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1日 星期二

為請就:1 . 「100年05\26交通事故」之肇事責任人陳順全違反交通法規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開立罰單行政處罰事: 2 . 提供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間的交通號誌登架上的監視錄影光碟供楊曉惠承審法官擬於11\10期日勘驗之,藉以確定當時兩造行經該路段的相對距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致台中市長及警察局長之公務監督行政救濟狀.doc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星期三2:46:05 AM起寫、 擬於 1 0 12 )遞寄

   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警察局刁建生局長及其交通大隊、大雅交通小隊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承審法官(100年豐小字第418號)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司法獄政委員會、台中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台高檢:
         
案由:為請就:1 . 1000526交通事故」之肇事責任人陳順全違反交通法規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開立罰單行政處罰事: 2 . 提供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間的交通號誌登架上的監視錄影光碟供楊曉惠承審法官擬於1110期日勘驗之,藉以確定當時兩造行經該路段的相對距離。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詳卷)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的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  電話:04-25670575
說明:
一、查:1001007(五)上午(應是中午時分),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承審法官審理(100年豐小字第418號)期間曉諭兩造當事人:『我(楊曉惠審判長)有向警方函查及調取卷證,,下一次庭訊(1110)勘驗監視錄影帶』(概意),是有本件的個案救濟,敬述如夏:

二、兩造當事人針對「陳順全的行車路徑」互有不相容的「異」見,相同的是均在1007期日同意勘驗監視錄影光碟確認當時的行車路徑等情,是此,拙愚夏興國自GOOGLE網站搜尋所得到的道成汽車公司的道路路面圖(附件一)~~此係當時警方拍攝現場圖所缺乏的現場環境圖~~對照當日(1000526)警方及道成汽車公司員工拍攝的現場圖、監視錄影光碟還原紙本文件的行車路徑可以得知:
1 . 陳順全駕駛的甲車前半車身(包括駕駛座及引擎室)已經超越粗白線(停車線、減速線)
2.  粗白線及電線桿之間正好就是道成汽車公司的員工停車場,陳順全當時就是在粗白線及電線桿之間的空間行進。
大雅交通小隊的現場圖以甲車是在右側車道右轉,碰撞時是甲車VS.車道線成30度云云,那麼甲車則是碰撞電線桿並直衝該道成汽車公司營業大廳及辦公室,造成更大的人命傷亡及財產損失,此即是本人指摘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員警製作現場圖涉及刑法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的犯行;且載本人0701提供道成汽車公司的監視錄影光碟,該大雅交通小隊還原紙本文件確認甲車行車路徑卻仍舊不願更正,前開刑法213條犯行更明確。
就是因為甲車前半車身(包括駕駛座及引擎室)已經超越粗白線(停車線、減速線),陳順全當時就是在粗白線及電線桿之間的空間行進(粗白線及電線桿之間正好就是道成汽車公司的員工停車場)如此的現場原狀正好是車體VS.車道線成60度,據以溯證陳順全是從中間車道急切右轉的重大明顯犯行無誤。
三、關於對造陳順全案發日的行車路徑所肇致本件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與直接犯行: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夏稱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0708將「夏興國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予以定格播放並影印黑白影印本交由當時的值勤員警交付本人;亦可從『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定格播放及察看後所得證與確認的事實,就0526交通事故之現場圖、研析表所證明的事實予以據實登載之:
1.          陳順全是從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
2.          「陳順全當時要右轉並無減速現象」、「陳順全並無打右轉方向登」,
3.          至於陳順全疾駛超越本人所騎機車,則請由崑藤公司\加油站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予以溯證
4.          陳順全上班遲到開快車所肇致的交通事故
(按:上開四款事實只要有一款就已構成危險駕駛及肇事責任~~若是當時只要其中一款能夠除去,就不會發生0526交通事故)

四、關於對造陳順全違犯的刑事犯罪與交通法規、民法侵權行為:
1.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2.           刑法第354條:燬損器物
3.           民法第184條:普通侵權行為、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第195條:侵害
身體、健康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43條:1 . 蛇行危險駕車、5 . 未依規定行使車道、 6 .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第45條: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48條:  . 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5.           其他(引用本人寄致台中市警察局及其轄制之交通大隊、大雅小隊的相關書狀所列述者)

五、為請:
1 . 就「1000526交通事故」之肇事責任人陳順全違反交通法規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開立罰單行政處罰事,以資救濟。
2 . 提供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間的交通號誌登架上的監視錄影光碟供楊曉惠承審法官擬於1110期日勘驗之,藉以確定當時兩造行經該路段的相對距離。

六、祈予察鑑審辦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警察局刁建生局長及其交通大隊、大雅交通小隊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承審法官(100年豐小字第418號)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司法獄政委員會、台中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台高檢    鑑:
GOOGLE搜尋得到的道成汽車公司道路平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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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星期三3:17:33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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