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2日 星期六

為請就:1 . 中院(87裁全一字第3692號、87執全一字第2504號、88民執梅16013號)等個案涉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未有合法送達裁判書類等情),應予撤銷原裁判,回復至系爭個案87年10月間的爭議爭訟程序、 2 . 對造當事人之彭榮義涉及惡意詐欺罪與業務侵佔罪等犯行,違法侵害本聲請人夏興國及家君夏宗璠財產權(系爭興建房屋工程款新台幣一百二十五萬元整,另加計工程故意遲誤拖冗的稽延損失費新台幣一百四十一萬三千元,兩款之法定 5 %年息另計),聲請假扣押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彭榮義公務侵佔房屋興建款125萬元新台幣\建議以保全日後財產執行之假扣押假執行.doc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星期六3:23:07 PM起寫    擬於1024(一)遞寄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民事執行處承審法官  鈞鑑:

案由:為請就:1 . 中院(87裁全一字第3692號、87執全一字第2504號、88民執梅16013號)等個案涉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未有合法送達裁判書類等情),應予撤銷原裁判,回復至系爭個案8710月間的爭議爭訟程序、   2 . 對造當事人之彭榮義涉及惡意詐欺罪與業務侵佔罪等犯行,違法侵害本聲請人夏興國及家君夏宗璠財產權(系爭興建房屋工程款新台幣一百二十五萬元整,另加計工程故意遲誤拖冗的稽延損失費新台幣一百四十一萬三千元,兩款之法定 5 %年息另計),聲請假扣押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新台幣二百六十六萬三千元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夏宗璠   
0 4 2 5 5 8 1 1 4 7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 1 3 8 8 1 6 號 
受任人:夏興國 5 8 0 7 0 4 母難日 L1 2 0 9 9 4 0 1 2 
04 2 5 5 8 1 1 4 72 5 5 8 6 6 4 6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 1 3 8 8 1 6 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詳參附件四之 1 0 0 0 3 0 9 日之委任書,亦附在台中市后里區調解委員會之 1 0 0年民調字第 0 0 3 8號之調解申請案案卷內,請鈞院調取參辦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詳卷及參閱附件之名片)

相對人:彭榮義  4 3 8台中市外埔區廍子里007鄰廍子路491
(以上摘錄附件七之豐原地政事務所1000211(五)製發之彭榮義戶籍謄本資料之影印本) 永冠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負責人  421台中市后里區民生路190
電話: 0 4 2 5 5 8 9 9 2 8  (按:原址在后里區民生路200號,經電話與親自探訪查報,該公司遷址至民生路200號,並將『詠冠』更名為『永冠』,董事長\負責人均是彭榮義特此
陳報與聲明!)
相對人:中院(87裁全一字第3692號、87執全一字第2504號、88民執梅16013號)等個案的承審法官、書記官





本件個案之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中院(87裁全一字第3692號、87執全一字第2504號、88民執梅16013號)等個案涉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未有合法送達裁判書類等情),應予撤銷原裁判,回復至系爭個案8710月間的爭議爭訟程序、  
2 . 對造當事人之彭榮義涉及惡意詐欺罪與業務侵佔罪等犯行,違法侵害本聲請人夏興國及家君夏宗璠財產權(系爭興建房屋工程款新台幣一百二十五萬元整,另加計工程故意遲誤拖冗的稽延損失費新台幣一百四十一萬三千元,兩款之法定 5 %年息另計),聲請假扣押事, 並自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梅股之88年民執字第16013號之901207日分配拍賣款項及受領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相對人彭榮義應支付涉及房屋興建稽延損失費新台幣幣一百十四萬三千元元整,, 並自901109日(嘉憲工程行吳嘉錦善後工程完工日)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民事聲請假扣押及相關裁判費、其他法定費用應由相對人彭榮義支付
4.
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本件聲請民事聲請假扣押的擔保款項等個案相關裁判費及其他法定費用
5. 請准就彭榮義名下財產及其永冠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下財產予以假扣押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本件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本件聲請民事聲請假扣押的擔保款項等個案相關裁判費及其他法定費用引用拙愚對:
1 . 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
2 . 台高院民事庭(96321)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
3 . 中院(100執事聲59號)、(100豐救1號)、(100豐救6號)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
拙愚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個案聲請訴訟救助程序,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查:民訴法107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依拙愚的不情陷狀,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
請問:各級法院承審法官職權調查可有發現拙愚有任何財產可供繳納裁判費之用呢?~~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
綜上,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本件聲請民事聲請假扣押的擔保款項等個案相關裁判費及其他法定費用。
二、關於中院(87裁全一字第3692號、87執全一字第2504號、88民執梅16013號)等個案涉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未有合法送達裁判書類等情),應予撤銷原裁判,回復至系爭個案8710月間的爭議爭訟程序:
依據(釋135271499535….)、(302838)釋示,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另依據(89台非219)判例,已經合法提起的訴訟,不因法律變更而有所限縮或限制(概意)
本件係以分項指摘控訴鈞院~~中院(87裁全一字第3692號、87執全一字第2504號、88民執梅16013號)等個案涉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未有合法送達裁判書類等情)之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請依據旨揭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應予撤銷原裁判,回復至系爭個案8710月間的爭議爭訟程序:資以具體個案為例:台中地方法院刑愛股王世華法官以第三次(1000330)裁定~~依據職權依據拙愚夏興國聲請者~~據以撤銷第二次(1000310)裁定之。  此係前述釋憲文及判例的具體體用踐行;同理,中院民事庭\民事執行處承審法官亦應依據職權依據拙愚夏興國聲請者~~原先之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等等情事,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據以撤銷原裁判,准為本建所請救濟各事項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查:本人夏興國870813日冤獄劫難啟始遭違法羈押於台北看守所,依據民事訴訟法130條之規定,應將法院裁判書類囑託該管監所長官送達之;惟查:中院(87裁全一字第3692號、87執全一字第2504號、88民執梅16013號)的承審法官與承辦書記官就系爭個案裁判書類,在8710月~~90年、8月者均不敢依據前開法定程序送達本人、直到完成法院三拍定讞後之9078月才送達本人,如此的不敢合法送達本人系爭裁判書類的犯行,應有憲法第24條、刑法第124條、304條之違憲違法犯行~~此係中院(87裁全一字第3692號、87執全一字第2504號、88民執梅16013號)犯法瀆職公務員(指系爭個案承審法官法官及書記官的犯行與違法責任),是有本件的個案聲請救濟事項。
綜上,請准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據以撤銷原裁判,准為本件所請救濟各事項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三、關於相對人彭榮義應返還涉及業務侵佔罪、詐欺罪、偽造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犯罪所得\不當得利之新台幣一百二十五萬元整,, 並自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梅股之88年民執字第16013號之901207日分配拍賣款項及受領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請就此範圍內假扣押:
引用:1 . 中院(100司裁全1031號)
2 . 100
1017日寄致中院民二庭己股蔡建興承審法官的民事起訴個案書狀及附件證據
3 . 100
1019日親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偵察隊的報案(彭榮義等犯行)

四、關於聲明 5.  請准就彭榮義及其永冠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下財產予以假扣押:
彭榮義的上開犯行乃屬直接故意重大惡意,以上開刑事犯罪犯行取得詐領溢領工程款,應准為就其不法犯罪所得\不當得利的款項範圍內予以假扣押,至於應由本人負擔的擔保金等情,請准用聲明 4.
之訴訟救助之暫免繳納,以資個案救濟,以保權利\以正國法!

五、關於訴訟聲明 2. 相對人彭榮義應支付涉及房屋興建稽延損失費新台幣幣一百十四萬三千元元整,, 並自901109日(嘉憲工程行吳嘉錦善後工程完工日)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查:刑法第三四二條之背信罪為『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獲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者』為構成要件。
彭榮義一方面故意延宕至建築物興建、甚至停工停擺、另一方面卻以前述犯罪犯行詐領溢領拍賣分配款,留有尚未完成的工程必須由家君夏宗璠君另請洽請嘉憲工程行吳嘉錦善補破網及收尾善後等情,花費了新台幣五十三萬五千元整(附件十二),構成刑法第三四二條之背信罪犯行,相對人彭榮義亦應支付涉及房屋興建稽延損失費新台幣幣一百十四萬三千元元整(按:以851202日簽訂契約日為基準日起算之九個月期間為契約所約定之興建期之860902日,自此之後至901109日(善後工程完工日)係 1 1 4 3日,每日以一千元稽延損失費計算,合計為新台幣壹佰拾肆萬參仟圓整),並以901109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是有訴訟聲明 2. 之救濟事項。
六、本件的民事聲請假扣押\訴訟救助….等救濟事項,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七、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民事執行處承審法官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0        1 0        2 4    
拙 愚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星期六3:58:12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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