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8日 星期五

案由:為就 貴法扶台中分會101年06\04(一)踐行「1010515-B-030」、「1010515-B-031」法扶救濟個案之覆議審查所決議『另行擇時由法扶律師VS.夏興國解釋說明』等情,經貴會承辦人員06\06(三)電話通知之06\11(一)下午到會之個案,爰予聲明聲請救濟,請依據憲法保障人民\弱勢無助夏興國之訴訟救濟平等原則,以符合國家救濟義務之為被害人救濟應為 DO BEST & MOST !之憲治法治本旨: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法扶救濟\不服法扶台中分會(1010515-B-030)不予法扶審查決定之聲請覆議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星期五11:14:34 PM起寫、擬於0611(一)期日親自到會遞狀聲明與聲請法扶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法扶審查小組、臺中分會會長      轉呈   
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審查救濟委員會                      鈞鑑:

案由:為就  貴法扶台中分會1010604(一)踐行「1010515-B-030」、「1010515-B-031」法扶救濟個案之覆議審查所決議『另行擇時由法扶律師VS.夏興國解釋說明』等情,經貴會承辦人員0606(三)電話通知之0611(一)下午到會之個案,爰予聲明聲請救濟,請依據憲法保障人民\弱勢無助夏興國之訴訟救濟平等原則,以符合國家救濟義務之為被害人救濟應為  DO  BEST  &  MOST !之憲治法治本旨:

聲請覆議救濟人即是弱勢無助之犯罪直接被害人、跨世紀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淩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垕之口內加上「十」\十字架\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禦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其他: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問:律師天職為何?  ~~  律師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揭櫫甚明!

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
序及改善法律制度。

律師應砥礪品德、維護信譽、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
所謂「應砥礪品德」應指:保障與救濟救援冤獄所應發揮的道德勇氣使命感踐行!


二、關於本件不予扶助理由之「案情部分」:
1 . 申請人所提之事實內容係員警工作紀錄簿,該記事內容之嫌疑人夏興國並具體指控申請人涉嫌公共危險罪,故與誣告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2 . 另關於刑事審判筆錄之記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規定如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或言詞辯論後七日內聲請更正,與偽造文書及濫權追訴罪構成要件不符。

倘若上開不予扶助理由之「案情部分」是刑事法官、檢察官、檢察總長的認事用法,本人會依據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的行使,將系爭一干人等列為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予以起訴,業已超過一千人次的枉法官、賤賊官(犯法瀆職法官、檢察官)列為雙訴救濟個案之被訴人在案。
然而,本件係法扶台中分會法扶審查小組的審查決定,對伊等起訴並無實益,為了拙愚夏興國的名譽清白,必須嚴正駁斥指摘~~
法扶律師如此的認定事實與理由依據簡直就是冤獄劊子手的法扶版。

既然(偵查卷第98頁)載有:「….偵訊後,依規定移請(文山一分局)三組(偵查組)辦理
。」乙節~~就是指在指南派出所偵訊並製作警訊筆錄等情。  870813凌晨一時20分期間,本人並未在指南派出所接受偵訊(按:當時尚在河濱運動公園靜坐運動),證明(98頁之夏興國)絕對不是本人夏興國;亦進而證明(98頁之夏興國)係該案之縱火犯罪行為人兼誣告夏興國之誣告罪犯罪刑為人。  須知:當時並無法律扶助法、亦無第一次接受警訊詢問得聲請法扶律師到場的相關規定。    然而(98頁之夏興國)卻是在指南派出所完成構陷夏興國冤獄之警訊筆錄之製作!

須知:當時的刑訴法並無當事人、辯護人得聲請審理期日光碟並譯文的相關規定與程序。  貴法扶審查小組竟然以其後的法律來審查~~難道可以溯及既往嗎?  審理筆錄不實登載,在刑法上為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按:參閱刑訴法第47條之立法理由)、在刑訴法上為第420條之再審事油、第47條之違背法令。

查:刑事訴訟法第47條及其立法理由是在民國十七年制訂行事訴訟法時所訂定者,其立法理由末句:「。若顛倒事實,偽作筆錄者,則應照刑律偽造公文書之罪處罰之。」;至於貴法扶台中分會1010515「不予扶助」理由二所示之理由是源自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之規定,是民國92年立法修正的法律;惟查:
本人夏興國冤獄個案是在870813開始、冤獄一、二審是在8788年做成冤獄判決,當年的行訴法及其實務乃不准被告審閱審判筆錄、也沒有提供庭訊光碟、亦無聲請更正之規定;易言之,冤獄一、二審之審理筆錄乃是以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為之,當然應以刑事訴訟程序為之對治與救濟;亦證明冤獄一、二審違反強制辯護、冤獄三審不敢糾正救濟、檢察總長不敢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一連串的錯誤造成夏興國跨世紀冤獄~~難道法扶基金會的相關分會法扶審查小組也要一直錯夏去嗎?
貴法扶台中分會審查小組將92年的法律用作解釋8788年的冤獄個案,實在很離譜又荒謬!


資依據法扶覆議救濟程序辦理救濟,請予:
請予撤銷原不予法扶審查決定,另為准予法扶救濟審查決定,俾能符合協助弱勢無助之冤獄被害人夏興國為平正冤獄卻因無資力無收入等情無法委任律師協助自訴與繳納訴訟裁判費等不情陷狀,請依據憲法保障人民\弱勢無助夏興國之訴訟救濟平等原則,以符合國家救濟義務之為被害人救濟應為  DO  BEST  &  MOST !之憲治法治本旨:
倘若經覆議審查救濟允為法扶救濟  ~~  依據法扶救濟實務是由貴法扶基金會/台北分會律師道镸接受委任,依據法律扶助法相關規定俟正義判決後需有負擔部分律師酬金之情事  律師酬金以(附帶民事判的審認金額(主文)*法定裁判費*2分之1即是50%)為之;抑或須俟拙愚收受冤獄賠償金後的匯兌至  貴法扶基金會所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之。


三、查:附件之貴法律扶助基金會1010601 . 法扶芳字第101000411號函說明二:『…..,刑事自訴程序之扶助,如審查委員會認確有扶助之必要,仍可送分會會長同意後准予扶助,堪認對申請人自訴權益之保障已足。。』云云,是此,貴台中分會准予自訴律代的法扶救濟應是符合律師法、法扶法之本旨!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21235款之再審事由之證明,需要刑事或懲戒訴訟之進行等情;前述的監察救濟乃是陳請監察委員提起懲戒訴訟的監察救濟陳訴按、至於刑事訴訟則需律師協助拙愚自訴(刑訴法319條以降之自訴律代違憲法律的箝制)(法扶基金會\各分會均以自訴律代並非法扶範圍、夏興國無法提出雙親大人的資力證明來形式上程序上駁回法扶、本人找了三位數以上的律師均否准接受夏興國的個案委任);是此,准為本件法扶覆議救濟所請救濟事項,期能平正跨世紀冤獄,請予鼎助至禱!


關於無資力的不情陷狀:
【解釋字號】
釋字第694
【解釋日期】100/12/30
附件

【爭點】所得稅法以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未滿20歲或年滿60歲始得減除免稅額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按前三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中以「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為減除免稅額之限制要件部分(一○○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亦有相同限制),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應予保障。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國家所採取保障人民生存與生活之扶助措施原有多端,所得稅法有關扶養無謀生能力者之免稅額規定,亦屬其中之一環。如因無謀生能力者之年齡限制,而使納稅義務人無法減除免稅額,將影響納稅義務人扶養滿二十歲而未滿六十歲無謀生能力者之意願,進而影響此等弱勢者生存或生活上之維持。故系爭規定所形成之差別待遇是否違反平等原則,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除其目的須係合憲外,所採差別待遇與目的之達成間亦須有實質關聯,始合於平等原則。

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乙節係具有「排他性」、「個人性」、「絕對性」之實質核心內涵。  民法親屬篇的法定順位與應繼分之規定,也是在特定事由發生後才生效,若是訂有遺囑者,以遺囑的效力優先。 亦即,尊親屬在世期間的財產權,卑親屬並無任何使用權或所有權。  同理,法扶救濟審查個案亦不能以「共同生活人口」作為法扶審查之資力範圍。  好吧!  就算貴法扶台中分會(各分會皆然)若是課責法扶聲請人需提供尊親屬\共同生活人口的收入與財產清單,應該由貴法扶台中分會發函相關人說明用途為之!
以拙愚夏興國法扶救濟個案為例:貴台中分會應發函家君洽請提供所得\財產資料供審查;
本人無法取得相關資料,又如何能夠提供貴台中分會審查呢?


四、、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會鑒核,請准予本件之法扶個案救濟事件以及本件所請各項救濟事項,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綜上所述,法扶台中分會10105151010515-B-30法扶申請案之不予扶助核非洽適,
 
貴法扶基金會覆議審查委員會鑑核,准為本件覆議救濟事項,指請律師協助本人自訴/憲訴  國家救濟義務之法扶救濟所應為法扶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法扶審查小組  轉呈
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審查委員會       公鑑:

        1 0 1   0 6    1 1   

聲請覆議救濟人即是弱勢無助之犯罪直接被害人、跨世紀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淩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星期五11:41:41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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