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5日 星期三

為就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彭榮義涉及惡意詐欺罪與業務侵佔罪等犯行,違法侵害本聲請人夏興國及家君夏宗璠財產權,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法律扶助法、法院組織法….等相關規定,踐行犯罪訴追隻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本人自訴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彭榮義公務侵佔房屋興建款125萬元新台幣\1001005日之雙察~警察與檢察~救濟案.doc
二○一一年十月五日星期三2:41:07 PM   擬於 1 0 0 5(三)親自具狀興訴雙察(警察與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致  台中市外埔區警察機關\承辦員警    轉呈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案由:為就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彭榮義涉及惡意詐欺罪與業務侵佔罪等犯行,違法侵害本聲請人夏興國及家君夏宗璠財產權,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法律扶助法、法院組織法….等相關規定,踐行犯罪訴追隻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本人自訴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 8 1 6    TEL ( 0 4 ) 2 5 5 8 6 6 4 6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 9 7 5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 G \ G S M : 0 9 7 5 0 5 4 4 7 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E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 0 9 7 5~~您 我)、 0 5 4 4 7 4~~ 是七 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彭榮義  4 3 8台中市外埔區廍子里007鄰廍子路491
(以上摘錄附件七之豐原地政事務所1000211(五)製發之彭榮義戶籍謄本資料之影印本) 永冠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負責人  421台中市后里區民生路190
電話: 0 4 2 5 5 8 9 9 2 8  (按:原址在后里區民生路200號,經電話與親自探訪查報,該公司遷址至民生路200號,並將『詠冠』更名為『永冠』,董事長\負責人均是彭榮義特此
陳報與聲明!)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彭榮義之犯罪事實理由證據及所犯法條:

一、引用附件之1000411(一)擬遞致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之聲請支付命令\假扣押\訴訟救助….等書狀及附件書證事證(中院非訟中心肆股林儀秋司法事務官承辦之100年度司促字第14044號案卷、民事執行處林新竑法官、張國隆司法事務官承辦之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031號案卷,請調取參辦)。

拙愚夏興國係自8708/13~~9908/13冤獄12年~~脫離冤獄狀態多次以書信、電話、聲請調解(即是台中市后里區調解委員會之100年民調字第0038號之調解申請案)(后里區邱文宏區長亦經本人洽請向彭榮義曉以大義在案)…….等方式向相對人彭榮義請予出面解決系爭不當得利款項與興建建築屋稽延損失費….等情,惟查:相對人彭榮義員均不出面解決,是有本件之雙察(警察與檢察)刑事訴訟事件。
綜上,對造當事人彭榮義蹈犯相關刑事犯罪,誠請鈞署准予檢察救濟之踐行犯罪訴追隻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本人自訴事,以保權利及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憲治法治義務!
二、關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相對人彭榮義涉及業務侵佔罪、詐欺罪、偽造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犯罪犯行:
引用前開的個案卷證,資不贅述。
查:刑法第三三九條之詐欺罪、第二一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追訴期為20年,目前仍在有效追訴期;復且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彭榮義的侵佔罪及背信最..等犯行目前仍是現在進行式,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68)釋示,仍屬現在進行的犯罪狀態,本件雙察救濟刑事訴訟救濟個案,仍是合法有效,請管轄之外埔區警察機關及台中地檢署的承辦公務員依據法定程序(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辦理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三、刑法第三三九條之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其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者』為構成要件、第三三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佔罪為『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而侵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為構成要件、第三四二條之背信罪為『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獲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者』為構成要件、
第二一零條之偽造文書罪構成要件為『偽造變造斯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構成要件、
第二一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構成要件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構成要件。
由前開個案的卷證可以得知彭榮義自8512月~~8612月均有按期收到家君夏宗璠所給付的房屋興建款,甚至已經超過原契約書所在名『九個月興建期間』仍然讓彭榮義員收受系爭興建建築物工程款,就算彭榮義871015日聲請假扣押,亦僅能針對尚未給付的部分請求\聲請之,
惟查:
彭榮義871015日聲請假扣押書狀及其證物一所附之原始契約書云云,早已經是與事實不符了~~對照家君夏宗璠所持用的原始契約書,乙方之相對人彭榮義收受系爭款項時均有書立文字及相關書據書證證明之,卻是遲遲不返還本人夏興國或家君夏宗璠(按:應返還家君優先),即令是本人以最為輕微的聲請調解之請其出面解決,彭榮義亦是躲避不出面等情,本人只能依據訴訟救濟權行使踐行個案救濟之。(按:當年是以本人夏興國名義的簽訂契約,本人夏興國有獨立合法的訴訟救濟主體及行使)
誠如前述,彭榮義自8512月~~8612月均有按期收到家君夏宗璠所給付的房屋興建款後,就應該在原始契約書加註上情,以符真正事實;惟查:
彭榮義卻是隱匿上情及應登載加註上情卻不登載加註,並且據以踐行871015聲請假扣押之證物一,應認有刑法第二一零、二一六條之偽造文書罪及使用系爭偽造文書罪犯行,此有最高法院(92台上921)、(92台上1594)、(95台上4057….判例可稽。
復且彭榮義據以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等民事訴訟司法救濟程序,致使承審法官受到前述之系爭應據實登載卻未據實登載的文書內容所做成的系爭裁判書類,構成刑法第二一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行。
再者,彭榮義在8512月~~8612月收受相關的房屋興建款項,當然應在87年聲請假扣押、聲請支付命令時扣掉系爭款項金額、最起碼在90年分配拍賣款時亦應具狀向承審法官陳報上情,由承審法官調查審認後在分配金額予以據實認定之,….凡此種種,彭榮義明知收受了的系爭款項,卻詐領溢領拍賣分配款等情,構成刑法第三三九條之詐欺罪犯行、亦另涉第三三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佔罪犯行。

四、關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相對人彭榮義涉及背信罪等犯罪犯行:
查:刑法第三四二條之背信罪為『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獲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者』為構成要件。
彭榮義一方面故意延宕至建築物興建、甚至停工停擺、另一方面卻以前述犯罪犯行詐領溢領拍賣分配款,留有尚未完成的工程必須由家君夏宗璠君另請洽請嘉憲工程行吳嘉錦善補破網及收尾善後等情,花費了新台幣五十三萬五千元整構成刑法第三四二條之背信罪犯行,相對人彭榮義亦應支付涉及房屋興建稽延損失費新台幣幣一百十四萬三千元元整(按:以851202日簽訂契約日為基準日起算之九個月期間為契約所約定之興建期之860902日,自此之後至901109日(善後工程完工日)係 1 1 4 3日,每日以一千元稽延損失費計算,合計為新台幣壹佰拾肆萬參仟圓整),並以901109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是有訴訟聲明 2. 之救濟事項。  就刑事責任而言則是背信罪等犯行。
五、本件的雙察(警察與檢察刑事訴訟救濟事件,誠請鈞署應予依法實體訴追犯罪之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本人自訴事的憲定法定檢察救濟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檢察法救濟權之旨,管轄檢察機關\承辦檢察官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檢察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檢察救濟事項之踐行!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台中市外埔區警察機關\承辦員警    轉呈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0       1 0        0 5  
拙 愚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一年十月五日星期三2:58:46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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