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6日 星期一

為不服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張國隆司法事務官)100年12月13日所為(100司裁全字第2487號)裁定,依據憲法第十六條、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等相關規定踐行聲明異議個案救濟,請予廢棄原裁定並請准為假扣押之個案救濟事項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彭榮義公務侵佔房屋興建款125萬元新台幣\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司裁全2487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夏興國對相對人彭榮義財產實施假扣押原因之聲明異議救濟.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星期日11:29:12 PM起寫    擬於1212(一)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張國隆司法事務官(100司裁全2487號者)  轉呈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承審法官  鈞鑑:

案由:為不服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張國隆司法事務官)1001213日所為(100司裁全字第2487號)裁定,依據憲法第十六條、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等相關規定踐行聲明異議個案救濟,請予廢棄原裁定並請准為假扣押之個案救濟事項事:

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新台幣二百六十六萬三千元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夏宗璠   (詳卷)

聲明異議人\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詳卷)

相對人:彭榮義  (詳卷)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救濟事項:
1 . 原裁定廢棄
2 . 請准為裁定就債務人彭榮義財產存款有價證券踐行假扣押程序
3 . 本件訴訟裁判費\程序費用由債務人彭榮義負擔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茲因1001223(五)收悉由鈞院1001213日做成之(100司裁全2487號),主文:聲請(假扣押)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云云,對於該裁定認事用法違背法令與事實錯誤….等情,資依據憲法第十六條、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等相關規定踐行聲明異議個案救濟,請准予所請聲明異議救濟各事項,並請鈞院准為假扣押之個案救濟事,俾能藉由民事訴訟個案司法救濟法律程序辦理救濟,以資實現個案正義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二、原裁定理由一引用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2項、最高法院(97台抗649號)裁定為依據作為駁回聲請假扣押的法源依據云云,惟查:
1 . 本人夏興國依據原審的通知\裁定等書類諭示詳為釋明在案,原裁定理由二卻稱「釋明不足」(惟前開事證均不足資為債權人假扣押原因之釋明),核有理由矛盾、未合法調查審酌裁判之違法。
2 . 本件聲請假扣押事件業經原審以(100司執救37號)裁定准為訴訟救助,認定本人為「無資力」繳納訴訟裁判費之弱勢民眾~~舉輕明重~~比訴訟裁判費高出若干倍之「提供擔保之財產金錢」更是不可能籌措,依據准為訴訟救助之旨,亦應擴張即於系爭假扣押事件「准於免提供擔保之財產金錢」之個案救濟,才符合民事訴訟程序之聲請假扣押之個案救濟之憲治法治本旨事,俾能藉由民事訴訟個案司法救濟法律程序辦理救濟,以資實現個案正義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3 . 原裁定理由一引用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2項之規定,只要法院\承審法官『認為適當者』,即能裁定准予假扣押之。  是此,原裁定卻未能審酌此點,亦有理由不備、未有調查審酌裁判之違法。
4 . 彭榮義躲避適法的個案救濟,據悉其罹患肝癌等情,業已對其財產有相當的隱匿移轉等情~~聲請鈞院傳喚兩造當事人之債權人夏興國、債務人彭榮義到院接受訊問以及兩造當事人對質詰問以明真正事實。
5 . 資對造彭榮義的刑事犯罪\民事侵權行為犯行,引用附加檔案之刑事訴訟\民事訴訟的個案書狀與卷證。
6 . 本人1001212日之陳報釋明狀係以電子郵件送達為之,亦附有諸多附加檔案在卷可稽,原審\原裁定卻漏未審酌,亦屬違法。
7 . 聲請傳喚證人的個案救濟事項,原審在本件繫屬審理期間均未有調查傳喚等情,甚至1212的書狀、亦日之1213就做成裁定~~如此的草率急就章亦有違「縝密審理裁判」之旨!

三、中院原承審法官辦案違反法定程序與違背法令之情事:
查:本人夏興國當時是在冤獄劫難期間,復且彭榮義871015日聲請假扣押書狀亦註明夏興國的送達處所為「台北看守所…….」,依據民事訴訟法130條之規定,應將法院裁判書類囑託該管監所長官送達之;惟查:中院的承審法官與承辦書記官就系爭個案裁判書類,在8710月~~9078月者均不敢依據前開法定程序送達本人、直到完成法院三拍定讞後之9078月才送達本人,如此的不敢合法送達本人系爭裁判書類的犯行,應有憲法第151677808124條、刑法第124條、304條之違憲違法犯行~~此係中院公務員的犯行與違法責任,亦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之!

四、本件的聲請強制執行之假扣押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五、聲請傳喚證人與待證事項:
1 . 家君夏公宗璠:870816日彭榮義訛詐新台幣70萬元及系爭工程的簽約、興建等相關爭議事項
2 . 家母夏葉秀卉女士: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第二庭\己股蔡建興承審法官(1001420號、100司促14044號、100司裁全1031號者)
上開兩位證人的居住處所:421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816  電話:(0425581147

六、據悉:債務人即是相對人彭榮義罹患肝癌多年,一直以病體為由躲避本人夏興國的邀約面見(前述);復且依據習俗,彭榮義的病體肝癌、夏興國的民事\刑事訴訟救濟的併行,相對人彭榮義容會有移轉或隱匿財產等情事,致使日後有難以執行之虞,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2523條之規定,
特此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裁定如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保全與救濟,俾以符合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之財產權與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七、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張國隆司法事務官(100司裁全2487號者)  轉呈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承審法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及附加檔案相關個案書狀及附件卷證

人:

                               1 0 0        1 2        2 7  
拙 愚即是聲請人\債權人  夏興 國                        敬 筆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二2:24:49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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