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9日 星期六

案由:為請對造當事人之「ZONBLE」(網路上的代名、正式姓名請洽請電信警察依據IP位址查復之)涉及妨害名譽\誹謗罪犯行,依據憲法第16條及法院組織法第60條、刑事訴訟法相關法定程序提起犯罪訴追之告訴偵察公訴或檢察官法律扶助協助自訴之刑事訴訟救濟事~~函覆 貴台北地檢署101年05\17 . 北幾治收101他4718字第33919號函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對於ZONBLE網路撰文違法侵害夏興國名譽權個案救濟\對於北檢收股(1014718號)之個案救濟.doc
二○一二年五月十九日星期六3:33:38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0515、一之期日者)


   台北地檢署楊治宇檢察長、收股檢察官
       
案由:為請對造當事人之「ZONBLE」(網路上的代名、正式姓名請洽請電信警察依據IP位址查復之)涉及妨害名譽\誹謗罪犯行,依據憲法第16條及法院組織法第60條、刑事訴訟法相關法定程序提起犯罪訴追之告訴偵察公訴或檢察官法律扶助協助自訴之刑事訴訟救濟事~~函覆  貴台北地檢署1010517 . 北幾治收1014718字第33919號函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其他:詳卷)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 ZONBLE(網路上是以小寫之:zonble為之)(網路上的代名、正式姓名請洽請電信警察依據IP位址查復之)並請查復其戶籍住居所以利送達之
2 . 捏造「8706月,夏興國經常在研究生宿舍外嘗試施放火苗」的造謠者~~相對人ZONBLE應該指出人別以供承審法官\檢察官傳喚拘提

事  實  理                   據:

一、查:拙愚即是被害人夏興國在GOOGLE上搜尋「夏興國事件」時,出現的搜尋結果中其中一項是:
由相對人ZONBLE在網路貼文\發表的文章,業已在1001107之書狀~~迄今已經五個多月了,鈞署仍然尚未有具體偵辦進度~~卻在1010418  1119電傳電子郵件之聲請查復案件進行情形個案書狀,貴署的查復竟然是以「函覆後結案之吃案大公開」於憲於法有違,指摘駁斥如夏:

二、引用原書狀之指摘控訴!

三、查:刑事訴訟法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1 . 本件個案是在1001107就已經依據法定程序宋進貴台北地檢署為之,應該是分(100….號案),為何卻是以(1014718號)分案並函覆後結案之吃案大公開呢?

2 . 本件之被訴人\犯罪行為人ZONBLE的文章依舊在網路上可以查找,此屬於犯罪行為持續進行中之現在進行式,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68號)解釋意旨,鈞署當然應該依法偵辦並提起公訴之!
既然目前依舊可以在網路在找到被訴人\犯罪行為人ZONBLE的原文,就可以查找其IP位址或是依據其他證據循線查找之;然而,鈞署卻是沒有查找就函覆後結案之吃案大公開,於憲於法有違!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8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451126
解釋爭點
「繼續參加叛亂組織」意涵?
解釋文
  凡曾參加叛亂組織者,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事實證明其確已脫離組織以前,自應認為係繼續參加。如其於民國三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懲治叛亂條例施行後仍在繼續狀態中,則因法律之變更並不在行為之後,自無刑法第二條之適用。至罪犯赦免減刑令原以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犯罪為限,如在以後仍在繼續犯罪中即不能援用。

3 .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ZONBLE的正確人別、身份、姓名、其他可資便別的特徵,均可從其文章中查找,以亦是(73台上3892號)判例之偵查目的所應為之檢察救濟憲治法治義務!
裁判字號:
73年台上字第3892
偵查程序以發現真實之犯罪人為目的,如某甲不屬於犯罪之人時,應繼續發現何人 (乙或丙甚或丁) 為犯罪之人但審判程序,法院只須判斷已被起訴之被告是否為真實之犯罪行為人,若經為必要之調查,其所獲得之證據資料,仍不足為該被告有罪之論證時,即應為無罪之諭知。至該項犯罪事實,究係被告以外何人所為,則無查明之義務。

4 . 明明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2項規定:「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為何鈞署的函覆說明二卻是以:「….,是本案無法查得實際行為人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縱該被告涉有罪嫌,亦因不被起訴程序要件,法院仍無法受理,爰依規定簽結。」云云,請予更正錯誤並對ZONBLE提起公訴或協助被害人夏興國自訴之!
5 . 其他(引用相關書狀,資不贅述)

四、事實上,只要查詢「夏興國政大」、「夏興國縱火」、「夏興國事件」,還會出現更多的類似謊言散播者,本人夏興國無法一一提出訴訟救濟,只好找一位「代表」~~因為是在本人夏興國是在『夏興國事件』搜尋項目中找到者,就以「相對人ZONBLE」為代表,希望能夠制止\降低\抑阻類似謊言繼續散佈傳播之。

五、查:監察救濟及檢察一體檢察救濟之不告也要理、告了更要理,如今卻質變惡化成為「告了也不理」之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抵觸憲法97條、監察法、公務員懲戒法、刑事訴訟法第441427430228343條及其所准用相關規定、刑法304條之妨害行使權利罪、12513款後段之濫權不訴追罪犯行相關規定之違憲違法犯行、法院組織法60條、法律扶助法42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檢察/監察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是此,本人所請檢察救濟事項乃於法有據,事實事理合致,對造當事人「黑色貓咪」犯行\侵權行為明確,是請
鈞署鑑核,准為所請之檢察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件的檢察救濟事件是貴署應依法實體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檢察長、收股檢察官     公鑑

證物:引用狀文節錄附件證物(請鈞院在網路查找搜尋確認,亦請函諭洽請電信警察、刑事警察局電信偵察對查復被訴人\犯罪行為人的姓名人別及送達住居所)

                               1 0 1        0 5        2 1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二年五月十九日星期六4:18:15 PM寫畢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