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6日 星期四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收受書狀書類的目錄頁\1010727日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doc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星期五11:43:45 AM起寫、


**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

項次
公務機關全銜名稱或簡稱
發文期日
案號\函號
承辦股\合議庭或業務承辦單位
承辦公務員(姓名或辨別職務
           

01.
司法院刑事
補償法庭
1010628
101台覆58
司法院刑事
補償法庭第一庭
楊鼎章、顏南全、郭毓洲、李英勇、劉靜嫻

聲請覆審人夏興國請求刑事補償事件,不服北院1010307決定(101刑補7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夏:  主文:覆審之聲請駁回。

02.
最高法院
1010711
101台聲666
民四庭
顏南全、鄭傑夫、陳玉完、鄭雅萍、林大洋
聲請人即是債權人夏興國人夏興國VS.債務人即是相對人彭榮義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就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對於1010131台中高分院裁定(10153號)提起再抗告,聲請訴訟救助以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選任陳金村律師為聲請人之再抗告訴訟代理人、其他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03.
中院
1010724
101189
民三庭端股
顏世傑、陳俞伶、陳宗賢
聲請人夏興國因與陳順全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豐原簡易庭101年豐簡字第170號),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合議庭裁定如夏:  主文:聲請駁回

04.
中院
1010718
10192
民二庭勝股
王銘、陳添喜、李慧瑜
聲請人夏興國因與張煇芳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05.
士院
1010719
士院景民青10148字第1010311118號函
青股
書記官詹佳珮
檢送夏興國所提抗告狀及訴訟卷宗等見,請核辦。

06.
中檢
1010723
101237
直股
陳忠榮主任檢察官
101237號)之1010801 1500刑事傳票

10148
民事第十七庭漢股
藍文祥、石有為、楊絮雲枉法官、蔡慧娟書記官
聲請人夏興國VS.相對人沈宣昀(網路代名黑色貓咪)間對於本院10115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濟,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聲請駁回。
07.
勞工保險局

1010723
保給傷字第10160738630號函
給付處傷病給付小組
陳先生02.239612661376
檢送被保險人夏興國先生因其傷病給付案,不服本局之核定,檢送說明書至局,應為申請審議之意思表示,檢送該說明書(含附件)報請審議之申請審議案意見書。

08.
台中市政府
1010719
府授法訴字第1010123883號函
法制局
何世杰
函送台端因低收入戶資格認定事件,不服本府社會局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訴願決定書乙份(案號:1010303號),請查照。

09.
中華電信




繳費通知

10.
玉山銀行信用卡中心




繳費通知書










謹誌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星期五12:05:53 PM寫畢

2012年7月24日 星期二

案由:為就鈞院(非訟中心拾壹股\民事庭) 1 0 1年 0 7月1 3日所為( 1 0 1司促字第 1 1 7 5 2 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乙事,聲請就該事件准予假扣押與強制執行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執行費、聲請假扣押訴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彭榮義公務侵佔房屋興建款125萬元新台幣\對中院非訟中心拾壹股(101司促11752號)支付命令確定事件聲請假扣押與強制執行個案救濟書狀.doc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星期三9:59:51 AM起寫、  擬於1010726(四)期日到院遞狀、電子郵件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承審法官\司法事務官  鈞鑑:

案由:為就鈞院(非訟中心拾壹股\民事庭) 1 0 1 0 71 3日所為( 1 0 1司促字第 1 1 7 5 2 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乙事,聲請就該事件准予假扣押與強制執行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執行費、聲請假扣押訴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詳卷)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夏宗璠   
0 4 2 5 5 8 1 1 4 7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 1 3 8 8 1 6 號 
受任人:夏興國 5 8 0 7 0 4 母難日 L1 2 0 9 9 4 0 1 2 
04 2 5 5 8 1 1 4 72 5 5 8 6 6 4 6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 1 3 8 8 1 6 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詳參附件四之 1 0 0 0 3 0 9 日之委任書,亦附在台中市后里區調解委員會之 1 0 0年民調字第 0 0 3 8號之調解申請案案卷內,請鈞院調取參辦之!)


相對人:彭榮義  4 3 8台中市外埔區廍子里007鄰廍子路491
(以上摘錄附件七之豐原地政事務所1000211(五)製發之彭榮義戶籍謄本資料之影印本) 永冠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負責人  421台中市后里區民生路190
電話: 0 4 2 5 5 8 9 9 2 8  (按:原址在后里區民生路200號,經電話與親自探訪查報,該公司遷址至民生路200號,並將『詠冠』更名為『永冠』,董事長\負責人均是彭榮義特此
陳報與聲明!)
依據夏興國1010705(四)親自查證,永冠不動產開法公司業於10106月中下旬遷址:
438  台中市外埔區甲后路810  電話:(042684558826762799  傳真:(0426764949
電子郵件:abc26875588@yahoo.com.tw


為就相對人彭榮義涉犯詐欺、偽造文書等犯罪,關於鈞院民事庭\非訟中心拾壹股(101司促11752號)支付命令事件業已確定在案,爰予聲請:
1 . 假扣押(請准就相對人債務人彭榮義所有財產在新台幣四百七十四萬八千四百二十元範圍內實施假扣押)
2 . 強制執行(相對人債務人彭榮義應給付債權人聲請人夏興國、夏宗璠新台幣新台幣四百七十四萬八千四百二十元以及自本件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書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聲請假扣押、聲請強制執行之相關費用)
3 . 聲請假扣押以及強制執行之執行費、訴訟裁判費,請准予訴訟救助個案機救濟
4 . 聲請假扣押以及強制執行之執行費、訴訟裁判費應由相對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彭榮義負擔


                 

一、引用鈞院民事庭\非訟中心拾壹股(101司促11752號)事件個案卷證。
據此,鈞院10104月間送達相對人彭榮義的支付命令業已確定在案,鈞院業已核發「債權確定證明書」,以資據以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的法定程序個案救濟之踐行!


二、關於:3 . 聲請假扣押以及強制執行之執行費、訴訟裁判費,請准予訴訟救助個案機救濟
關於本件聲請調解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救濟部分:
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321)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
拙愚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聲請承審法官\司法事務官准為依具訴訟救助司法救濟程序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以利案件進行,期能實現個案正義!
查:民訴法107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依拙愚的不情陷狀 聲請原審法院承審法官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以資個案救濟之踐行!
請問:各級法院承審法官職權調查可有發現拙愚有任何財產可供繳納裁判費之用呢?~~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59號)裁定案的事實理由證據~~請准予訴訟聲明
3 . 聲請假扣押以及強制執行之執行費、訴訟裁判費,請准予訴訟救助個案機救濟

茲將最高法院所為關於訴訟救助的相關判例判決意指列述如夏:
1.
29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粒支出訴訟費用
2
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3.其他(引用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相關判例及附件影印者)
本人夏興國在原聲請狀所提供的附件即是作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聲請訴訟救助之不情陷狀事實理由之證明與釋明,亦符合最高法院(88台聲582號)判例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身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須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為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亦有最高法院(91台聲108號)、台高院(96台聲321號)裁定可稽證之。
前引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是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號)、台高院民事庭(96321號)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此係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職權依聲請調查聲請人當事人的資力狀況,以符合承審法官依法審判保障與救濟人民之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拙愚夏興國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聲請承審法官准為依據訴訟救助救濟程序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關於本人夏興國引用:1.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據(91台聲108)裁定及2.台高院(96321號)裁定之旨係指:
A .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調查聲請人夏興國之無資力相關事實事證,此亦屬承審法官英合法調查證據作為認事用法裁判基準
B . 本人的無資力不情陷狀的事實依舊,且每況愈下….,應有飲用之必要,且應依據(釋2860)之旨,拘束性質相同(聲請訴訟救助個案)的各審級裁判規範效力
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
綜上所述,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憲法第1516條、法律扶助法42等相關規定,准為本件之抗告救濟,藉由實體審判\裁判訴訟救濟個案,實現個案正義,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訴訟救濟事項,以資個案救濟之踐行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再查: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之旨及立法理由:為落實訴訟救助制度之功能,避免因當事人因支出訴訟費用而致生活陷入困窘,難以維持自己….之基本生活,….明訂法院於認定當事人有無資力之出訴訟費用時應斟酌當事人….基本生活之需用。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229號)解釋在案可稽!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訴訟救助之要件)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解釋字號】
釋字第229
【解釋日期】77/07/29
【解釋文】
  一、民事訴訟法規定之訴訟救助制度,乃在使用伸張或防衛權利必要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人,仍得依法行使其訴訟權。又恐當事人濫用此項制度,進行無益之訴訟程序,徒增訟累,故於該法第一百零七條但書規定「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十六條並無牴觸。
查:(釋43、60、135、271、499、535)、(30上2838)之旨,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與事實錯誤者則為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民事國賠起訴事件司法救濟之准行~~是請准為旨揭的救濟事項。
本人夏興國連健保費(後述及附件的中央健保局1010418書函)、國民年金保險費也無法繳納、101年的春節也是經由后里區公所急難救助金生活扶助經費提供五千元才能夠度過之~~舉輕明重,涉及千元、萬元以上的訴訟裁判費也是當然無能力也無資力支出之,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

茲將無資力\負債\負資產..不情陷狀之事實理由證據列述如夏:
1 .
(附件一):后里區公所10101月之急難救助金(生活扶助)支票五千元之影印本
2 . (附件二):中央健保局1001216.健保中字第1004074109號函之將本人列入「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的協助對象
3.
(附件三):台中市厚里里黃金益里長1000618開具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繳納健保費但須醫療者清寒證明書」影印本
4 . (附件四)
17.
中央健保局
1010418
健保中字第1014075193
中區業務組
江婉菁04.225839886334
台端申請經濟困難認定乙案(案號:28400),業經本局核定符合資格,請資說明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中區業務組或所屬聯絡辦公室辦理抒困基金貸款,請查照。
夏興國為獨立戶\個人戶,因為冤獄劫難12年,於990813日脫離冤獄狀態迄今年餘仍無法覓得工作,亦因前述冤獄劫難致使夏興國處於無資力\無工作收\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引用10011月中旬之申請無收入濟助之個案案卷)
具體說明案家目前遭遇的困難
·         依據「臺中市急難救助辦法」第 3 條:(節錄)
·         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急難扶助: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4
前條第一項之急難救助每案最高新臺幣一萬元,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每
案最高新台幣二萬元。但特殊困境個案最高新臺幣三萬元。
、依據「臺中市急難救助辦法」第 34 條之規定,急難救助的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復依據健保局中區業務組1001216日之健保中字第1004074109號函之旨:「台端及依附加保之眷屬是『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的協助對象」,說明一則以:「,符合近貧戶條件的家庭、特殊境遇之受扶助家庭,…….,雖然有欠繳健保費情形,仍可持健保IC卡以健保身份安心就醫。」、
17.
中央健保局
1010418
健保中字第1014075193
中區業務組
江婉菁04.225839886334
台端申請經濟困難認定乙案(案號:28400),業經本局核定符合資格,請資說明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中區業務組或所屬聯絡辦公室辦理抒困基金貸款,請查照。
是此,依據健保局所認定的事實(近貧戶\特殊境遇家庭受扶助戶),核予台中市政府急難救助辦法第三條第35款相符、另因前述之因為冤獄劫難夏興國名下房地產遭法院強制拍賣等情,亦符合台中市政府急難救助辦法第三條第4款相符、尋覓工作無著,請准為本件急難救助個案救濟,併請就本件申請急難救助的救助款項請依據台中市急難救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救濟,請准為急難救助個案救濟事,度過難過的年關。
前述可知拙愚夏興國脫離冤獄狀態後苦覓工作無著,包括在后里\豐原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104以及518人力資源網站主動求職、閱報分類「事求人」謀職….,均無法覓得工作,困頓危扼不情陷狀難以言喻。  另因拙愚冤獄劫難期間名下房地產遭法院強制拍賣(詐欺等案犯罪行為人彭榮義申請法院假扣押及強制執行拍賣者)(引用10011月中旬之無收入戶救濟個案卷證及100111024日向中院公證人白慧資聲請的夏興國債務認證書案卷)) 
再查:拙愚夏興國1001223日收悉  健保局中區業務組1001216日之健保中字第1004074109號函(附件一為影印本、1001226亦親遞乙份個案書狀至貴后里區公所之),該函主旨:「台端及依附加保之眷屬是『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的協助對象」,說明一則以:「,符合近貧戶條件的家庭、特殊境遇之受扶助家庭,…….,雖然有欠繳健保費情形,仍可持健保IC卡以健保身份安心就醫。」,拙愚上網查詢關於『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節錄如夏:(以斜體底線10號字註記之)
行政院衛生署表示,為保障弱勢民眾健保就醫權,約有37萬健保欠費的弱勢民眾,健保IC卡將可以解卡。衛生署進一步表示,該署係依照行政院吳院長指示,並參照二代健保修法精神,研訂「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使弱勢民眾健保就醫無障礙。
近貧戶、特殊境遇受扶助家庭及18歲以下兒少之就醫無障礙
衛生署表示「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所指的弱勢民眾為下列三種,弱勢民眾健保就醫將無障礙:
一、近貧戶,也就是全家每人每月所得未逾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1.5倍、全戶不動產未逾低收入戶標準及全戶利息收入未逾1萬元。

依據健保局所認定的事實(近貧戶\特殊境遇家庭受扶助戶),核予台中市政府急難救助辦法第三條第35款相符、另因前述之因為冤獄劫難夏興國名下房地產遭法院強制拍賣等情,亦符合台中市政府急難救助辦法第三條第4款相符,請准為本件急難救助個案救濟,度過難過的年關。
無資力繳納健保費~舉重明輕~當然亦無資力繳納訴訟裁判費,應依據民訴法107條、2項、憲法第1516條之憲治法治本旨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以資個案實體審判。
並將台中地方法院承審法官准為訴訟救助的個案引用之,列述案號如夏,請鈞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調取案卷參閱審辦准為本件訴訟救助聲請之:
1 . (豐原簡易股宴股)100年度豐救字第01
2 . (豐原簡易股緯股)100年度豐救字第06
3 . (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年度執事聲字第37
4 . (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年度執事聲字第59
5 .
(台中簡易庭長股)101年度中救字第3
6 .  最高法院民四庭1010711所為之(101台聲666號)裁定
憲法第15條的人民生存權的保障係屬國家隊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至少應做到:.禁止不足、2.禁止過度侵害的最低標準,更不能曲解為社會或家庭成員間的生存照護義務,必須辨析之!
憲治國之社會國/福利國早已發展出對弱勢人民『負稅賦』、『零稅賦』之國家對弱勢族群/人民之生存照護義務  弱勢人民不但不需負擔稅賦義務  甚至可以獲致津貼給付及濟助。
同理, 拙愚夏興國為了能夠平正冤獄,維持生存生活生命存續之最低標準及基本生活的支應,期能有所個案救濟,俾符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憲治法治本旨!
復且對於事實上無資力無收入/無資產….不情陷狀之弱勢族群(如:拙愚即是)則應有妥適及時的照護與救濟 亦屬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所應對於弱勢族群的生存照護義務之踐行!
查:社會救助法及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旨在於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對於人民\尤其弱勢人民應為生存照護義務,更不可將前述之國家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任意移轉成為系爭個案當事人家庭成員的義務~~須知:憲法對於人民的義務只有  1、依法律納稅、 2、服兵役、3、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系爭個案仍舊以家庭成員的生存照護義務等情;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是此,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生存權、居住遷徙自由之本旨、社會救助法關於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之救濟義務,誠請鈞所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綜上,請准予本件所請訴願\訴訟救助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以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三、關於:1 . 假扣押(請准就相對人債務人彭榮義所有財產在新台幣四百七十四萬八千四百二十元範圍內實施假扣押)

關於相對人債務人彭榮義所有財產在新台幣四百七十四萬八千四百二十元範圍內實施假扣押
以鈞院(中院)民事庭\非訟中心拾壹股(101司促11752號)支付命令事件,彭榮義的債務計算基礎:
1 . 新台幣七十萬元,並自870816起自清償日止加計5%(百分之五)的年息,以14年計算,
2 . 新台幣伍十五萬五千元,並自901109起自清償日止加計5%(百分之五)的年息,以108個月計算,
3 . 新台幣一百一十四萬三千元,並自901109起自清償日止加計5%(百分之五)的年息,以108個月計算,
上開1.  2.  3.  款之總計為 :新台幣四百七十四萬八千四百二十元

(請准就相對人債務人彭榮義所有財產在新台幣四百七十四萬八千四百二十元範圍內實施假扣押)

        假扣押原因:
緣相對人即是債務人彭榮義以涉及詐欺、背信、偽造文書等犯罪犯行僭佔聲請人即是債權人夏宗璠的款項,業有鈞院(中院)民事庭\非訟中心拾壹股(101司促11752號)事件個案卷證、以及鈞院業已核發「債權確定證明書」,以資據以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的法定程序個案救濟之踐行!
聲請人唯恐債務人處分財產,致日後有難以執行之虞,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2523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裁定如聲請假扣押之事項,以資保全,無任感禱。


四、關於:2 . 強制執行(相對人債務人彭榮義應給付債權人聲請人夏興國、夏宗璠新台幣新台幣四百七十四萬八千四百二十元以及自本件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書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聲請假扣押、聲請強制執行之相關費用)

                    義:
鈞院(中院)民事庭\非訟中心拾壹股(101司促11752號)支付命令事件及其確定證明書

                        物:
1 .  相對人:彭榮義所有座落  4 3 8台中市外埔區廍子里007鄰廍子路491
土地全部其上建物房屋所有權全部

2 . 依據夏興國1010705(四)親自查證,永冠不動產開發公司業於10106月中下旬遷址:
438  台中市外埔區甲后路810  電話:(042684558826762799  傳真:(0426764949
電子郵件:abc26875588@yahoo.com.tw
相對人:彭榮義為永冠不動產開發公司董事長\負責人,該公司位於
438  台中市外埔區甲后路810
之相關財產、現今、金融機構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有價證券..
(請准就相對人債務人彭榮義所有財產在新台幣四百七十四萬八千四百二十元範圍內實施強制執行)


五、、綜上,對造當事人彭榮義構成相關侵權行為,誠請鈞院准予救濟之(按:關於彭榮義涉犯相關刑事犯罪,業由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主任檢察官偵辦中),以保權利及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憲治法治義務!(按:涉及刑事犯罪者,另案救濟之!)
本件的民事聲請強制執行\假扣押….等救濟事項,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承審法官\司法事務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狀文所提及的相關個案案卷,誠請鈞院調取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夏興國」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夏宗璠   

受任人即是撰狀人:夏興國
(委任書詳參中院100司促14044號之附件四之 1 0 0 0 3 0 9 日之委任書,亦附在台中市后里區調解委員會之 1 0 0年民調字第 0 0 3 8號之調解申請案案卷內,請鈞院調取參辦之!)


                               1 0 1       0 7        2 6  

拙 愚即是被害人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星期三11:05:24 AM寫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