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8日 星期五

案由:為就:1. 不服 貴法扶台中分會101年05\31(四)所為「1010531-B-008」申請法扶救濟個案之不予扶助審查決定,爰予聲請覆議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請予撤銷原不予法扶審查決定,另為准予法扶救濟審查決定,俾能符合協助弱勢無助之冤獄被害人夏興國為平正冤獄卻因無資力無收入等情無法委任律師協助自訴與繳納訴訟裁判費等不情陷狀,請依據憲法保障人民\弱勢無助夏興國之訴訟救濟平等原則,以符合國家救濟義務之為被害人救濟應為 DO BEST & MOST !之憲治法治本旨: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提審與冤獄賠償者\不服法扶台中分會1010531-B-008[不予扶助]審查決定之提起覆議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二年六月九日星期六00:17:09 AM起寫、擬於0611(一)下午親自到法扶台中分會
具狀遞致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法扶審查小組、臺中分會會長      轉呈   
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審查救濟委員會                      鈞鑑:

案由:為就:1. 不服  貴法扶台中分會1010531(四)所為「1010531-B-008」申請法扶救濟個案之不予扶助審查決定,爰予聲請覆議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請予撤銷原不予法扶審查決定,另為准予法扶救濟審查決定,俾能符合協助弱勢無助之冤獄被害人夏興國為平正冤獄卻因無資力無收入等情無法委任律師協助自訴與繳納訴訟裁判費等不情陷狀,請依據憲法保障人民\弱勢無助夏興國之訴訟救濟平等原則,以符合國家救濟義務之為被害人救濟應為  DO  BEST  &  MOST !之憲治法治本旨:

聲請覆議救濟人即是弱勢無助之犯罪直接被害人、跨世紀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淩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垕之口內加上「十」\十字架\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禦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其他: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首先以程序上聲明﹕本件所寄呈參閱的各件書狀係用作法扶覆議救濟之用  貴會覆議審查時請予自行影印存卷  俟覆議審查後請將各件遞寄本書狀寄返拙愚之  摯謝!
 
二、**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

19.
法扶台中分會
1010531
1010531-B-008
承辦人李小羿
申請人無具體證據可佐證受冤獄及遭妨害自由之事實,另申請人申請自訴程序代理,為自訴非本會扶助施行範圍,故依法不予扶助。  申請人具法律知識且備健全陳述能力,是否需律師協助亦容疑義,縱本會無法予以協助,申請人亦有應訴之能力。
法扶律師如此的認定事實與理由依據簡直就是冤獄劊子手的法扶版。

資依據法扶覆議救濟程序辦理救濟,請予:
請予撤銷原不予法扶審查決定,另為准予法扶救濟審查決定,俾能符合協助弱勢無助之冤獄被害人夏興國為平正冤獄卻因無資力無收入等情無法委任律師協助自訴與繳納訴訟裁判費等不情陷狀,請依據憲法保障人民\弱勢無助夏興國之訴訟救濟平等原則,以符合國家救濟義務之為被害人救濟應為  DO  BEST  &  MOST !之憲治法治本旨:
倘若經覆議審查救濟允為法扶救濟  ~~  依據法扶救濟實務是由貴法扶基金會/台北分會律師道镸接受委任,依據法律扶助法相關規定俟正義判決後需有負擔部分律師酬金之情事  律師酬金以(附帶民事判的審認金額(主文)*法定裁判費*2分之1即是50%)為之;抑或須俟拙愚收受冤獄賠償金後的匯兌至  貴法扶基金會所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之。


二、關於貴法扶\台中分會1010531所為(申請編號:1010531—B—008)否准法扶救濟之覆議救濟之「不予扶助依據法規」、「不予扶助理由案情部分」,容拙愚分項論述如夏:

1 . 問:律師天職為何?  ~~  律師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揭櫫甚明!

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
序及改善法律制度。

律師應砥礪品德、維護信譽、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
所謂「應砥礪品德」應指:保障與救濟救援冤獄所應發揮的道德勇氣使命感踐行!

2 . 貴法扶基金會依據憲法、法律扶助法等相關法律成立建制  爰以「沒錢也能打官司  實現訴訟平等救濟權」(Defending Equal Access to Justice.’[為您出律師費打官司]、「為您撰寫法律書狀」’[法律扶助基金會為弱勢朋友解決法律問題]….(以上均是貴法扶基金會的信封、文宣出版品所列)  以該不予扶助審查通知書理由四所稱「自訴代理非本會扶助範圍」云云  很顯然的讓被害人\自訴人無法藉由自訴救濟程序獲致救濟  明顯抵觸憲法、1687780條之自訴救濟平等原則~~被訴人可以很快獲致法扶救濟  被害人/自訴人卻連法扶救濟之機會也無  亦有違前述之法扶基金會成立宗旨

3 .查:附件之貴法律扶助基金會1010601 . 法扶芳字第101000411號函說明二:『…..,刑事自訴程序之扶助,如審查委員會認確有扶助之必要,仍可送分會會長同意後准予扶助,堪認對申請人自訴權益之保障已足。。』云云,是此,貴台中分會准予自訴律代的法扶救濟應是符合律師法、法扶法之本旨!

4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21235款之再審事由之證明,需要刑事或懲戒訴訟之進行等情;前述的監察救濟乃是陳請監察委員提起懲戒訴訟的監察救濟陳訴按、至於刑事訴訟則需律師協助拙愚自訴(刑訴法319條以降之自訴律代違憲法律的箝制)(法扶基金會\各分會均以自訴律代並非法扶範圍、夏興國無法提出雙親大人的資力證明來形式上程序上駁回法扶、本人找了三位數以上的律師均否准接受夏興國的個案委任);是此,准為本件法扶覆議救濟所請救濟事項,期能平正跨世紀冤獄,請予鼎助至禱!

5 . 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救濟權係指「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  以普通法院管轄繫屬審理的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個案事件為例;前者需要訴訟裁判費、後者則是自訴律代違憲法律箝制;以拙愚夏興國目前的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等不情陷狀,無資力繳納裁判費、因為不具備律師資格,現行刑訴法的箝制之需要律師強制代理云云。  是此,系爭不予扶助理由\案情部分提及:「申請人具法律知識且備健全陳述能力,是否需律師協助亦容疑義,縱本會無法予以協助,申請人亦有應訴之能力。」~~最高法院9467次刑事庭會議「關於自訴律代」決議:
玖、自訴人具有律師資格者,無須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本法雖無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於第三審上訴
採強制律師代理制,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
不在此限之規定。據此法理,亦應為同一解釋。

上開決議第九點是以法官決議造法方式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一第2項之規定引用之,實務上亦有台北地方法院李英豪法官因醫療糾紛「自訴」台大醫院五魏醫師之真實個案可稽!  然而卻沒有將自訴人\被害人無資力者得為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之聲請訴訟救助之指請律師協助訴訟個案救濟之,抵觸憲法第716條之訴訟平等救濟原則。  基此,貴法扶台中分戶應該准予無資力之法扶聲請人的法扶個案救濟!
最高法院9467次刑事庭會議所做成<關於自訴案件律師代理的相關決議,直接以法官造法方式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一第2項的規定准用與適用於『具有律師資格的自訴人/被害人』;那麼,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一~第466條之四是為了因應民事訴訟提起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所增修的配套措施,,其中第466條之二第12項則是針對無資力之上訴人得依據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應是指定)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第三審法院對於聲請訴訟救助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的聲請案件係以最優先的程序上先決個案,由第二審法院應先將卷證送交第三審法院審理裁判之。  那麼,無資力的被害人/自訴人是否亦能有准用前引之民訴法第466條之二第12項的相關規定呢?
前述之最高法院9467次刑事庭會議所做成<關於自訴案件律師代理的相關決議,直接以法官造法方式之實際准用引用及適用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一第2項的規定准用與適用於『具有律師資格的自訴人/被害人』;那麼依據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當事人法律地位實質平等,不具律師資格且無資力之
被害人\自訴人亦應有事用准用引用前引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解以行使訴訟救濟權。  再者,民訴事件乃是涉及私權\侵權行為等之各案,刑訴案件則是涉及刑事犯罪個案,每一件刑訴個案均涉及法益\人權與個案正義\社會正義\國法正義(即前述之憲治法治正義),手段應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參照),國家(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該『DO  BEST    MOST !』對於弱勢無資力之被害人\自訴人行使自訴救濟權時給予最大的支持與協助(參引釋364號之接近使用(ACCESS)傳播媒體之權利,改寫為被害人\自訴人接近使用刑事自訴救濟權之權利),此亦屬於憲法第80條、(釋154…理由書)、法律扶助法第四條、2項之依法審判裁判與協助實施法律扶助義務之本旨。
事實上,只要承審法官依據前述之法扶法第四條2項、律師法20條~~22條之規定,依據職權或依據被害人\自訴人之聲請,指請律師協助當事人自訴~~就連民訴法也針對無資力當事人的訴訟救助制度與機能,讓無資力的當事人就由訴訟救助法律扶助順利行使民事訴訟救濟權~~那麼涉及公義正義的刑訴案件更應該『DO  BEST    MOST !』依據前引民訴法、法扶法、律師法相關規定提供無資力的被害人\自訴人藉由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制度與機能,達致接近使用刑事自訴救濟權,義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序所應為的刑事司法效能性及時救濟性的憲治法治救濟義務
再從刑訴法條、憲法7條之當事人平等原則,刑訴法31條之強制辯護案件與審判長\合議庭法官認為有必要之案件者、公設辯護人條例之被訴人聲請強制辯護之相關案件者,審判長\合議庭法官就應該依據職權或依據聲請指請公設辯護人或義務律師協助被訴人辯護;那麼,自訴人被害人就該自訴案件涉及前述規定定者亦應有所示用准用引用之,才符合當事人平等原則,進一步藉由刑事自訴救濟權之犯罪訴追的行使、刑事司法審判權的審問裁判與國家刑罰權的執行據以實現個案正義~~每一件個案正義匯聚鞏固社會正義國法正義憲治法治正義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再從憲理、法理、情理抒論:刑事犯罪的發生已經是對被害人的違法侵害憲法所保障的自由、權利、法益,憲治國法治國之人民應遵守前引之法治國原則之嚴禁私行私刑報復,只能依據刑事訴訟的法定程序行使訴訟救濟權;既然是權利的行使,就不應該讓被害人/自訴人繼續承受忍受因為自訴律代、自訴狀繕本….所造成財產權、訴訟救濟權的不利益或限制甚至剝奪的違憲實然實況,當然應予宣告違憲,以釋憲案闡明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之真義,犯罪訴追的成本不應該由被害人/自訴人負擔之!

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訴訟代理人之委任)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訴訟代理人之資格)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依前項規定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將訴訟卷宗送交第三審法院。

6 . 關於無資力的不情陷狀:
【解釋字號】
釋字第694
【解釋日期】100/12/30
附件

【爭點】所得稅法以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未滿20歲或年滿60歲始得減除免稅額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按前三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中以「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為減除免稅額之限制要件部分(一○○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亦有相同限制),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應予保障。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國家所採取保障人民生存與生活之扶助措施原有多端,所得稅法有關扶養無謀生能力者之免稅額規定,亦屬其中之一環。如因無謀生能力者之年齡限制,而使納稅義務人無法減除免稅額,將影響納稅義務人扶養滿二十歲而未滿六十歲無謀生能力者之意願,進而影響此等弱勢者生存或生活上之維持。故系爭規定所形成之差別待遇是否違反平等原則,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除其目的須係合憲外,所採差別待遇與目的之達成間亦須有實質關聯,始合於平等原則。

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乙節係具有「排他性」、「個人性」、「絕對性」之實質核心內涵。  民法親屬篇的法定順位與應繼分之規定,也是在特定事由發生後才生效,若是訂有遺囑者,以遺囑的效力優先。 亦即,尊親屬在世期間的財產權,卑親屬並無任何使用權或所有權。  同理,法扶救濟審查個案亦不能以「共同生活人口」作為法扶審查之資力範圍。  好吧!  就算貴法扶台中分會(各分會皆然)若是課責法扶聲請人需提供尊親屬\共同生活人口的收入與財產清單,應該由貴法扶台中分會發函相關人說明用途為之!
以拙愚夏興國法扶救濟個案為例:貴台中分會應發函家君洽請提供所得\財產資料供審查;
本人無法取得相關資料,又如何能夠提供貴台中分會審查呢?

7 . 國家救濟義務之踐行罪行罰定主義為手段,為被害人救濟及實現個案正義為目的】
.
引用國家保護義務之.禁止不足、.禁止過度侵害等原則,導入為國家救濟義務的基本原則
任何刑事犯罪的發生都是國家對人民\被害人的保護義務的失職失能不力;復且法治國課責人民\被害人不得私行私刑報復,即使因為受到犯罪行為人的違法侵害後,被害人亦只能夠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該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及前開的憲法與刑訴法的法定程序訴請刑訴法第二條之實施刑訴程序之公務員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此時國家救濟義務之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援救應該負起效能性\及時救濟性的救濟義務,應為被害人救濟 DO  BSET   MOST !』。

關於人民\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受到憲法保障,應該藉由訴訟個案審判應符合依法審判即時實質效能救濟原則之憲治法治義務:
引用夏列之拙文與拙狀:
  1. 拙愚940808釋憲案係就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的釋憲\憲法救濟案
2. 1000212寄至司法院賴院長\蘇副院長、北院吳院長的四合一行政救濟狀
3. 拙文之犯罪訴追之成本不應由被害人負擔及同名之釋憲案
4. 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5. 國家救濟義務
從制憲行憲本旨,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基本人權計有『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權』~~後二者係屬救濟權,依據訴願(認為所受到違法的行政處分)、民事刑事行政懲戒憲法訴訟五式訴訟的事後救濟~~依據(釋154理由書)釋示:『….係屬於人民在司法上的受益權,….,人民得依據法定程序提起訴訟救濟權,法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負有依法審判的憲治法治義務,給付與實現個案正義)(概意),拙議不能接受『受益權』之用語(引用相關釋憲案)請問:何人會因為刑事犯罪發生後的刑事訴訟程序受益呢?  就算是侵犯財產法益的犯罪有不法的犯罪所得,系爭犯罪行為人仍須依據審判主文予以沒收或追繳….等強制處分,答案是沒有人因此受益,是此拙議不能接受『受益權』用語~~就算是被害人所提起刑事訴訟也是因為法治國嚴禁人民(被害人)私行私刑報復,被害人在犯罪發生後的被害慘況遭遇,只能依據刑事訴訟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實施訴訟後,經過法院的調查審理裁判才有可能給付與實現個案正義,受公平審判訴訟救濟權也才有可能在個案正義真正實現後獲致保障與救濟~~故以『救濟權』稱之;是此,刑事訴訟法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憲法的測震儀,當然不能抵觸憲法1623247780171172….等等相關規定亦屬當然。
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人民的訴願權、訴訟權本質上繫屬『救濟權』(又稱雙訴救濟權),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當然應符合即時救濟與效能性的救濟本質~~正義的遲到就是對於正義的否認( Delay  Is  Deny. ) ‘個案正義在國家救濟義務的不救不濟而不能實現,等同第N次違法侵害被害人的雙訴救濟權,也同時包庇犯罪行為人、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免受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法治國質變惡化成為盜治國大盜猖獗橫行不已!
所謂被害人提起自訴救濟,又稱被害人訴追,是源自人類的自然本性,在理性為主、感性為輔的激盪後所決定的刑事犯罪發生後之事後救濟,早在人類社會還是帝治國之沒有憲法的時代,亦有秋菊打官司、進京告御狀、敢把天王老子拉下馬、包公打龍袍….等等膾炙人口傳頌千秋的經典個案;在帝治國的時代,被害人到衙門打官司雖無憲法的明憲保障,實質上無礙訴訟救濟權之行使。
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訴訟之權。』,拙愚將訴願\訴訟權伸義為雙訴救濟權,國家之管轄公務機關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負有效能性與及時救濟性的應為實體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須知,對人民而言,雙訴救濟權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就國家之管轄公務機關\公務員而言則是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另引用說明七)

8 . 民訴事件乃是涉及私權\侵權行為等之各案,刑訴案件則是涉及刑事犯罪個案,每一件刑訴個案均涉及法益\人權與個案正義\社會正義\國法正義(即前述之憲治法治正義),手段應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參照),國家(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該『DO  BEST    MOST !』對於弱勢無資力之被害人\自訴人行使自訴救濟權時給予最大的支持與協助(參引釋364號之接近使用(ACCESS)傳播媒體之權利,改寫為被害人\自訴人接近使用刑事自訴救濟權之權利),此亦屬於憲法第80條、(釋154…理由書)、法律扶助法第四條、2項之依法審判裁判與協助實施法律扶助義務之本旨。
『正義必須實現,即令地球因而覆滅!』此係德國哲學家康德的名言金句~~事實上,實現個案正義不但不會令地球覆滅,且會讓地球上的人類社會在犯罪發生後能夠經由雙訴救濟程序來處罰犯罪行為人,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與撫慰。  追求個案正義的實現也是前述之『求真』的努力,如願成真後才能體現人類人性的善美。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9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21235款之再審事由之證明,需要刑事或懲戒訴訟之進行等情;前述的監察救濟乃是陳請監察委員提起懲戒訴訟的監察救濟陳訴按、至於刑事訴訟則需律師協助拙愚自訴(刑訴法319條以降之自訴律代違憲法律的箝制)(法扶基金會\各分會均以自訴律代並非法扶範圍、夏興國無法提出雙親大人的資力證明來形式上程序上駁回法扶、本人找了三位數以上的律師均否准接受夏興國的個案委任);是此,准為本件法扶覆議救濟所請救濟事項,期能平正跨世紀冤獄,請予鼎助至禱!

1 0 . 其他(引用相關書狀及卷證)


四、、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會鑒核,請准予本件之法扶個案救濟事件以及本件所請各項救濟事項,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鈞會准予本件之法扶個案救濟事件以及本件所請各項救濟事項,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期能就就被訴人涉犯本件個案訴究的各項犯罪….  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江國慶冤死冤魂案件所引發的全國民怨激盪沸騰、馬英九總統親赴江國慶靈排前及江宅上香道歉、相信隱藏在冰山角落的相關個案會一個一個炸彈開花爆開出來~~本案(夏興國冤獄案)亦是跨世紀的超級冤獄,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監察救濟/檢察救濟大正義行!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  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綜上所述,法扶台中分會10105151010515-B-30法扶申請案之不予扶助核非洽適,
 
貴法扶基金會覆議審查委員會鑑核,准為本件覆議救濟事項,指請律師協助本人自訴/憲訴  國家救濟義務之法扶救濟所應為法扶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法扶審查小組  轉呈
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審查委員會       公鑑:

        1 0 1   0 6    1 1   

聲請覆議救濟人即是弱勢無助之犯罪直接被害人、跨世紀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淩虐的
被害人: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二年六月九日星期六00:55:22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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