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7日 星期三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對中院林慧貞枉法官(100中國簡13號)枉法裁判犯行之國賠公務監督懲戒違法公務員行政救濟.doc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星期一10:59:36 AM起寫、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台中地方法院李彥文院長\國賠會\法官自律會

副本: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司法獄政委員會、台中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人審會

         

案由:為就  貴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枉法官承辦(101中國簡13號)個案事件(1001114民事國賠起訴事件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刁建升等犯法瀆職公務員\警察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公文書登載不實等違憲違法犯行),於1010207日所為(100中國簡13號)裁定,以枉法裁判\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訴訟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等違憲違法犯行乙案,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國賠請求行政救濟個案書狀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請求國家賠償及公務監督行政救濟、雙察(監察與檢察)事項:

1 . 旨揭之貴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枉法官承辦(101中國簡13號)個案事件,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五十萬元整,自1010220日具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 台中地方法院李彥文院長及司法院賴浩敏院長應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並將行政調查報告書面送達被害人夏興國之

3 .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應就系爭個案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予以提起彈劾懲戒訴訟監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4 . 管轄檢察官署(檢察一體之台北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台高檢)應予踐行: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並指揮監督管轄檢察官署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檢察救濟之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檢察官協助拙愚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 8 1 6    TEL ( 0 4 ) 2 5 5 8 6 6 4 6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 9 7 5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枉法官承辦(101中國簡13號)個案事件

   403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林慧貞之違憲違法犯行之事實理由證據 :

一、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二、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對於以上該等因國家公務員一時的過失所造成人民的損害,則人民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就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此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對於國家公務員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到底可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符合以下的要件:
(一) 必須是公務員的行為:亦即:非出於公務員的行為,國家原則上並不負責。
(二) 必須是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公務員必即就「客觀上」觀察,認為該公務員為該等行為是出於執行職務即可。
(三) 必須行為違法:違反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有效之判例及解釋等都包含這邊所謂的「法」。
(四) 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此乃就公務員主觀責任認定,且由賠償義務機關及公務員舉反證證明。
(五) 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在此不論是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權利受到侵害都可以請求。
(六) 須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亦即:必須是因為該違法行為導致損害發生,始可主張之。

三、依據(釋135271499535….)、(302838)釋示,個案處分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處分,因具有處分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訴訟救濟權乃憲法第16條以「憲法保留與保障」的最高規範所保障的「救濟權」,業經司法院大法官做成多號解釋之「訴訟救濟權包括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其中訴訟提起權係屬於「被害人」、「起訴人」的權利(指被害人、自訴人、告訴人)\權力(指檢察官的犯罪訴追檢察權之偵查主體、公訴人),對於「被訴人」而言並無所謂的「訴訟提起權」;至於訴訟實施權乃是兩造當事人依據卷證公開(DISCOVERY)、法定訴訟程序中的攻擊VS.防禦、在場權與程序參與權的實施(引用拙愚的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的N件釋憲案);至於受公平審判權乃是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應依據法定程序踐行系爭個案事件的調查審問處罰(即是踐行憲法第81項之法定程序審問處罰),以正當法律程序\形成正確自由心證與認事用法\實現個案正義之體用與踐行!

 

四、憲法第八條各項款及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訂與施行就是規範實施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家庭暴力防治…..等個案事件程序之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及憲治法治規範,不得有違或不依據前述規範踐行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此從憲法八條項3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拒絕之。』、刑事訴訟法一條1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捯追訴、處罰。』、(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是此,有謂「刑事訴訟法是憲法的測震儀、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當然應以憲法與刑訴法、民訴法、家暴法….的具體規範規定來檢證每一件的刑訴個案是否遵照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引用拙文: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304….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是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1:所謂『責任』應只違反法律『義務』而需承當法律上不力後果之謂。  關於『責任』與『義務』的關連,參見王海南等著之<法學入門>193頁以下

 

五、引用:電子郵件附加檔案: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中院(100中國簡13號)之個案書狀(1001114民事國賠起訴事件\被訴人為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相關犯法瀆職違法失職警察者).doc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星期一10:13:09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

致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   轉呈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合議庭承審法官(抗告法院) 鈞鑑:

 

案由:為就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1010207所為之:

1 . 100中國簡13號)裁定,爰於裁定其間之五日期間內予以抗告救濟

2 . 關於抗告救濟裁判費之訴訟救助聲明聲請救濟,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茲因1010217(五)收悉向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1000207所為之:

1 . 100中國簡13號)裁定,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云云,狀末頁註明:「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云云,

爰於裁定法定期間之十日期間內予以陳報\聲明聲請救濟\抗告救濟,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抗告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引用前述之國賠請求事件卷證,容請拙愚引用之,聲請鈞院調卷審辦,請予踐行民訴事件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三、關於國賠義務機關、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的明確無訛、原裁定卻以(刑124)枉法裁判犯行故作枉法裁判,違法侵害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局之違憲違法犯行:
查:國家賠償係源自於憲法第24條: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對於以上該等因國家公務員一時的過失所造成人民的損害,則人民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就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此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對於國家公務員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到底可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符合以下的要件:
(一) 必須是公務員的行為:亦即:非出於公務員的行為,國家原則上並不負責。
(二) 必須是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公務員必即就「客觀上」觀察,認為該公務員為該等行為是出於執行職務即可。
(三) 必須行為違法:違反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有效之判例及解釋等都包含這邊所謂的「法」。
(四) 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此乃就公務員主觀責任認定,且由賠償義務機關及公務員舉反證證明。
(五) 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在此不論是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權利受到侵害都可以請求。
(六) 須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亦即:必須是因為該違法行為導致損害發生,始可主張之。
依據(釋135271499535….)、(302838)釋示,個案處分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處分,因具有處分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引用本人1000830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提起的國家賠償..行政救濟狀個案及相關卷證。
茲因國賠義務機關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在法定期間一個月內並未踐行相關的國賠協議,本人於是在100114向鈞院提起民事國賠起訴事件(即是本件之100中國簡13號);是此,

國賠義務機關即是1001114民事國賠起訴狀之狀首頁之:(以斜體字註記)
國賠義務機關:台中市政府警察局  407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598

相對人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起訴狀上的被告姓名或名稱、法定代理人即是::

基於刑訴個案的告訴、公訴、自訴之別,拙愚將「原告VS.被告」係用於提起訴訟前的「告訴」或「告發」程序為之;至於提起憲法第7778條之民事\刑事\行政\懲戒\憲法訴訟的兩造當事人則以「起訴人VS.被訴人」稱之;復因本件的被訴人涉及相關刑事犯罪,另案訴追相關刑事責任在案,是此:

1001114民事國賠起訴狀之狀首頁之:(以斜體字註記)

相對人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的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 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  電話(0423274275

2 . 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臺中市大雅區中清路二段172

... 電話(042566205425680184

3 .刁建生局長: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2588  電話(0423274275

4 .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  電話(0423274275

即是本件個案的被告,其姓名、任職警察機關之地址電話亦載名在案可稽。

 

關於具體特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1001114民事國賠起訴狀之狀首頁:(以斜體字註計)

個案事件的侵權行為\犯法瀆職公務員違法侵害夏興國的系爭個案事件權利之違憲違法犯行:

²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對於「1000526日交通事故現場圖」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等)犯行、

²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對於「1000526日交通事故研判表」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等)犯行、

²   刁建生局長不敢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等違憲違法犯行,

²   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承辦該交通大隊1001004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20387號函涉犯刑法第138條隱匿公文書犯行

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1 . 旨揭各款之公務員違憲侵權行為,各款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十萬元整,合計新台幣$四十萬元,自1000830日具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 訴訟裁判費由相對人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負擔之

即是該民事國賠起訴事件之具體特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關於相對人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刁建生身為公務員卻違法侵害夏興國相關權利之侵權行為\犯罪犯行,引用狀文列述之相關個案書狀之指摘控訴,請予調查審酌查辦!

至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等犯行),則是依據刑事訴訟程序為之,並非民事法院管轄\民事法官審理裁判;基此,本人是以(附狀)方式影印呈庭,作為被訴人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的事實理由證據。

綜上所述,承審法官林慧貞應依據法定程序向國賠義務機關調取1000830國賠請求行政救濟案的卷證、本人1001114民事國賠起訴狀亦將相關書狀及附件影印呈庭在案可稽;然而,林慧貞枉法官卻是明知故犯以刑法124條犯行枉法裁判之,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四、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枉法官)1010207所為之(100中國簡13號)裁定,核有前述指摘之違背法令與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

1 . 抗告救濟辦理救濟;
並准為2 . 關於抗告救濟裁判費之訴訟救助聲明聲請救濟,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

五、祈予察鑑審辦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  轉呈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合議庭承審法官(抗告法院)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1       0 2                  2 0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星期一10:47:06 AM寫畢


關於1001114民事國賠起訴事件(即是中院台中簡易庭易股之100中國簡13號事件),本人夏興國將:(詳參狀文及本項說明五)

1 . 國賠義務機關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407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598
2 .
相對人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刁建升等犯法瀆職公務員\警察
3.
關於具體特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4 . 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均詳為指摘列述在案,被訴人林慧貞枉法官卻做成:

1000207所為之1 . 100中國簡13號)裁定,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云云,狀末頁註明:「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構成刑法124條、憲法1624778081條之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據罪行法定主義辦理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七、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 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 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 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八、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被訴人楊曉惠枉法官身為(豐原簡易庭緯股.100豐小418號)承審法官行使司法審判權,應恪遵依法審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為目的之憲至法治義務;卻在承審該案件時完全包庇陳順全\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實施權與受公平審判權,就連本人依據1114的忠告也置之不理;爰以依據法定程序提起本件雙察救濟案,追究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楊曉惠枉法裁判犯行。

如此的盜治國大盜之行,還要猖獗橫行到什麼時候呢?
JUST  TIME  DO  JUSTICE ! 及時行義,即知即行,我活著控訴!茲將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楊曉惠枉法官涉犯枉法裁判犯行,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踐行旨揭的雙察救濟與刑事司法救濟並將本件書狀公布網站\網誌部落格,讓全世界都知道青天白日下『最高法院內』滿天滿地慘紅的各式枉法裁判犯行~~最高權力傲慢下所做成的個案裁判涉及違憲違法犯行的實錄!


九、關於中院李彥文院長\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應為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依據司法院組織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等相關規定,司法院院長\各級法院院長為管轄救濟公務機關首長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係屬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君可見:(20院581):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亦難謂毫無責任。  (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同理,公務機關首長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說明二所列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本人夏興國對於中院楊曉惠枉法官涉犯枉法裁判等違憲違法犯行之指摘控訴,中院李彥文院長\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應為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若有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楊曉惠枉法官乙事,核有憲法第2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等犯行。
是有請求救濟事項、2之:台中地方法院李彥文院長\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應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並將行政調查報告書面送達被害人夏興國之洽請行政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十、綜上所述,請依據國家賠償\公務監督行政及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權能,依據遵照憲法1624778081…等條、法院組織法第110112113條、監察法、公務員懲戒法、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國家賠償\公務監督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應予依法實體審議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 願行政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願行政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國家救濟義務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所請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行政救濟、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十一、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十二、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謹誌
   台中地方法院李彥文院長\國賠會\法官自律會

副本: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司法獄政委員會、台中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人審會        公鑑:
中華民國1000220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星期一11:33:19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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