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后里區公所之個案\100年10月14日調解聲請事件(對造:后里郵局劉經理及張宏瑋).doc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星期六10:22:24 PM起寫 擬於 1 0 \ 3 1(一)遞寄 檔案名稱:100年10\05(三)后里郵局劉香玲經理\郵務貴台張宏瑋妨害本人行使投訴權、100年10\14聲請調解事件,后里區公所調解會以「不受理」為違憲者
致 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邱文宏區長\調解委員會 轉呈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訴願會
副本:中區郵政管理局(受理人民\客戶投訴承辦單位\承辦人)
案由:為就: 1 . 100年10\05(三)后里郵局劉香玲經理\郵務貴台張宏瑋妨害本人行使投訴權、2 . 100年10\14聲請調解事件,后里區公所調解會以「不受理」為違憲者,爰予聲明及聲請救濟事:
訴願行政救濟事項:
1 . 后里區公所調解會應予受理:『100年10\14聲請調解個案事件』(對造當事人:后里郵局劉香玲經理\郵務櫃臺張宏瑋者)
1 . 后里區公所調解會應予受理:『100年10\14聲請調解個案事件』(對造當事人:后里郵局劉香玲經理\郵務櫃臺張宏瑋者)
2 . 中區郵政管理局(受理人民\客戶投訴承辦單位\承辦人)應就:「為就: 1 . 100年10\05(三)后里郵局劉香玲經理\郵務貴台張宏瑋妨害本人行使投訴權、」依據投訴程序查辦與救濟
說明:
一、茲因100年10\28(五)收悉:1 . 臺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100年10月25日之后區民字第1000017787號函,就本人100年10\14(五)下午約15:00向后里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就『100年10\05(三)后里郵局劉香玲經理\郵務貴台張宏瑋妨害本人行使投訴權』依據調解程序辦理救濟在案(夏稱:100年10\14調解事件),,以刑法第304條之犯罪個案為「非告訴乃論罪」,非為調解會受理調解事件之範圍云云,以「不受理」之函覆後結案之吃案大公開云云。
三、關於:100年10\05(三)后里郵局劉香玲經理\郵務貴台張宏瑋妨害本人行使投訴權:
引用:1 .100年10\05(三)約11:30~11:50之后里郵局營業櫃臺,在對造當事人郵務櫃臺張宏瑋\劉香玲經理先後妨害本人夏興國行使言詞與書面投訴權時,本人當時即時所做的指摘駁斥,並提及:「一星期內請提出書面懲戒與書面調查報告」(按:後者係劉香玲經理當場允諾者、前者係本人當場要求者),然而過了一星期之10\14(五)開信箱(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仍然未收到相關的查復,且不名人士在10\12赴后里家宅留下2包餅乾,本人10\14拒收退回在案。(另參10\14調解聲請書)
2 .100年10\14調解聲請書的事實理由證據。
綜上,關於『100年10\05(三)后里郵局劉香玲經理\郵務貴台張宏瑋妨害本人行使投訴權:』,洽請
中區郵政管理局(受理人民\客戶投訴承辦單位\承辦人)應就:「為就: 1 . 100年10\05(三)后里郵局劉香玲經理\郵務貴台張宏瑋妨害本人行使投訴權、」依據投訴程序查辦與救濟。
四、100年10\14聲請調解事件,后里區公所調解會以「不受理」為違憲者:
本人夏興國100年10\14(五)親自書寫及遞致系爭個案調解聲請書時、同年月21日(五)下午約15:30本人亦親赴后里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就10\14(五)聲請調解事件,均親自在后里調解委員會書逐字口述念給承辦人廖小姐參閱,然而10\21查復案件進行情形時,該案甚至還尚未錄案,該會謝鎮篷秘書更以言詞陳述:『本案不符合調解會受理案件之個案,建議夏先生向郵局、后里分駐所…訴請救濟…云云』(概意);另依據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100年10月25日之后區民字第1000017787號函說明一之旨:『復台端100年10月25日后民字第17787號申請書暨100年10月14日聲請調解書。』,可以證明:
1 . 后里區公所民政課\調解會將本人100年10\24郵寄之陳訴案以「申請書」吃案之。
2 . 100年10月14日聲請調解事件,后里區公所調解會甚至連「分案」也無;亦可從10\21(五)該會業務承辦廖小姐甚至收案一星期尚未打字存檔可證明之!
查:刑法第304條之犯罪俗稱「妨害自由罪」,係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依據憲法第16條及刑法具有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訴訟效能之旨,應是列為「被害人訴究乃論」之告訴乃論罪之列,得為調解條例之法定受理之個案,實務上卻以「非告訴乃論罪」為由,作為「不受理」之依據,亦即,調解條例第一條之規定,抵觸憲法第16、77、.172條、刑法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之效能性及謙抑原則,應認為系爭「不受理」10\14調解事件為違憲及無效,
后里區公所調解會應予受理:『100年10\14聲請調解個案事件』(對造當事人:后里郵局劉香玲經理\郵務櫃臺張宏瑋者),以資救濟之!
本人根本無從拒絕相關公務員的犯法瀆職犯行,只能在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的犯罪犯行發生後踐行罪行罰定主義及雙訴個案救濟之! ~~ 奉勸本件相關公務員,若仍有如是犯行不斷,本人只好踐行罪行罰定主義及雙訴個案救濟之對治!
五、憲法第16條的訴願\訴訟救濟權係屬國家對人民的權利受到違法侵害後的「救濟」義務,至少應做到:.禁止不足、2.禁止過度侵害的最低標準,更不能曲解為可以利用「程序問題」來拖延冗宕個案救濟之進行,必須辨析之!
謹 誌
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邱文宏區長\調解委員會 轉呈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訴願會
副本:中區郵政管理局(受理人民\客戶投訴承辦單位\承辦人)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1 0 月 3 1 日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1 0 月 3 1 日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星期六10:53:18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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