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5日 星期日

為就: 1 . 后里區公所調解委員會100年10月14日所受理本人夏興國的調解聲請個案,依舊違法「不調不解」、「程序上拖冗延宕」違法侵害夏興國之雙願(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按:調解事件兼有訴願與訴訟之內涵),資依法定程序請求國家賠償\公務監督行政救濟,爰予聲明及聲請救濟事,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之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邱文宏區長\國賠會\政風室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后里區公所之個案\對后里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不調不解」個案請求國家賠償\公務監督行政救濟.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星期一00:18:05 AM起寫、    擬於1227(二)電子郵件送達及親遞或郵寄送達


   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邱文宏區長\國賠會\政風室
副本: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訴願會(法制局林月棗局長、承辦人袁國揚)、監察院內政委員會

案由:為就: 1 . 后里區公所調解委員會1001014日所受理本人夏興國的調解聲請個案,依舊違法「不調不解」、「程序上拖冗延宕」違法侵害夏興國之雙願(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按:調解事件兼有訴願與訴訟之內涵),資依法定程序請求國家賠償\公務監督行政救濟,爰予聲明及聲請救濟事,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之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邱文宏區長\國賠會\政風室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聲請人:夏興國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1147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相對人.台中市后里區公所  421台中市后里區公安路84  .電話(0425562116法定代表人:邱文宏區長
對造當事人即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
謝鎮篷秘書:后里區調解委員會秘書(100910月間上任)

救 濟 事 項 :
1、后里區公所邱文宏區長應為公務監督權義,並將行政調查報告繕本製發並賜寄夏興國之
2、國賠義務機關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十萬元(NT$100000)並自1001219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台中市胡志強市長\后里區長邱文宏應依據首長保留公務監督權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踐行公務監督,懲戒后里區公所調解會違法公務員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查:拙愚即四合一行政救濟所踐行之「四合一公務監督\懲戒違法公務員\國家賠償請求之行政救濟個案」係依據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之訴願行政救濟權的效能性經濟性的合一行使,引用拙愚相關釋憲案的闡釋。亦為本件所準據及所請個案救濟各事項,請察鑑!

二、遵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
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纖瘦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細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君可見:(20院581):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亦難謂毫無責任。  (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同理,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說明二所列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對於以上該等因國家公務員一時的過失所造成人民的損害,則人民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就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此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對於國家公務員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到底可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符合以下的要件:
(一) 必須是公務員的行為:亦即:非出於公務員的行為,國家原則上並不負責。
(二) 必須是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公務員必即就「客觀上」觀察,認為該公務員為該等行為是出於執行職務即可。
(三) 必須行為違法:違反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有效之判例及解釋等都包含這邊所謂的「法」。
(四) 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此乃就公務員主觀責任認定,且由賠償義務機關及公務員舉反證證明。
(五) 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在此不論是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權利受到侵害都可以請求。
(六) 須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亦即:必須是因為該違法行為導致損害發生,始可主張之。
三、依據(釋135271499535….)、(302838)釋示,個案處分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處分,因具有處分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關於貴后里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就拙愚夏興國1001014日調解聲請案的「不處不理不救不濟」違憲違法犯行,引用:
A . 1 0 3 1(一)遞寄致   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邱文宏區長\調解委員會  轉呈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訴願會副本:中區郵政管理局(受理人民\客戶投訴承辦單位\承辦人)
案由:為就: 1 . 1001005(三)后里郵局劉香玲經理\郵務貴台張宏瑋妨害本人行使投訴權、2 . 1001014聲請調解事件,后里區公所調解會以「不受理」為違憲者,爰予聲明及聲請救濟事:

訴願行政救濟事項:
1 .
后里區公所調解會應予受理:『1001014聲請調解個案事件』(對造當事人:后里郵局劉香玲經理\郵務櫃臺張宏瑋者)
2 . 中區郵政管理局(受理人民\客戶投訴承辦單位\承辦人)應就:「為就: 1 . 1001005(三)后里郵局劉香玲經理\郵務貴台張宏瑋妨害本人行使投訴權、」依據投訴程序查辦與救濟
B . 1 1 2 1 )遞寄致呈    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訴願會(法制局林月棗局長)
副本: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邱文宏區長\調解委員會主席、謝鎮篷秘書
案由:為就: 1 .后里區公所調解委員會1001014日所收受卻不敢即日分案本人夏興國的調解聲請個案,日前撤銷「違法不受理」處分,請依法定程序踐行調解程序; 2 . 就后里區公所1001109日之后區民字第100018903號函、同年月11日之后區民字第1000018258號函設有違背法令\事實錯誤等情事,爰予聲明及聲請救濟事:
查:本人夏興國1001021(五)下午約1530本人亦親赴后里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就1014(五)聲請調解事件(對造當事人:后里郵局劉經理、張宏瑋)查詢案件進行情形:
本人1014(五)下午親自在后里調解委員會書寫調解聲請書並逐字口述念給承辦人廖小姐參閱,然而1021查復案件進行情形時,該案甚至還尚未錄案,該會謝鎮篷秘書更以言詞陳述:『本案不符合調解會受理案件之個案,建議夏先生向郵局、后里分駐所訴請救濟云云』(概意);如果后里調解會擬以「不受理」甚至「拖延戰術」。請以書面指出『不受理的事實原因理由』,以資洽悉之!」
綜上,本人根本無從拒絕相關公務員的犯法瀆職犯行,只能在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的犯罪犯行發生後踐行罪行罰定主義及雙訴個案救濟之! ~~  奉勸本件相關公務員,若仍有如是犯行不斷,本人只好踐行罪行罰定主義及雙訴個案救濟之對治!
再查:台中市政府法制局(承辦人袁國揚)1001128日之中市法調字第100012935號函說明一、二函示說明可知:台中市政府法制局官員(調解業務的上級監督機關)電話通知后里區公所調解會謝鎮篷秘書『依據擴大解決紛爭之意旨,協助您就民事紛爭部分辦理調解後續事宜,亦請(您)於調解期日準時到場參加調解會議。』云云,惟查:業已經過將近一個月期間了,后里調解會謝鎮篷秘書仍然尚未就系爭調解事件主動與本人聯繫等情(按:12月中下旬,本人因等候無著,曾打過一次電話訊問謝鎮篷秘書之,在此之後,謝員依舊沒有聯繫接洽本人之),顯然后里調解會「不調不解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有本件的所請救濟事項:
救 濟 事 項 :
1、后里區公所邱文宏區長應為公務監督權義,並將行政調查報告繕本製發並賜寄夏興國之
2、國賠義務機關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十萬元(NT$100000)並自1001219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台中市胡志強市長\后里區長邱文宏應依據首長保留公務監督權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踐行公務監督,懲戒后里區公所調解會違法公務員

四、關於1、后里區公所邱文宏區長應為公務監督權義,並將行政調查報告繕本製發並賜寄夏興國之:
台中市政府法制局(承辦人袁國揚)1001128日之中市法調字第100012935號函說明二函示:
「另外您來信所提及之(后里調解會)諸多行政程序疏失之陳述,將聯繫后里區公所加強督導各區公所調解行政人員之作業程序,以提升服務品質。」云云,惟查:業已經過將近一個月期間了,后里區公所尚未就后里調解會承辦系爭調解事件的諸多行政程序疏失進行任何的改善措施、亦未與本人聯繫等情,顯然后里區公所所應踐行之公務監督權義必須PUSH加把勁,以及后里調解會「不調不解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有本件的所請救濟事項之「製發行政調查報告」之議請:
本人夏興國在10003月間向后里調解會聲請閱覽乙件「95年彭榮義詐欺\不當得利」調解個案卷證,然而后里調解會承辦人員稱「找不到了」(按:95年間的后里調解會秘書即是現任后里區長邱文宏君)
本人當時致函(二○一一年三月十三日星期日10:20:29 AM起寫  擬於0314(一)親遞) 台中市后里區邱區長文宏:(節錄該函拙文)(以斜體10號字註記)
台端0311(五)下午1610的電話中提及:『95年的彭榮義調解案的案卷找不到,無法讓你閱卷,,這是我擔任調解會秘書任內的事件,本人會自請處分』云云~~台端的自請處分乃是把事情複雜化且自攬責任,畢竟案卷歸檔並非秘書所為,如同訴訟案卷的歸檔並非軍法官\軍事檢察官\法官\檢察官的業務,而是書記官與檔案室人員的業務,台端要自攬責任(按:就算是督導不週,也不見得一定要自請處分)乙節,實在誓言重嚴重了;
本人瞭解相關的程序與責任歸屬,當然不會同意讓台端背黑鍋,這是本人的做人處事原則,不會讓無辜的人背黑鍋;至於本人雙訴救濟案的被訴人是有相關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時,且又不知悔改態度惡劣(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的個案,詳參0309對彭榮義圓的調解案的相關附件書證書狀),本人恪遵法治國之禁止私行私刑報復原則,只能依據憲法16條的雙訴救濟程序之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之,請察鑑!(按:台端當了十年軍法官~或許授階任官初期之剛下部隊曾有書記官或其他事務的歷練~也深知軍事審判是最後不得已、不得不的救濟手段;本人亦深深體悟我活著控訴!的系爭個案救濟所代表的意義與本旨!)
調解會的廖小姐也是很認真負責的基層公務員,關於閱不到95年之彭榮義案卷乙事,本人就到此為止,不會再有申請或救濟,也不希望台端或廖小姐受到行政處分公務責任,至少台端目前是后里區長,應予公務監督讓所屬各部門(包括調解會)的公文案卷歸檔保管應予正常公務作業軌道化、建置標準作業程序的規範化,這也算是本人的雙願~~請願與訴願~~的救濟事項之一。
四、誠如前述,拙愚是不得已又不得不,忍無可忍時才會踐行雙訴救濟權之我活著控訴!
關於彭榮義按係從8687年一直到目前100年的十多年期間因彭榮義員的仗勢….等情欺負家父與相關人員,本人萬分痛惡如此行徑的惡人,然而本人在1000309的調解申請案中提及願意給予彭榮義員一個機會云云,且因行政調解程序是屬於訴願行政救濟權的行使(憲法16條、調解條例參照)(雖須經法官核定,但主要仍要行政救濟程序),具有疏解訟源,快速解決爭議的效能,且因95年的彭榮義員調解案是台端擔任調解會秘書任內的個案(台端在1000309的下午談話時提及尚有印象,且稱舍妹當時正好選鄉民代表的案例云云),是此,容拙愚有夏列擬議誠請台端允為協助:
本人希望彭榮義員能夠在0316早上的調解期日出面來解決爭議;只要其有誠意解決因業務侵佔\詐欺\不當得利的120萬元款項,本人不會以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救濟之;同理,彭員仍不出面處理,本人當然會踐行罪行法定主義的刑事訴訟及其附帶民訴訟事程序救濟之。
本人洽請台端能夠親為(彭員在后里區民生路200號設有公司)或聯繫外埔區公所的相關人員就近為之(彭員的戶籍在外埔區),洽請彭榮義員在0316早上的調解期日到會出面解決系爭事項~~本人深知刑訴程序會讓彭員深受刑章國法正義制裁,據悉彭員罹患肝癌,本人已經法內施仁、法外開恩給予其一條路可以全身而退又保全名譽,請體察本人的用心良苦衷心意旨!(按:此議容本人當場向台端詳述及討論可行的方案)
同理,對於拙愚亦是不得已又不得不及忍無可忍時才會踐行本件的個案行政救濟(相對人后里區公所及其調解會),請察鑑之!
引用:<警察百科全書之行政法>437438頁:(以黑體註記)
因公務機關懈怠或不足而違反調查義務導致人民權義受損害者,將構成行政不作為之違法而構成行政訴訟或國家賠償訴訟之理由。
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對該調查請求權置之不理時,得依據新修正之行政訴訟法對之提起「不作為違法確認訴訟」
如因違法或不當之調查而生具體損害時,得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請求應實施適當調查時,將提起「課與義務訴訟」
綜上所述,是有本項救濟事項之:
關於1、后里區公所邱文宏區長應為公務監督權義,並將行政調查報告繕本製發並賜寄夏興國之:
五、關於2、國賠義務機關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十萬元(NT$100000)並自1001219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引用說明二、三的相關個案卷證,證明后里調解會核有「不調不解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依據(釋469)及憲法第24條、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是有本件的所請救濟事項:
(釋469號)解釋: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七四號判例謂:「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所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係指公務員對於被害人有應執行之職務而怠於執行者而言。換言之,被害人對於公務員為特定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致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始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公務員對於職務之執行,雖可使一般人民享有反射利益,人民對於公務員仍不得請求為該職務之行為者,縱公務員怠於執行該職務,人民尚無公法上請求權可資行使,以資保護其利益,自不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損害。」對於符合一定要件,而有公法上請求權,經由法定程序請求公務員作為而怠於執行職務者,自有其適用,惟與首開意旨不符部分,則係對人民請求國家賠償增列法律所無之限制,有違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應不予援用。

六、關於3、台中市胡志強市長\后里區長邱文宏應依據首長保留公務監督權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踐行公務監督,懲戒后里區公所調解會違法公務員
依據公務機關組織法、地方制度法等相關規定,公務機關首長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係屬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君可見:(20院581):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亦難謂毫無責任。  (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同理,公務機關首長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說明二所列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本人夏興國就本件個案對於后里調解會系爭公務員違憲違法犯行之指摘控訴,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旨揭所請行政救濟事項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應為必行!

七、綜上所述,后里調解會系爭違法公務員的不作為違法等違憲違法犯行,核有違法侵害本人的請願權與訴訟救濟權(按:調解事件的性質具有疏解訟源本旨,設在基層鄉鎮市區公所的法定機關,故兼有請願與訴訟前置程序之性質)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本人依據法定成許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請
貴府\貴座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辦理雙訴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四、憲法第16條的訴願\訴訟救濟權係屬國家對人民的權利受到違法侵害後的「救濟」義務,至少應做到:.禁止不足、2.禁止過度侵害的最低標準,更不能曲解為可以利用「程序問題」來拖延冗宕個案救濟之進行,必須辨析之!

八、、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致  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邱文宏區長\國賠會\政風室
副本: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訴願會(法制局林月棗局長、承辦人袁國揚)、監察院內政委員會公鑑

                             1 0 0        1 2     2 6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一6:43:14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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