助被害人\自訴人提起自訴\實施自訴之憲治法治義務、承審法官亦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准為被害人\自訴人指請律師或洽請檢察官協助自訴等情之協助實施法律扶助之憲治法治義務,然而實務上卻是完全漠視、存而不論等情,致使被害人\自訴人遭受犯罪行為人違法侵害在先、刑事自訴救濟權不救不濟在後,應予導正及救濟之!

二、附件之台灣人壽展業顧問名片係拙愚夏興國新職,希望能有機會服務或互惠合作方案為之!
三、倘若 貴所\貴座及所屬律師道長願意接受委任,依據法律扶助法、律師法……相關規定俟正義判決後需有負擔部分律師酬金之情事  律師酬金以(附帶民事判的審認金額(主文)*法定裁判費*二分之一即是50%)為之;抑或須俟拙愚收受冤獄賠償金後的匯兌至  貴眾城國際法律事務所設在金融機構帳戶之。

四、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貴座\貴事務所鑑核,經審查夏興國個案認為有冤獄及必須依據法定程序平正冤獄我活著控訴之踐行者,請接受委任並閱覽及影印系爭案卷以利憑辦審查,准為本件法扶救濟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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