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民刑行懲憲五式訴訟救濟\對於冤獄一、二審之梁治律師、周武榮律師違反強制辯護涉犯背信罪及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等行止請予調解個案救濟.doc
二○一二年五月十二日星期六1:23:25 PM起寫、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05\14(一)期日
致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副本:1. 台北律師公會律師懲戒委員會、律師會員委員會、為民服務中心
2.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及相關仁人大德、
2.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及相關仁人大德、
案由:對於冤獄一、二審之梁治律師、周武榮律師在夏興國冤獄個案之(.北院87訴1503號、2.台高院87上訴5294號)違反強制辯護涉犯背信罪及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等行止請予調解個案救濟(按:相關個案以警訊筆錄登載不實、冤獄一、二審審理筆錄登載不實、冤獄一、二審違反強制辯護、冤獄三審不敢糾正之故鑄冤獄定讞、檢察總長不敢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事:(98年09\28之B件),請予:
1 . 調解救濟之(北院民事庭承審法官)(101年02\10以降的民事調解聲請事件\相對人梁治律師、周武榮律師)
2 . 依據律師懲戒程序予以審查並辦理救濟(台北律師公會陳彥希理事長、律師懲戒委員會)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淩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禦乾\善禦\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禦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華夏禦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市后里區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04)25586646(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備用:04.25581147)
:4.3G\GSM: 0975—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按:100年03\01已申辦中華電信的如意卡,3G\GSM: 0975—054474)
倘承蒙不棄 誠請與拙愚聯絡為禱
夏興國寃獄實錄~我活著控訴~~! 堅持的理念與資訊自由'言論自由平等原則之旨---讓全世界都知道~~祈 予
賜 准 至 禱 !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F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對造當事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冤獄一審之梁治律師在夏興國冤獄個案之之(.北院87訴1503號)郵遞區號: 104
電話:
地址: 台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2段31號4樓400室

2 . 冤獄二審之周武榮律師在夏興國冤獄個案之(2.台高院87上訴5294號)地址/住址/Address: 台北市中正區紹興南街15號之2,2樓 電話/Tel: 02-2395-8811
調 解 民 事 司 法 救 濟 事 項:
1 . 對造當事人之冤獄一審(北院87訴1503號)應為強制辯護人卻質變惡化為「不辯不護不仁」之梁治律師應予賠償新台幣三拾萬元,並自87年11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或以選購聲請人任職(兼職)之台灣人壽公司保險商品(後者須經兩造當事人合意同意及調解承審司法事務官\法官不反對為之),並擔任乙件(冤獄平正及在審事由證明)聲請律師法律扶助協助自訴個案的協助自訴人(現行實務以自訴代理人誤稱)、或以賠償新台幣五拾萬元,並自87年11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 對造當事人冤獄二審(台高院87上訴5294號)應為強制辯護人卻質變惡化為「不辯不護不仁」之之周武榮律師應予賠償新台幣三拾萬元並自88年07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或以選購聲請人任職(兼職)之台灣人壽公司保險商品(後者須經兩造當事人合意同意及調解承審司法事務官\法官不反對為之),並擔任乙件(冤獄平正及在審事由證明)聲請律師法律扶助協助自訴個案的協助自訴人(現行實務以自訴代理人誤稱)或以賠償新台幣五拾萬元,並自87年11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 依據律師懲戒程序予以審查並辦理救濟(台北律師公會陳彥希理事長、律師懲戒委員會
4 . 調解訴訟裁判費用請准聲請人夏興國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
5 . 調解訴訟裁判費用由相對人梁治、周武榮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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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調解訴訟裁判費用由相對人梁治、周武榮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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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實 理 由 證 據 證 據 及 所 犯 法 條 :
一、本件調解書狀撰寫前之一0一年二月九日星期四早上09:00~09:05期間,本人有與周武榮律師通過電話,周律師依舊有返還當年的律師酬金五萬元的意思表示,因為周律師尚有其他受任個案奔波(按:據周律師告知係藝人MAKIYO及日籍男子友寄隆輝毆打計程車司機案,被害人林姓計程車司機已清醒,周律師陪同當事人趕赴醫院探望);事實上,在100年03\29晚間,本人在周武榮律師的縱橫法律事務所談話室洽談期間,周律師擬將當時的律師酬金五萬元返還本人,本人則以彼此的意見沒有合意而拒絕收受之。 復因日前參閱<網路生活NET雜誌>(1997年10月號24頁)的一篇短文:(節錄本)
APPLE蘋果電腦創辦人Steve Jobs重回該公司董事會董事之後,這位「夾不死」先生(JOBS)可不可以讓這家電腦公司起死回生。
Steve Jobs表示將放棄對微軟的專利控訴,雙方採交叉授權方式處理。 他指出:「必須丟棄蘋果獲勝,微軟就得失敗的想法…..」,以「更多一點感激的心」還對待微軟,不過Jobs強調與微軟合作「是為了讓蘋果更健康!」。 希望這個令蘋果迷甚至全世界震驚的決定真的可以讓APPLE香甜又可口!
APPLE蘋果電腦創辦人Steve Job月前病逝,讓全世界的蘋果迷很觴慟~~全世界第一名的CEO留下的影響全世界的第三顆蘋果!
拙愚夏興國亦以冤獄平正雪恥復義為最優先的首要之務~~囿限自身一己棉薄微力、時間調配身體健康…等因素~~必須洽請律師道長接案受任協助拙愚平正冤獄及自訴之,故有本件調解事件及其聲明聲請救濟事項,請察鑑!
拙愚夏興國亦以冤獄平正雪恥復義為最優先的首要之務~~囿限自身一己棉薄微力、時間調配身體健康…等因素~~必須洽請律師道長接案受任協助拙愚平正冤獄及自訴之,故有本件調解事件及其聲明聲請救濟事項,請察鑑!
惟因:台北律師公會受理繫屬三個月期間,先後發函給相對人梁治律師、周武榮律師等情,
二○一二年五月拾壹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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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律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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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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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零一北律字第045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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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彥希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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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來函申請調處是,因周武榮律師和梁治律師均以明示無調處之意願,故調處不成立。請逕自續行台端於101年02月10日聲請台北地方法院調解之程序,請查照。(復台端101年02月10日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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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來函申請調處是,因周武榮律師和梁治律師均以明示無調處之意願,故調處不成立。請逕自續行台端於101年02月10日聲請台北地方法院調解之程序,請查照。(復台端101年02月10日來函)
二、關於本件聲請調解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救濟部分:
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聲59號)、中院豐原簡易庭(100豐救1號)、(100豐救6號)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
拙愚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查:民訴法107條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依拙愚的不情陷狀,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卻是應裁判准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案卻是駁回聲請之不救不濟,於憲於法有違。
請問:各級法院承審法官職權調查可有發現拙愚有任何財產可供繳納裁判費之用呢?~~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裁定案的事實理由證據~~請准予訴訟聲明 4 . 之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本件聲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及相關裁判費、聲請假扣押及其他法定費用。
三、關於相對人梁治律師、周武榮律師應為實質辯護卻不辯不護之背信罪違憲違法犯行,引用電子郵件附加檔案之指摘控訴:
四、本件經由調解程序及旨揭之調解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容請拙愚向鈞院(台北地方法院)\鈞會(台北律師公會)洽請本件個案救濟,在鈞院\鈞會指定的期日處所,由拙愚到會陳述以及相對人梁治、周武榮的互陳意見、溝通互動,拙愚會證明前述指摘事實事項事例,其後誠請
鈞院\鈞會鑑核,准為:
鈞院\鈞會鑑核,准為:
調 解 民 事 司 法 救 濟 事 項:
1 . 對造當事人之冤獄一審(北院87訴1503號)應為強制辯護人卻質變惡化為「不辯不護不仁」之梁治律師應予賠償新台幣三拾萬元,並自87年11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或以選購聲請人任職(兼職)之台灣人壽公司保險商品(後者須經兩造當事人合意同意及調解承審司法事務官\法官不反對為之),並擔任乙件(冤獄平正及在審事由證明)聲請律師法律扶助協助自訴個案的協助自訴人(現行實務以自訴代理人誤稱)、或以賠償新台幣五拾萬元,並自87年11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 對造當事人冤獄二審(台高院87上訴5294號)應為強制辯護人卻質變惡化為「不辯不護不仁」之之周武榮律師應予賠償新台幣三拾萬元並自88年07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或以選購聲請人任職(兼職)之台灣人壽公司保險商品(後者須經兩造當事人合意同意及調解承審司法事務官\法官不反對為之),並擔任乙件(冤獄平正及在審事由證明)聲請律師法律扶助協助自訴個案的協助自訴人(現行實務以自訴代理人誤稱)或以賠償新台幣五拾萬元,並自87年11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 依據律師懲戒程序予以審查並辦理救濟(台北律師公會陳彥希理事長、律師懲戒委員會
4 . 調解訴訟裁判費用請准聲請人夏興國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
5 . 調解訴訟裁判費用由相對人梁治、周武榮負擔之。
.經由憲定法定的救濟救援冤獄程序實現個案正義大正義行。
同理,鈞院\鈞會聽取拙愚陳述後認為拙愚涉及刑法169、171條之誣告罪….等刑事犯罪,請依據刑訴法240、241條之告發程序辦理救濟、亦歡迎系爭個案被訴人對拙愚夏興國告訴自訴反訴之救濟。
5 . 調解訴訟裁判費用由相對人梁治、周武榮負擔之。
.經由憲定法定的救濟救援冤獄程序實現個案正義大正義行。
同理,鈞院\鈞會聽取拙愚陳述後認為拙愚涉及刑法169、171條之誣告罪….等刑事犯罪,請依據刑訴法240、241條之告發程序辦理救濟、亦歡迎系爭個案被訴人對拙愚夏興國告訴自訴反訴之救濟。
註2:引用拙愚96年08\13冤獄九年誌記拙文<王文孝殺了幾個人?>
十五、拙愚夏興國99年08\13脫離冤獄狀態後以平正冤獄積極準備,對於相對人梁治、周武榮所涉及系爭個案,本人爰以「留三分路」、「相對寬容」原則讓相對人藉由調解程序處理與解決之,這是一條寬容恩義的道路,相對人以「治」、「武榮」為名,當可體會本人的用心良苦,寬容恩義的俠義風範! 是請相對人能在調解期日惠予準時到會調解之。(按:鈞院\鈞會指定期日調解時,請向中院洽借遠距訊問室、亦或指定早上期日為之\下午以後有工要作)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十五、拙愚夏興國99年08\13脫離冤獄狀態後以平正冤獄積極準備,對於相對人梁治、周武榮所涉及系爭個案,本人爰以「留三分路」、「相對寬容」原則讓相對人藉由調解程序處理與解決之,這是一條寬容恩義的道路,相對人以「治」、「武榮」為名,當可體會本人的用心良苦,寬容恩義的俠義風範! 是請相對人能在調解期日惠予準時到會調解之。(按:鈞院\鈞會指定期日調解時,請向中院洽借遠距訊問室、亦或指定早上期日為之\下午以後有工要作)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誌
致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副本:1. 台北律師公會律師懲戒委員會、律師會員委員會、為民服務中心
2.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及相關仁人大德 公鑑:
2.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及相關仁人大德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5 月
1 4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二年五月十二日星期六1:39:23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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