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對中院(101中國簡3號)事件之101年07月12日審理期日之辯論意旨狀以及聲明聲請救濟事項.doc
二○一二年七月一日星期日起寫、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07\02(一)期日者以及07\12(四)當庭遞致
致 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101中國簡03號) 鈞鑑:
副本: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主任檢察官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
(其他:詳卷)案由:為就: 1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承審之(101中國簡3號)之訂於101年07月12日審理期日,爰予陳報「勞工保險局之100年、101年」書函,證明身體健康被害以致減損工作能力的基本事實,爰予聲明陳報與聲請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被訴人:楊曉惠枉法官(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關於: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承審之(101中國簡3號)之訂於101年07月12日審理期日,爰予陳報「勞工保險局之100年、101年」書函,證明身體健康被害以致減損工作能力的基本事實,爰予聲明陳報與聲請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1 . 勞工保險局100年07\02 . 保給簡字第100021152390號函、
2 . 勞工保險局100年08\12 . 保給核字第100021152390號函、
3 . 勞工保險局100年12\14 . 保給核字第100021276753號函、
4 . 勞工保險局100年12\14 . 保給核字第100021276753號函、
此係證明本人因100年05\26交通事故致使身體健康受害以致減損工作能力之基本事實,惟因:
楊曉惠枉法官承審(100豐小418號)個案事件卻棄置不理、罔顧此一基本事實,於憲於法有違,請察鑑
在一般的情況下,關於侵權行為人應負的損害賠償範圍是依據民法的規定,被害人可以就侵害生命、身體及財產所受損害的部分,以及侵害生命及身體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至一百九十六條)。 而賠償的方法則是以回復原狀為主,金錢賠償為輔(民法第二百十三條至二百十五條);但不論是用哪一種方法,都是以填補被害人的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二百十六條)。
1 . 身體受傷:
民法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權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 提出擔保。
傷害罪是刑法第277條之告訴乃論罪。 傷害罪必有刑事責任與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經被害人訴訟救濟時,加害人所需承負相關刑事責任與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本件的身體傷害造成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乙節,原審並未裁判。 |
二、綜上所述,請依據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所請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行政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誌
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101中國簡03號)
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101中國簡03號)
副本: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主任檢察官 公鑑: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3日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星期五1:01:08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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