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9日 星期六

案由:就貴台中市政府社會局101年05月11日 . 府授社團字第1010053176號函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鐵櫃E11之上網源流\致函台中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承辦人陳怡如(04.2228911137803)之就1010511 . 府授社團字第1010053176號函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doc
二○一二年五月十九日星期六7:31:16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0521(一)期日者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王秀燕局長、人民團體科承辦人陳怡如(04.2228911137803

案由:就貴台中市政府社會局1010511 . 府授社團字第1010053176號函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被害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詳卷及參閱附件夏興國之名片者)

對造當事人:
B
員(不名又不名人士向台中市政府檢舉夏興國違反公益勸募條例等犯行之檢舉人\以B員稱之)

承辦人:台中市政府社會局承辦人陳怡如
電話:042228911137803、地址:台中市西屯區台中港路二段89號)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1010518(五)收悉  貴台中市政府1010511 . 府授社團字第1010053176號函,該函之主旨及理由三以「莫名其妙」理由諭令本人夏興國『爰此請即日起將公開勸募網址撤除,如有收益,仍請依照上開條例第22條規定返還捐款人;如仍不遵從者,本局將依公益勸募條例第24條之規定,處新台幣四萬爰以上二拾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之規定辦理。』云云』」
茲認為係貴局(台中市政府社會局)認事用法有誤,爰予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如夏:

二、本人夏興國的系爭「上網源流」、「鬻文維生」..之網路POST文與聲明,亦以名片紙本多予散發在案(請餐附件),執掌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管轄公務機關\公務機關首長及承辦公務員….均曾收到前開名片在案可稽。
對造B員以「網路」、「市長信箱」(市長信箱信件處理表單案號101-(市信)002903號、004270號暨內政部1010417 . 台內秘源中攝字第1015055699號函辦理云云。

三、本人的網路部落格POST文以及紙本名片充其量是「街道馬路行乞化緣」模式的「網路版」、「郵寄版」,相關內容的POST文均踐行法定的救濟程序與送達等情,網路POST文一方面存檔、另一方面期能「上網源流」、「鬻文維生」   接受小額捐款為手段、踐行「我活著控訴」、「中山門大審判」為目的,並非「公益勸募」、而是「公義~~公平正義~~贊助」、「部落客撰文」,應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與核心內涵,且未有強迫捐款的行止,不構成該含所指摘之違反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  易言之,本人若是違反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那麼,諸多網友部落客亦是相同犯行,貴局是否亦應該比照辦理之?!

四、查:民法及相關法律上的贈與有法定的免稅額度及相關規範,本人的網路POST文、「上網源流」、「鬻文維生」,只是向不特定人士認同此訴求者的「小額捐款」,且均使用本名及住居所地址\電話\義里郵局存摺及劃撥帳號,業已「公開透明」、「自由意願」、「童叟無欺」,如何可能構成所謂「違反公益勸募條例及詐欺罪行止」呢?  舉例: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鐵櫃E11之上網源流\象文化「台灣環境資訊」徵求1000位贊助者.doc  公開徵求贊助的網站、行銷活動、個案事件….乃不勝枚舉,難道都是違反公益勸募條例及詐欺罪行止嗎?
查: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1."意圖":須犯罪者主觀上(本身)有想要騙取他人之物之意思。
2."
詐術":須使用詐術,並使他人陷於錯誤,誤以為是真的。
3."
交付":他人須將物交給犯罪者,並因此交付而受到損害。
此三點為構成詐欺罪之要件,構成詐欺罪必須三點同時滿足,缺一不可。
至於刑期,可參考刑法第339條至342條,其中也有特殊的詐欺行為規定。
關於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應作如下分析:
1 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一切有關犯罪行為的客觀條件,例如,行為手段、行為人特質、行為結果等。詐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詐術行為、他人因詐欺行為陷於錯誤、因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被詐欺者或第三人之財產損失、詐欺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以及上述各個不法要素間必須存有因果上的關連。
2 主觀不法構成要件:關於犯罪行為人的內心要素,例如,全部犯罪皆有的「故意、過失」,或特定犯罪所有的「意圖」。詐欺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詐欺行為之故意、謀取行為人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特定意圖。
對於本票債務人是否構成詐欺罪,原則應從上述構成要件來判斷,本票債務人須具有詐欺罪的主觀不法構成要素,而使外在客觀不法構成要件充足。也就是,本票債務人須具有故意且有牟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意圖下,為詐欺的票據行為,他人因詐欺的票據行為陷於錯誤,因錯誤而為財產上之處分,導致被詐欺者或第三人財產上的損失,且本票債務人或第三人獲財產上利益。
依照所述事實,僅有在證明票據債務人在為票據行為之時,主觀上即具有以票據行為詐欺之故意和意圖,票據債務人始具有「詐欺罪之構成要件該當」。如無法為上述證明時,不能以票據債務人未履行票據債務即認為有詐欺罪之嫌疑。在此僅能以民法「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加以追訴其民事上之責任。在網路的世界中亦有諸多以「徵求會員」、「贊助支持」方式的相關網站,此係網路世界\網友所認知的基本事實。
查:

五、資請貴局(承辦人亦是陳怡如)依據台中市政府1010106 . 府授社團字第1010002478號函之程序,將夏列書函書類的繕本寄予本人夏興國之:
1 . 對造B員的檢舉函(檢舉人之人別身份保密)
2 . 胡志強市長信箱信件處理表單案號101-(市信)002903號、004270
3 . 內政部1010417 . 台內秘源中攝字第1015055699號函辦理云云。
既然本人夏興國是「被檢舉人」,有權利瞭解相關的檢舉內容以資答辯,請予准行之!

四、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本人夏興國以郵寄書狀、電傳電子郵件方式向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檢舉轄下公務員犯法瀆職違法失職情事,胡志強市長均是不監不督之包庇到底。  那好,本人就以陳怡如承辦人的電子信箱,以相同方法程序來檢舉台中市政府所轄公務員犯法瀆職違法失職情事(按:檢舉人夏興國的姓名等基本資料可以不必保密),請胡志強市長踐行公務監督憲治法治義務。(以電子郵件附加檔案方式掛載與個案救濟)(按:經過了四個多月,胡志強市長依舊是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之現在進行式\吃案大公開之違憲違法犯行)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謹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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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王秀燕局長、人民團體科承辦人陳怡如(04.2228911137803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1       0 5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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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害 人\ 聲 請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五月十九日星期六7:52:06 PM寫畢





補充:
馬英九&吳敦義競選文宣之「幸福台灣黃金未來.馬班長週記」:
公義社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國家施政的重要原則,政府包括致力於改善所得分配,縮減貧富差距之外,也要確保民眾生活起居的安全,提供優質的健康醫療環境,並針對社會經濟弱勢者給於特別的扶助與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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