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6日 星期一

為就拙愚夏興國100年12月16日法扶救濟聲請案(1001216-B-033前段),經貴台中分會法扶審查委員會以「抗告程序進行中」不予扶助而駁回在案,資聲請覆議救濟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法扶救濟\1001216日向法扶台中分會的法扶救濟聲請案.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一11:33:22 PM起寫、擬於1227(二)遞寄
致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分會長\法扶審查委員會   轉呈
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審查委員會                   鈞鑑:
案由:為就拙愚夏興國1001216日法扶救濟聲請案(1001216-B-033前段),經貴台中分會法扶審查委員會以「抗告程序進行中」不予扶助而駁回在案,資聲請覆議救濟事:
說明:

一、依據拙愚無資力\無工作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管轄法院\承審法官駁回訴訟救助聲請各事件本身就抵觸憲法第15167780條、民訴法第10712像支規定;是此,貴法扶台中分會對於本件個案的所請「墊付兩萬四千餘元裁判費或出具保證書」乙節,即應「補破網」准予扶助,期以符合法扶法與法扶基金會設置之本旨!

二、引用(附件一)之拙愚夏興國1001223日收悉  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業務組1001216日之健保中字第1004074109號函,主旨:「台端及依附加保之眷屬是『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的協助對象」,說明一則以:「,符合近貧戶條件的家庭、特殊境遇之受扶助家庭,…….,雖然有欠繳健保費情形,仍可持健保IC卡以健保身份安心就醫。」;亦即,本人符合「近貧戶」之社會救助法、全民健保法的受濟助對象,依據此事實,貴法扶基金會覆議審查委員會應認為本人符合「無資力」之事實,廢棄原「不予扶助」之決定,並准為所請法扶救濟的個案事項。
衛生署表示「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所指的弱勢民眾為下列三種,弱勢民眾健保就醫將無障礙:
一、近貧戶,也就是全家每人每月所得未逾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    1.5倍、全戶不動產未逾低收入戶標準及全戶利息收入未逾1萬元。
二、經縣(市)政府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審查通過之受扶助家庭。特殊境遇家庭依該條例係指喪偶、離婚、家庭暴力受害者、未婚懷孕婦女、非自願性失業等家庭,其全家每人每月所得未超過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2.5倍,並經縣(市)政府核定為受扶助的家庭。
三、18歲以下有就醫需求之兒童及少年
此外,衛生署特別再提醒,民眾遇有緊急傷病需門診或住院治療者,只要持有村里長出具的清寒證明或醫療院所認定清寒無力繳納保費,就可以用健保身分就醫。

三、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四、綜上所述, 誠請
貴法扶基金會覆議審查委員會鑑核,准為本件覆議聲請法扶救濟個案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分會長\法扶審查委員會   轉呈
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審查委員會       公鑑: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節後餘生我活著控訴!之夏興國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一11:45:11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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