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2日 星期四

案由:為就: 1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承審之(101中國簡3號)之訂於101年07月12日審理期日,爰予陳報「勞工保險局之100年、101年」書函,證明身體健康被害以致減損工作能力的基本事實,爰予聲明陳報與聲請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對中院(101中國簡3號)事件之1010712日審理期日之辯論意旨狀以及聲明聲請救濟事項.doc
二○一二年七月一日星期日起寫、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0702(一)期日者以及0712(四)當庭遞致


致  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101中國簡03號)          鈞鑑:
副本: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主任檢察官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
(其他:詳卷)案由:為就: 1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承審之(101中國簡3號)之訂於1010712日審理期日,爰予陳報「勞工保險局之100年、101年」書函,證明身體健康被害以致減損工作能力的基本事實,爰予聲明陳報與聲請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被訴人:楊曉惠枉法官(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關於: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承審之(101中國簡3號)之訂於1010712日審理期日,爰予陳報「勞工保險局之100年、101年」書函,證明身體健康被害以致減損工作能力的基本事實,爰予聲明陳報與聲請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1 .  勞工保險局1000702 . 保給簡字第100021152390號函、
2 .  勞工保險局1000812 . 保給核字第100021152390號函、
3 .  勞工保險局1001214 . 保給核字第100021276753號函、
4 .  勞工保險局1001214 . 保給核字第100021276753號函、
此係證明本人因1000526交通事故致使身體健康受害以致減損工作能力之基本事實,惟因:
楊曉惠枉法官承審(100豐小418號)個案事件卻棄置不理、罔顧此一基本事實,於憲於法有違,請察鑑

在一般的情況下,關於侵權行為人應負的損害賠償範圍是依據民法的規定,被害人可以就侵害生命、身體及財產所受損害的部分,以及侵害生命及身體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至一百九十六條)。 而賠償的方法則是以回復原狀為主,金錢賠償為輔(民法第二百十三條至二百十五條);但不論是用哪一種方法,都是以填補被害人的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二百十六條)。

1 . 身體受傷:
民法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權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
提出擔保。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及其加重結果犯》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傷害罪是刑法第277條之告訴乃論罪。 
傷害罪必有刑事責任與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經被害人訴訟救濟時,加害人所需承負相關刑事責任與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本件的身體傷害造成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乙節,原審並未裁判。


二、綜上所述,請依據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所請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行政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謹誌
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101中國簡03號)    
副本: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主任檢察官      公鑑:

中華民國1000713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星期五1:01:08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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